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年度用地计划,进行用地预审、权属调查、地籍测绘,编制征用土地方案和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上报有批准权的上级人民政府审批。
(2)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市人民政府颁发征用土地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补偿登记期限等。公告在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张贴。
(3)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有效权属证明资料,由当地村民委员会汇总,到公告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由市征地事务机构调查登记。
(4)市征地事务机构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用土地的补偿登记情况及调查登记情况,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在该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应视为同意。(www.xing528.com)
(5)市征地事务机构根据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关于公告内容的意见,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6)市征地事务机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3个月内,全额兑现被征用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各项费用。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的补偿安置各项费用的收支情况向农民公布,接受监督。
(7)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对批准的征用土地公告、内容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当事人可以提请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争议土地方案的实施。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