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目前一些地方虽然组建了项目法人,但仍还不规范,主要有以下3种表现形式。
1.以工程建设指挥部代替项目法人
这种形式沿用了计划经济制度方式,它的不规范在于以下4个方面。
(1)不符合政企分开的原则。工程建设指挥部是政府直接组织管理生产的方式在工程建设领域中的表现,使得政府的主要精力偏离了政府基本职能的轨道。
(2)工程指挥部的组织不符合项目管理原则。它作为决策人却不承担决策的风险;它取代了建设单位的投资使用管理权,但对投资的回收不承担责任。
(3)工程指挥部是临时性机构。临时机构不利于积累经验和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不利于造就项目管理的专门队伍和人才。(www.xing528.com)
(4)工程指挥部的管理不符合项目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由于建设管理与运行管理的主体不一,往往形成建设成本与运行效益的分离。
2.以管理单位代替项目法人
以管理单位代替项目法人、管理单位负责人担任董事长及总经理的作法很多,因为管理单位具有法人的资格,又是建设管理与运行管理的主体统一。但需要除险加固的水库都已运行几十年,管理单位的人员包括负责人一般是水库建设完工后进入的,他们对运行管理很在行,但对建设管理不太熟悉,也就是说没有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实际经验。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总经理还应具有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实际经验,或担任过同类建设项目现场高级管理职务,并经实践证明是称职的项目高级管理人员”,所以管理单位不符合项目法人条件。
3.以行政领导代替项目法人代表
为了便于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的协调并得到主管部门行政领导的重视,往往以行政领导代替项目法人代表的作法也是很多。也有的管理单位是项目法人,其负责人为项目法人代表,但行政领导负责奖金审批、签订合同,项目法人代表徒有虚名。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公务人员不得兼任项目法人的领导职务”,这种形式也是不符合项目法人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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