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样前的调查
为确保废(污)水样品的代表性,采样前必须了解污染源的废水排放规律和废水中污染物的种类及时空和数量变化规律。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调查污染源用水情况。需要调查清楚单位总用水量、循环用水量、生产用水量、生活用水量、设备蒸发量和渗漏损失量,运用水平衡算法、用水系数计算法和现场测量法估算各种废水排放量。水平衡计算法:
Q=Q1+Q2+Q3+Q4
式中 Q——全厂总用水量,t/d;
Q1——工业生产消耗用水量,t/d;
Q2——工业废水排放量,t/d;
Q3—回收利用的水量,t/d;
Q4——管理用水量,t/d。
由于采取节水措施,现场水可回收利用,工厂实际工业用水量为:
Q5=Q-Q3=Q1+Q2+Q4
式中 Q5——工厂实际用水量,t/d。
用水系数计算法:
Q=qM
式中 Q——全厂总用水量,t/d;
q——单位产品用水量,包括损耗水量,t/d;
M——产品产量,产品单位。
现场测量法:采用管道流量计、水表等仪器在现场实际测流量,按仪表说明书指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2)调查污染源废水类型。通过现场调查,弄清楚工业废水属于物理污染、化学污染、生物污染及生物化学污染以及混合污染废水中哪一类型,以便确定监测项目。
(3)调查污染源废水去向及排污规律。其主要内容是弄清楚排污口数量、位置及与废水排放有关的工艺流程,确定其排放规律,了解其排放方式和去向,以便制定监测控制计划。
(二)采样点位的设置
1.工业废水采样点的设置
(1)第一类污染物采样点位一律设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的排放口或专门处理此类污染物设施的排口。
(2)第二类污染物采样点位一律设在排污单位的外排口。
(3)进入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和进入城市污水管网的污水采样点应根据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确定。
(4)对整体污水处理设施效率监测时,在各种进入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的入口和污水处理设施的总排口设置采样点。
(5)对各污水处理单元效率监测时,在各种进入处理设施单元污水的入口和设施单元的排口设置采样点。
2.城市污水采样点的设置
(1)非居民生活排水支管接入城市污水干管的检查井内。
(2)城市污水干管的不同位置。
(3)合流污水管线的溢流井。
(4)雨水支、干管的不同位置以及雨水调节池。
(5)城市污水进入水体的排放口。
3.入河排污口采样点的设置
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入河排污口处应设置采样点;此外,在废污水入河排污口的上、下游适当位置应设置采样点。
(三)采样点位的登记与管理
1.采样点位的登记
必须在全面掌握与污染源污水排放有关的工艺流程、污水类型、排放规律、污水管网走向等情况的基础上确定采样点位。排污单位需向地方水环境监测部门提供废水监测基本信息登记表(见表3-8),由地方水环境监测部门核实后确定采样点位。
表3-8 废水监测基本信息登记表(www.xing528.com)
2.采样点位的管理
(1)采样点位应设置明显标志。采样点位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应执行GB 15562.1—1995标准。
(2)经设置的采样点应建立采样点管理档案,内容包括采样点性质、名称、位置和编号,采样点测流装置,排污规律和排污去向,采样频次及污染因子等。
(3)经确认的采样点是法定排污监测点,如因生产工艺或其他原因需变更时,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环境监测部门重新确认。排污单位必须经常进行排污口的清障、疏通工作。
(四)废(污)水样品的采集
1.采样频次与采样时间
废水的采样时间和采样周期主要取决于生产周期、排污状况(如排入的连续性、均匀性)和分析要求。对于排污状况复杂、浓度变化大的废水,采样的时间间隔要短,频次要高,最好采用连续自动采样的方式。对于排放污染物已知且浓度变化幅度较小,水质和水量比较稳定的废水采样频次就可以较少。在一般情况下,工业废水的采样时间应尽可能选择在开工率、运转时间及设备处于正常状态时,并且至少以调查一个操作日作为单位,尔后将从生产和废水排放开始至结束的一个周期作为一个采样单位,具体采样间隔视废水排放量具体情况和有关规范要求确定。
(1)对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每年不少于1次,如被国家或地方水环境监测主管部门列为年度监测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增加到每年2~4次。因管理或执法的需要所进行的抽查性监测或企业的加密监测由各级水环境监测主管部门确定。
(2)排污单位为了确认自行监测的采样频次,应在正常生产条件下的一个生产周期内进行加密监测:周期在8h以内的,每小时采1次样;周期大于8h的,每2h采1次样,但每个生产周期采样次数不少于3次。采样的同时测定流量。根据加密监测结果,绘制污水污染物排放曲线(浓度—时间,流量—时间,总量—时间),并与所掌握资料对照,如基本一致,即可据此确定企业自行监测的采样频次。
(3)排污单位如有污水处理设施并能正常运转使污水能稳定排放,则污染物排放曲线比较平稳,监督监测可以采瞬时样;对于排放曲线有明显变化的不稳定排放污水,要根据曲线情况分时间单元采样,再组成混合样品。正常情况下,混合样品的单元采样不得少于2次。如排放污水的流量、浓度甚至组分都有明显变化,则在各单元采样时的采样量应与当时的污水流量成比例,以使混合样品更有代表性。
(4)对于污染治理、环境科研、污染源调查和评价等工作中的污水监测,其采样频次可以根据工作方案的要求另行确定。
表3-9列出了污染源监测的采样频率和水样种类的一般要求。
2.采样方式
(1)对生产工艺过程连续、恒定,废水中组分及浓度不随时间变化或某些平均浓度达标,但高峰排放浓度超标的废水,可以采用瞬时采样方法采集样品。
(2)废水排放不稳定,根据排污规律,分时间单元按比例采样,组成混合样品。
(3)对于污染物不稳定,间断排污或无规律生产的废水,应根据实际情况,在生产时分别采样,测定后取平均值。
(4)对于测定pH值、溶解氧、硫化物、有机物、细菌学指标、余氯、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油脂类和其他可溶性气体等项目的废水样,需瞬时采集单独水样,不能组成混合样品。
表3-10列出了各种水样类型的采样方式及适用情况。
3.采样方法
深水采样,可用有机玻璃采水器采样,使用方法详见产品说明书;或用自制的架内固定聚乙烯塑料样品容器沉入废水中采样。
自动采样,自动采样用自动采样器进行,分为时间比例采样和流量比例采样。当污水排放量较稳定时可采用时间比例采样,否则必须采用流量比例采样。
实际的采样位置应在采样断面的中心。当水深大于1m时,应在水深的1/4处采样;水深小于或等于1m时,在水深的1/2处采样。
4.采样注意事项
(1)根据排污口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合理选择废水样品采集类型。
(2)采集废水样品时,应同时测定流量,作为确定混合组成比例和排污量计算的依据。
表3-10 各种类型水样的采样方式及其适用情况
(3)采样时应注意除去水面的杂物、垃圾等漂浮物。随废水流动的悬浮物或固体微粒,应看成是废水的一个组成部分,不应在测定前滤除。
(4)用样品容器直接采样时,必须用水样冲洗3次后再行采样。但当水面有浮油时,采油的容器不能冲洗。
(5)用于测定悬浮物、BOD5、硫化物、油类、余氯的水样,必须单独定容采样,全部用于测定。
(6)在选用特殊的专用采样器(如油类采样器)时,应按照该采样器的使用方法采样。
(7)采样时应认真填写“废水采样记录表”。表中应有以下内容:污染源名称、监测目的、监测项目、采样点位、采样时间、样品编号、污水性质、污水流量、采样人姓名及其他有关事项等。
(8)凡需现场监测的项目,应进行现场监测。其他注意事项可参见地表水质监测的采样部分。
(五)监测项目
城市污水和工业废水的监测是要掌握废(污)水排放量(m3/h,m3/a)、废(污)水污染物浓度(mg/L)、污染物的排放总量(kg/h,t/a)。各种废(污)水经常监测的污染物参数项目详见第一章第二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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