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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少数民族节日体育传承包括教与学的关系

时间:2023-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传承包括“传”与“承”两极,在“传”与“承”两极中包含了两层意思,首先是教与学,施授与受授的关系。少数民族节日体育传承主体仍有传授者和接受者之分,但师与生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主体自愿参与的,两者之间的责任和义务相对松散,有时甚至二者之间的界限并不明确。自然传承中,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有如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自然传承中并没有明显的施授和受授互动,甚至不能形成师与徒的对应关系。

云南少数民族节日体育传承包括教与学的关系

传承包括“传”与“承”两极,在“传”与“承”两极中包含了两层意思,首先是教与学,施授与受授的关系。其次是传承具有传递、传送民俗信息的法则特性。民俗学理论认为,节日具备的若干特征中,“传”的特征是具有法则性的本质特征,即习俗惯制或者约定俗成,“承”具有实践性的本质特征,即习俗化,“传”与“承”的中间体就是传承人。少数民族节日体育作为民俗节日的主要组成部分,理应纳入民俗节日的范畴来考虑,节日体育的传承也应遵循民俗传承的特性,即法则性(或称习俗惯制)、传承人与实践性(或称族群化)。

传承主体由传授者和授受者两极关系构成,在体育教学中技能学习一般由教师和学生构成传受关系,而在节日体育传承过程中传受关系可能是师徒关系,也可能是亲族关系或者自然关系,比体育教学中学生与教师的关系更具复杂性。

在现代体育教学体制中,教师与学生是以社会契约的方式构建起来的教与学的关系,二者是以国家教育机构所约定的制度而产生联结的。在这种制度下,师和生之间构成教与学的关系。他们按照制度所规定的模式和规则来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直接为这种制度负责。教师和学生之间的利益也是由教育制度、规定来进行调节的,其关系受到公共秩序的规定和监督。师生之间关系的内容和形式,是制度规定给师生双方的。少数民族节日体育传承主体仍有传授者和接受者之分,但师与生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主体自愿参与的,两者之间的责任和义务相对松散,有时甚至二者之间的界限并不明确。(www.xing528.com)

如果说现代体育教育中师生关系是以教育制度为基础的关系方式,那么在节日体育传承中教与受的关系则是以人际关系为基础的。在传统的节日体育社会中,传承有师传制度、亲族传承制度、继承制度及自然传承,其中师传、亲族传承有明确的授与受的两极,但其人际关系有所不同。自然传承没有明确的授与受的两极,其人际关系也有所差别。亲族传承被人类学家誉为“最复杂、最迷人、最重要的社会组织方式,是以血亲、祖先的关联为基础的组织方式”[1]。它是一种重要的社会传承,然而在实践中它首先是属于民俗的范畴,表现为一种社会群体成员间最基本的亲属关系的民俗。自然传承中,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有如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自然传承中并没有明显的施授和受授互动,甚至不能形成师与徒的对应关系。因为习得方不是通过拜师,而是通过其他方式,如观看、模仿、参与等方式掌握知识、习得技能的。二是它是一般意义上的人际关系,没有师徒关系的人际层面。三是传承没有形成施授和受授的两极关系,没有人刻意在学,也没人刻意在教,学习者是在传承发生的场域中通过观摩、浸染而习得。也就是说它只有习得方,而没有施授方的传承形式。在东巴跳传承中具有师徒传承,也有亲族传承,同时也有自然传承。其中师徒传承与亲族传承主要是在习俗惯制的规范下进行的传承人传承,而自然传承主要是群体传承实践的主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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