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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网络信任培育制度的成果

时间:2023-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35]因此,网络主体之间信任的培育,对于网络空间协同治理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构建网络信任培育机制,应当加强如下几个方面的建设。(二)加强政府公信力建设政府部门之所以在网络时代存在信任危机,本质原因在于其威信被弱化。

构建网络信任培育制度的成果

有学者指出,信任是促进协同治理工作的润滑剂和维持协同合作稳定的黏合剂。信任对于促进人际关系行为、提高组织能力和预期绩效的信心、形成组织间的共同纽带以及达成良好愿望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协同开始于不同程度的信任关系,同时也强调信任构建是达成协作成功的前提条件。[30]信任之所以是实现协同治理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因为在某种程度上,我们意识到未来具有不可预知的特性,我们不能预见其他人的行动,因此我们需要信任来排除其中的一些不确定性。[31]德国社会学家卢曼(Luhmann)将信任定义为减少复杂性的策略,他指出,这种复杂性存在于下述事实:作为人类,我们必须处理所有与我们共享世界的人类的不确定和不可预知的行为,由于我们手头上没有充分的信息,无法确定明天会带来什么,所以信任就是“知识与无知的融合”。另外一位德国学者Guido Möllering认为,虽然我们不确定,但我们假定预期中的未来将成为现实,前提是其他行动者将以一种稳定和可预测的方式行事。因此,信任不是减少不确定性,而是接受它。若开启信任,漏洞和不确定性不是被删除,而是被悬置。[32]信任是应对不确定性的富有成效的战略,信任行为者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和促进创新[33],信任还有助于促进良好秩序的形成[34]

信任的这些功能在现实社会中有效,在网络空间治理中也能发挥同样的效能。有的国家将“信任作为网络安全观的目标”写进其政策下文件,如荷兰国家网络安全议程(NSCA)指出,确保基础设施的稳定性以培育用户的信任,是网络安全治理中的明确目标。[35]因此,网络主体之间信任的培育,对于网络空间协同治理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加强网络信任机制建设,可以克服不同网络主体之间的信任危机,不仅有助于增进互联网企业、互联网行业组织和公民参与网络空间治理的积极性,还可以增进民众对于政府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密切党群关系,换言之,健全网络信任机制不仅可以提升非政府主体参与网络空间治理的参与程度,还有助于网络舆情的有效治理,维持安定的网络秩序,营造天朗气清的网络环境

要构建网络信任培育机制,应当加强如下几个方面的建设。

(一)加强不同主体间的信息沟通和共享

信息的互通和共享是实现协同行动的必要前提,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有助于减少信息成本和不确定性,把阻碍合作的因素降到最低的程度,因此,必须尽可能地减少导致信息沟通不通畅的要素,提升信息沟通和分享的有效性。在20世纪中叶前后,传播学界的香农和韦弗提出了如下图6-1的信息交流模式(该模式也被称为香农-韦弗模式);而德弗勒对香农-韦弗模式进行了修改,提出了如下图6-2的德弗勒模式[36]

图6-1 香农-韦弗模式

从图6-1和图6-2不难看出,在传统的信息交流过程中,信息传播节点太多,很容易遭受到噪声的干扰,导致信息失真。在网络普及后,这一特征得到了明显的改善:不同网络主体之间的交流更为便捷和方便,信息传播的节点也可以相应减少。所以,要减少不同网络空间治理主体之间信息交流不通畅的问题,需要减少传播节点。笔者认为,健全信息沟通和分享机制的前提是加强网络关键基础设施的建设,让不同的网络空间治理主体有更为便捷的信息交流渠道和交流方式;其次,应当就不同的网络治理事务建立网络信息交流平台,让每个利益相关主体都可以直观且便捷地分享和获取信息。

图6-2 德弗勒模式

此外,有学者在对跨部门间的信息互通和共享机制进行研究时发现,信息资源共享可以带来较高的收益,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信息共享可以带来的收益包括:可以支持更好和更全面地编制计划、出台政策、执行部门间计划;能够为制定决策和解决问题提供更全面和更准确的信息;可以利用日益稀缺的员工资源创造更多的产出;有助于建立积极的跨组织和跨专业的关系。信息共享所带来的专业程序和组织方面的主要风险有:有限的可带来收益的部门资源必须同其他部门进行共享;会对管理者的决策带来限制;有可能导致外界的误解和批判。所以,要想在政府部门间成功地开展信息共享,必须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出台指导信息共享决策和行为的法律框架和正式的政策法规,例如部门间的协议、一般的法律授权等;二是合理利用指导共享数据管理的有效工具,例如建立全国各级政府部门的数据目录、电子数据的技术标准、普通数据的界定、统一的数据交易中心和平台等。[37]此外,打通沟通交流渠道需要政府部门加强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的支持;树立信息共享的成功典型,使部门领导对信息共享潜在收益的感知转化为现实感受,提高政府部门参与信息共享的积极性;重视政府部门间非正式关系的建立,加强政府部门间相互认知与认同,通过更多的部门间集体会议、经验交流等方式来增加彼此间的信任,从而促进信息资源共享的达成。[38]

对于“一主三辅”网络空间协同治理而言,要加强不同主体间的信息沟通和共享不仅要实现不同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与共享,还要实现各个网络空间治理主体相互之间的信息沟通与共享,虽然这比在政府部门之间建立信息沟通与共享机制要复杂得多,但上述学者的观点对于不同网络空间治理主体之间信息沟通与共享机制的建立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在进行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建设时,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第一,应当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来指导信息沟通与共享工作;其二,应当构建信息沟通与共享平台;其三,要实现好信息沟通与共享机制的利益分配。

综上所述,要加强不同网络空间协同治理主体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共享,需要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①加强网络关键基础设施的建设,给信息的生产和传播提供物质支撑;②构建多层次的信息沟通和共享平台,促使信息的收集和获取更为集中;③出台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信息沟通和共享工作的流程,并实现好信息沟通和共享工作的利益分配。

(二)加强政府公信力建设

政府部门之所以在网络时代存在信任危机,本质原因在于其威信被弱化。政府威信被弱化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政府部门自身透明程度不够以及个别官员滥用权力导致的政府公信力的流散;二是网络的隐蔽性和即时性特征激发了网络民众的“叛逆基因”,致使他们不断挑战权威,并试图确立民间的“规范”。不过,笔者认为,政府威信被弱化的第二个原因的源头在于政府部门自身行为的不规范所引起的公众逆反心理。所以,要解决政府威信被弱化的问题,关键还在于限制政府公权力的不当行使,并加强透明度建设。具体而言,要加强权力监督,保证政府机关权责一致,并提升政府官员的公共服务理念[39]。若政府部门在网络空间治理中充分发扬服务精神,摒弃重监管而轻服务的理念,同时还转变身份角色——将职业转变为事业,树立为网民的幸福服务的事业心[40],必然有助于其形象的提升,而且也容易取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在此基础上,再加强政府工作宣传,积极树立政府的正面和阳光形象,更有益于网络信任制度的构建。(www.xing528.com)

(三)健全人民群众利益表达机制和利益冲突调处机制

要构建不同网络治理主体之间的信任制度,要积极引导人民群众表达其利益诉求,并尽可能地消除网络空间中存在的利益冲突。

1.健全人民群众利益表达机制

健全利益表达机制是密切党群关系的重要途径之一。人民群众存在利益诉求,如果没有合适的渠道得以表达,党和政府就不可能了解到群众的困难和困惑,人民群众也可能因为利益诉求得不到表达而失去对党和政府的信赖,这不利于群众工作的有效开展。因此,习近平强调,要尊重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表达权利,畅通利益诉求表达渠道,让人民群众通过适当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并实现自己的合理合法诉求。[41]对于人民群众不合理的诉求,要引导其以理性和合法的方式进行表达。[42]

健全利益表达机制,就是要探索建立利益表达的渠道,促进人民群众充分、合理地表达其意愿和利益诉求。具体而言,可以设立在线申诉、投诉、上访机制等,让人民群众在享受到网络发展带来的便捷的同时,理性地表达其利益诉求。

2.健全人民群众利益冲突调处机制

给人民群众提供表达利益诉求的机会和渠道是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利益的基础,而健全人民群众利益冲突调处机制则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随着社会的转型升级和社会治理理念的转变,我国在处理利益纠纷时,创造性地发明了“大调解”机制,这种机制整合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协调)和司法调解。[43]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均为“大调解”机制中的重要参与主体。自“大调解”机制在我国推行后,根据报道,不少地方该机制的适用成功率超过97%[44]。这一方面体现了该机制对于利益纠纷处理和社会稳定维护的重要意义,但另一方面,如有的学者所言,这种调解在向强制性秩序进行转变,其背后隐藏着权力关系的潜在强制[45]。还有学者指出,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存在调解率绩效考核压力法院往往会通过提高诉讼费用和诉讼门槛等方式来促使当事人选择调解。该学者对超过76万份的法院调解大数据进行了模型建构和拟合分析,通过分析发现,并非所有类型的案件经过调解都能产生积极的效应。[46]

笔者认为,采用“大调解”机制来处理利益纠纷具有高效性和便宜性等优点,但这种机制却并不适合于所有的案件。在网络空间治理中进行利益调处时,应当正确引导人民群众通过合法和适当的途径解决纠纷,既不过分强调“大调解”机制的优先性,也不过度推崇仲裁和裁判的作用,而应当根据利益纠纷案件的具体情形,并充分考虑案件当事人的自由意愿,作出正确的决定。此外,如有的学者所言,在进行利益调处时,要坚持平等原则。政府在进行利益调处时,应尽可能地减少权力性因素的干扰,不得用强制力处理利益纠纷,真正做到将利益调处作为密切联系群众的过程。[47]笔者赞同这一观点,在进行利益调处时,政府机关和司法机关不得基于其手中的权力不当给利益纠纷当事人施加压力,而应当以实现好和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开展利益调处工作。

(四)建立失信互联网责任追究机制

互联网企业之所以违背诚信原则,实施损害国家、社会和公民的行为,其主要原因在于其希望通过机会主义行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为了加强对失信企业的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5年12月出台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此后,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公检法金融机构等机关还设立了“失信企业黑名单”,以惩罚失信的企业。然而,由于“失信企业黑名单”的设立只会影响企业的商业信誉,许多企业为了追求更高的不当利益,还是会选择继续实施失信行为。

笔者认为,要克服这一问题,应当建立失信互联网企业责任追究机制。首先,要通过法律的方式严格设定失信企业的责任,如通过增加处罚金额的方式加大互联网企业背信的成本,甚至可以借鉴德国和日本刑法典的规定,增加“背信类犯罪”,从而打击和预防互联网企业的失信行为。其次,建立失信互联网企业责任追究公示平台,加强对互联网企业失信行为的通报

(五)加强网络道德教育宣传

若网民的失信行为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可以直接依据规定进行处罚。然而,由于我国网民层次良莠不齐,许多网民之所以实施网络失范行为,并非由于其要与国家法律体系抗争,可能更多的是为了发牢骚或者不知道该行为会引发法律后果。因此,一味依靠法律的惩处来治理个人失信问题可能并非最佳的选择,相反,加强网络道德教育宣传可能是最好的途径。有学者指出,网络道德教育的宣传包括素质教育、诚信教育、社会责任教育和伦理美德教育等几个方面[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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