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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三辅与协同治理的特点

时间:2023-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以,笔者认为,“一主三辅”网络空间协同治理模式的价值追求在于实现网络空间的良好秩序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而“协同治理”模式不仅注重部门合作,还注重公私合作,既吸纳了前述三种模式的优点,又能借此避免该三种模式所具有的缺陷。

一主三辅与协同治理的特点

“一主三辅”网络空间协同治理模式的基本理论基础是协同治理思想,该思想源于协同(Synergetik)理论,协同理论的提出者是德国物理学家哈肯(Hermann Haken)。该理论认为,整个环境中属性不同、形态各样的系统间存在着相互影响又相互合作的关系,不同系统之间的合作会产生全新的结构。[21]协调理论的基本概念是协同作用,即系统内部各要素或各子系统相互作用和有机整合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协同作用体现为系统内部各要素或子系统之间实现差异互补和协同合作,达到差异与协同的辩证统一。协同理论的核心是自组织理论,研究自组织的产生与调控等。这种自组织随协同作用而进行。[22]协同治理至少有六个方面的特质——多元性、目标性、开放性、动态性、界线的模糊性和主体间的协作性。它主张在政府、企业和第三部门之间构建一种新型的结构形态。这种结构形态不仅注重从由政府及国家法律法规所形成的正式控制来实现社会的治理,还广泛吸纳由组织、社会力量所形成的非正式控制来加强社会的治理,而且,如埃里克森所言,“一些有助于权力更广泛平等分配的法律也会支持非正式控制体系”[23]。笔者认为,“一主三辅”网络空间协同治理模式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一)模式运作的指导原则:坚持党委的领导

坚持党委的领导是我国一直坚持的原则。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党和国家领导人特别强调,在创新社会治理体系时,要坚持党委的领导。有学者指出,作为人民群众利益的代表者,党在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中的角色定位有四个方面的属性:首先,党是领导者,是社会治理工作的领导力量和领导核心;其次,党是协调者,负责协调各方关系,协调人民群众的利益纠纷;再次,党是保障者,能起到“查缺补漏”的政治弹性作用;最后,党是激励者,通过其凝聚力激发社会活力,参与到创新社会工作之中。[24]中国共产党不仅是现实社会的领导者,也是网络空间的领导者。在推行“一主三辅”网络空间协同治理模式时,也必须坚持党委的领导。党委的领导主要包括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在利用“一主三辅”网络空间协同治理模式进行网络空间治理时,必须坚持党在政治方向、政治路线、政治原则和方针、政策上的领导,要坚持宣传党的思想,让所有的网络参与主体都将党的主张自觉化为其自觉的行动,还要坚持党的核心领导作用和基层党组织在网络空间治理工作中的战斗堡垒作用。[25]坚持党委的领导,是“一主三辅”网络空间协同治理模式最重要的指导原则。

(二)模式运作的价值定位:利益与秩序的双重实现

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在倡导实现治理现代化,有学者认为,这是“顶层设计与实践曲折前行的交互过程”[26],还有学者认为治理的现代化在本质上是要实现“制度现代化”[27]。有学者在承认上述两种观点的基础上指出,不论是制度的顶层设计还是制度的现代化,其根源都在于制度,而制度的核心功能在于增加秩序,制度通过信息供给和实施制裁两种方式实现公众预期的确定性,制度通过对不确定性的消除和对行动策略预期的研判所达成的情境,就是良好的秩序状态。而协同治理的制度形式一方面可以促进稳定的、规则的和具有可预测性的行为,另一方面可通过合作的推进减少不确定性。所以,实现治理现代化的路径的协调治理的价值定位在于秩序的追寻。[28]

笔者赞同治理现代化的实现依赖于制度顶层设计的加强和制度的现代化建设,而实现这一目标的路径之一在于进行协同治理。但笔者并不认同协同治理以秩序作为唯一追寻的价值目标。诚然,协同治理对于不确定性的消除和行动的预判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但协同治理还有另一个层面的价值追求——对人民群众利益的实现。之所以让多元主体参与到协同治理之中,就是要让共享参与者在成功中看到自己的价值和力量,以强化其自信心,让其通过“摘取低枝上的果实”,逐步享受协同带来的收获[29]。当然,秩序价值和人民利益价值并不冲突,相反,二者相辅相成。通过协同治理模式实现了网络空间的良好秩序,有助于人民利益的实现,而人民利益得到满足,就会减少网络空间的内部矛盾,从而促进天朗气清网络空间环境的实现。所以,笔者认为,“一主三辅”网络空间协同治理模式的价值追求在于实现网络空间的良好秩序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三)模式运作的双维通道:“部门合作”与“公私合作”

为了说明协同治理在合作维度上的定位,有学者以“部门合作”为横坐标、以“公私合作”为纵坐标,画出了合作维度系谱图,协同治理在该系谱上的定位见图5-2。根据部门合作和公私合作的程度不同,可将治理分为“官僚制政府”“外包型政府”“协同政府”和“协同治理”四种。其中,“官僚制政府”是一种弱合作化的治理模式;“外包型政府”则强调政府将公共产品供给服务予以外包,它不改变权力本身的性质,但该模式具有极强的委托与代理色彩;“协同政府”强调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从积极意义上来讲,该种模式拆除了等级制度中的条状壁垒,可促进不同的政府部门之间信息的共享和协同作战。然而,“官僚制政府”模式可能会导致“行政之恶”[30];而部门合作难以关注政府与社会行动者之间的互动与合作,公私合作难以关注到部门之间的合作困局,因此,随着社会治理系统复杂程度的提高和公共事务不确定指数的提升,“外包型政府”和“协同政府”模式均会遇到治理上的困境。而“协同治理”模式不仅注重部门合作,还注重公私合作,既吸纳了前述三种模式的优点,又能借此避免该三种模式所具有的缺陷。[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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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2 合作维度系谱图[32]

“一主三辅”网络空间协同治理模式是在对我国传统的政府主导多头管理型网络空间治理模式的反思上提出来的,新的模式强调既要坚持政府的引领和统筹作用,加强政府间的合作,同时还要加强政府同非政府主体之间的协同作战,即网络空间治理主体之间的合作遵循了“部门合作”和“公私合作”的双重维度,让政府在网络空间治理中充分依靠人民群众,并引导人民群众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而且,在多部门合作与公私合作同时推进的情形下,政府也无法再依靠曾经的行政垄断来维持网络空间的治理,而且还会积极投身于社会服务职能,以便更好地完成与其他网络治理主体之间的合作。

(四)模式运作的逻辑:网络空间治理主体之间的协同合作

有学者指出,在协同治理模式下,每个行动主体都是自由的,且具有充分的自主性,每个行动主体都可以自由选择合作的对象,没有任何主体是另一个主体的“附庸”。[33]笔者同意这一观点,在协同治理模式下,每个行动主体都具有较强的自主性,而且能够充分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力。

若从协同理论的角度对“一主三辅”网络空间协同治理模式进行考察,我们不难发现,在这个模式中,不同的网络治理主体均为相关制度和规则的承载者,每个网络治理主体都在积极扮演着自己的角色、履行自己的网络治理职责,并基于其网络治理实践活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和实现自己的目标。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网络空间中,由于信息的传播更加迅速,每个网络参与者均能便捷地获取各种信息,这有助于打破固有的信息壁垒,并终结信息孤岛的历史状态。在信息畅通的前提下,各个网络治理主体之间的对话和沟通更容易实现,协同合作的效果更容易达到。

此外,网络空间治理主体采取协同合作的行动逻辑,也是“一主三辅”网络空间协同治理模式的路径偏好。协同合作是合作主义的一种高阶形式,而对于合作主义而言,它能够促进国家和社会在社区层面的良性互动,同时还能保证社会具有高度的自主性。网络空间作为一种政府等公共权力主体和人民群众等私权利主体共同活动和发挥作用的“社区”,其内在期望实现公权力与私权利的有机结合,而治理所要创造和维护的秩序不能求诸于外部强力的强制性赋予,而必须依靠各方行动者的互动[34]。不同行动者之间的这种互动的过程,在本质上是引导和渗透到文化系统、权力基础、组织结构和制度网络之中,并推动自生自发秩序与外生秩序的协同,继而实现协同治理的过程。具体而言,这个过程会实现网络空间中文化多样性和统一性的建构,促使权力从集权向分权转变,发展新型的、民主治理的组织模式,并推动民主协商制度的不断创新。[35]

总而言之,不同网络空间治理主体之间的协同合作,能促进不同文化之间的融合,加速政府职能的转变,加深不同治理主体之间的理解,并进而转化为协同合作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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