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俗在养成或习得过程中,惯习的制约性表现为两种状况:一种是自然而然地沿着惯习本身的惰性而来,即自古而然,从来如此和习以为常的状况;另一种是基于某种利益的需求,有目的地遵守既定的先验模型惯习的状况。从俗民群体的不自觉的民俗意识考察,他们把这两种状况下习得的民俗,都是当作“规则”来遵守的。
俗民遵守习俗惯制并把它作为“规则”去遵守,并不等于这些惯习都是法律意义上的准则。恰恰相反,他们仍然以习惯性的(或叫作定性的)遗规来看待惯习。这种沿袭的特点经常表现在习俗成为群体的重复性活动。习俗形式的重复出现是习俗规则的一种自发状态的标志。这种十分有趣的惯性活动,在俗民生活中常常找不到什么理由,提不出要重复的原因。只要是群体的民俗活动,就不是一个单一的或偶然的非习惯性的活动,它必定以“从来如此”的这种非理由的理由实行重复。
对于一个民族的每位成员来说,俗民遵守惯制必须首先养成俗民,换句话说,就是要认同本民族的文化。民族文化认同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它往往与一个人长期生产、生活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戚戚相关。谈到个人不能不谈到他的出生与他所出生的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这是对一个人成为俗民的最基本的认识。
任何个人的出生都不可避免地处于特定的环境中,于是个人带着与生俱来的特质、素质开始增长对此环境的全面意识,从此也就开始了自身天赋特性的养育。首先,他只能培育自己在此环境中的生存特质和素质,因为这对于个人进入俗民的日常生活实践是最重要的也是最起码的要求。其次,个人出生与他所出生的环境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历史性问题。个体只能和他所处的社会类别社会阶层的特定日常生活环节相互关联。因此,对于个体所增加的对于他生活的环境只能形成所属,继而形成这个具有社会属性民族的一般化特性,正是在这个阶段,个人逐渐占有了他所处环境,并把这样的环境看做是属于他自己的,这时它的个体本性完全服从于群体,同时形成群体意识,直至个人完全把自己与他所处群体等同起来。最后,个体在和群体认同过程中,与自我意识的形成和发展相互协调,个体在一个群体的习俗惯制体系中与其他群体成员互动而成长,在逐渐形成自我意识的“我”时,总是和群体意识中的“我们”密切关联,这时“我”和“我们”开始共享习俗惯制,在同一习俗规则中有秩序地共同生活,在习俗规则的认同中接受习俗的培养,建立起“我”和“我们”的情感,个体本性或特性这时因这种情感的自发产生而受到克服,开始向群体融合,改变特性或在习俗规则中养育自我的特性。节日体育作为一个民族优秀的文化产物,本身所具有的规则性及其民族人文价值一直伴随个体成长的每一个阶段,个体本性在节日习惯体系中渐渐形成共性生活方式,表现在和节日体育特性相关联的情感起着重要作用,因而使节日体育习惯体系融入个体本性呈现出十分复杂的状态。(www.xing528.com)
习俗传承是民族文化传承的核心方式。它指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文化形成了法规、礼俗等规制,进入了社会治理的范围,由此使得文化以制度的方式进行传承[6]。云南少数民族节日体育是人们在长期生产实践和社会实践中创造的一种运动行为模式,其文化是一个庞大的知识系统,包含信仰、宗教、道德、文学和艺术等。如纳西族每年的三朵节都要举行盛大的东巴跳典礼。本村和邻寨的全体男女老少都会蜂拥而来,观看这一庄严隆重的传统集会。东巴们头戴五色飘带佛冠或鸡冠帽,身披龙凤小旗,腰系黑红彩带,穿着各种彩色法衣,在东巴跳表演时,少则3~7人,多则上百人。他们手执刀、剑、弓、弩、叉、矛、盾等武器,表演时器械与身体动作融为一体,在旁观看的纳西群众时而欢呼,时而寂静。纳西族祖先认为东巴跳不仅能够驱鬼,而且还能够祈神赐福庇佑,也可以使族群过上安居乐业的生活,故而每年纳西族的三朵节都要举行东巴跳。苗族的爬花杆在花山节这一天,苗族同胞从四面八方涌来,爬花杆包含祭杆、立杆、闹杆和收杆。祭杆是为了怀念祖先,祈求平安,闹杆是表达苗族同胞的团结,闹杆是苗族同胞力量的美学展现。
从纳西族的东巴跳和苗族的爬花杆中我们可以看出,节日提供的是一个集中表达族群信仰、宗教、道德、文学和艺术等知识体系的一个空间和时间,而节日体育活动是这个空间及时间中的一个表达工具,各民族以不同的体育方式凝练其民族价值观、民族意识及行为,通过节日体育程式化的礼仪在特定的环境中熏陶、感染、教化族群成员,而族群成员基于族群认同便逐渐地接受其族群信仰、宗教、道德、文学和艺术等,于是节日体育以族群信仰、宗教、道德、文学和艺术的形式进入族群制度层面,作为治理族群的方略推动其惯制化,以此对族群成员进行价值观、民族意识及行为的社会控制,惯制化对族群产生了强大的思想约束力,迫使族群成员在一定的道德和习惯规范中行事,以得到心理的平衡和环境的协调。节日体育得以传承,习俗惯制是根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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