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三辅”网络空间协同治理模式的基本要素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治理主体、治理对象和治理方式。
(一)治理主体
与传统模式下的单一主体结构不同,“一主三辅”网络空间协同治理模式充分考虑互联网企业、互联网协会和网民对于网络空间治理的积极推动作用。换言之,“一主三辅”网络空间协同治理模式可促使第一方控制、第二方控制和政府、组织、社会力量等第三方控制等不同的主体实现协同合作。
确立网络空间治理主体后,如何确立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呢?笔者认为,应当充分考虑各个网络治理主体的特性和各自的优势,并以此为基础安排各自应当承担的职责。在三大类型的网络参与主体中,政府部门由于具有权威性,故应当担当统筹者和引导者的作用;互联网行业组织和互联网企业作为主要的社会力量,应担任主要的网络治理负责人,当然,对于互联网企业而言,应当利用其所具有的技术优势直接负责进行技术治理,而互联网行业组织则基于其公共服务属性参与网络空间管理;网民作为最大的社会参与主体则要发挥其舆论监督作用,以公民监督的身份参与到网络空间的治理之中。
在确定这三方主体在网络空间治理中的关系后,还要解决的一个关键问题是,这些主体在网络空间治理中究竟应担当何种职责。笔者认为,根据每种类型主体所具备的优势和特性,其职责安排如下。
由于政府是公权力的直接享有主体,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等特点,故由政府承担网络空间国内治理的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负责提供网络公共产品,维护网络安全,并引导其他网络空间主体参与网络治理活动。
需要指出的是,此处的“政府”是一个广泛的概念,代指国家公共权力的享有者,笔者在此处要讨论司法机关在网络空间治理中的地位。2017年8月,我国首家互联网法院在杭州正式挂牌。有学者指出,互联网法院的出现,实现了信息技术与国家现代化治理的融合,体现了“司法参与社会治理的主动性”[16]。以互联网法院为代表的司法机关作为中立的第三方,负责对网络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追究和裁决。
2.“三辅”在网络空间治理中的角色定位
①互联网企业的角色。互联网企业是大量社会资本的拥有者,也是网络技术的占有者和应用者,通过相互之间的合作,互联网企业不仅可以实现资本与资本的联姻,还可以实现资本与技术之间的嫁接。互联网企业通过将资本投入技术的研发及研发成果的转化之中,可形成强大的物质化的社会关系力量[17]。正是由于互联网企业享有巨大的资金和技术优势,且能将二者有效结合来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和网络的变革,因此,互联网企业是网络空间治理中必须被高度重视的力量。然而,“魏则西事件”等案件的发生也在一定程度上发出了如下警示:互联网企业作为资本和技术的拥有者,如学者所言,它们完全可能通过资本与资本的联姻以及资本与技术的合谋来“绑架”正义,从而追逐自身利益的最大化[18]。所以,笔者认为,应当看到互联网企业对于网络空间治理的重要作用,但毕竟互联网企业往往将利益追求置于最重要的位置,在对互联网企业的角色进行定位时,应当鼓励其充分发挥其优势,并尽可能避免其实施机会主义行为。故在其承担网络服务的同时,可根据授权参与部分网络治理活动,如通过技术实现网络不良信息监管和处理。
②互联网行业组织的角色。互联网行业组织作为社会力量组织,可以制定所涉行业的规则,并可对该行业的互联网企业的活动进行指导,具有一定的公共属性,故其可以承担一部分网络管理活动。
③网民的角色。网民作为网络空间数量最大的参与主体,可以公民监督的身份参与网络空间的治理。若网民发现其他三方网络参与主体有违法违规行为,均可以行使公民监督权。(www.xing528.com)
上述分工不仅可以减少政府在传统网络治理模式下的网络空间治理工作负担,还可以调动其他网络参与主体的积极性,最为重要的是,分工后会有明确的权责分配,会改变传统“多头管理”格局下推诿责任的情况。这种分工、合作的制度安排,可以有效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提高网络空间治理的参与度,充分贯彻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二)治理对象
“一主三辅”网络空间协同治理模式下的治理对象,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对网络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第二类是对网络信息平台中生产生活实践的治理;第三类是对网络谣言、网络盗窃、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治理,这是对人民群众私权益的维护。
①对网络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主要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互联网骨干网络和应用软件的建设、开发和管理,如光纤、无线宽带、移动宽带、卫星通信等技术的研发和应用,以及各种娱乐、学习、生活、工作应用软件(App)的开发和市场投入等;二是互联网关键资源的管理,即对域名、IP地址和技术标准等内容的管理[19];三是对网络空间安全的治理,即对网络设施安全和网络信息安全的治理。
②对网络信息平台中生产生活实践的治理也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网络媒体(包括网络官方媒体和自媒体)等网络社区中的网络言论的治理;二是对电子商务的治理,电子商务包括实物类电子商务和虚拟电子商务,前者包括商家对商家间的电子商务(B2B,如阿里巴巴)、商家对客户的电子商务(B2C,如当当网)、消费者之间的电子交易(C2C,如闲鱼网)和企业与政府间的电子商务活动(B2G,如政府采购)等,后者包括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虚拟货币(如比特币)和网络知识产权(如人工智能);三是对电子政务的治理,即对网络办公(如电子政府)和网络民主(如网络民意表达、民意收集、政治参选等)的治理。
③对网络谣言、网络盗窃、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治理。网络谣言、网络盗窃、网络诈骗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了网络民众的名誉权、财产权等权利,而这些权利是人民群众利益的具体表现,因此,这些违法犯罪行为也是“一主三辅”网络空间协同治理模式的重点治理对象。当然,需要指出的是,可能在第二类所言的网络信息平台中生产生活实践的治理之中也涉及一些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治理,故本部分所言的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排除第二类治理活动中所涉及的某些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治理,以避免内容上的重复。
(三)治理方式
不同于传统模式,“一主三辅”网络空间协同治理模式在治理政策的选取上会综合规制性、疏解性、自律性和调节性这四种政策工具,不仅注重对网络空间秩序的管理和维护,也注重加强网络非政府主体的自律和对网络民意的疏解。具体而言,要综合运用多种治理方式实现网络空间的协同治理。
“一主三辅”网络空间协同治理模式的治理方式包括以下两类。
①法律的规制方式。法律对于网络空间治理的作用不言而喻,如通过法律制度的合理构建来实现公权力-私权利和不同主体间的私权利的有机平衡,通过法律规范来教育和引导网络主体规范自己的言行。
②道德的约束方式。徒法不足以自行,在网络空间治理过程中,还需要加强道德的约束。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的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20]因此,必须坚持德治和法治的结合。在互联网企业、互联网行业组织和网民共同参与网络空间治理的情形下,行业自律规范和社会公共道德等软规则能发挥好的效用,这些规则能以更温润的方式促使所有网络空间治理主体自觉维护网络空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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