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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络空间治理模式研究

时间:2023-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可以说,政府去中心化的多头管理模式与传统的网络空间治理模式并无实质性的区别,它无法解决传统网络空间治理模式所导致的问题,故该学说不可取。(三)多利益相关方模式评析该模式是以美国为代表的部分网络发达国家在网络空间全球治理中所秉持的观点,该模式非常重视非政府主体在网络空间治理中的作用,或者说该模式非常排斥政府对网络主权的享有。在这个层面上,该模式较我国传统的网络空间治理模式而言,具有一定的进步性。

中国网络空间治理模式研究

(一)政府去中心化的多头管理模式评析

政府去中心化的多头管理模式在本质上是对我国网络空间传统治理模式进行的改良,其提倡者之所以坚持该种治理模式,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该模式具有极强的中国特色。然而,笔者认为,该理论依旧坚持政府保持全知全能,这不仅对政府提出了过高的要求,而且也忽视了非政府主体在网络空间治理中所具备的资源优势。可以说,政府去中心化的多头管理模式与传统的网络空间治理模式并无实质性的区别,它无法解决传统网络空间治理模式所导致的问题,故该学说不可取。

(二)混合主义模式评析

笔者认为,相较于网络空间的传统治理模式而言,混合主义模式注重吸纳非政府主体积极参与到网络空间的治理之中,而且在设定政府部门的角色时,并非将政府设定为全知全能的主体,而是根据网络空间治理事项的不同给政府部门设定了不同的角色,可以说,这一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尊重了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在这一点上具有可取性。然而,该模式的设计仍旧非常粗糙,缺乏具体的运行机制和制度安排,如在不同的网络治理活动中,如何保障人民群众利益的实现、如何体现政府的服务职能,该模式并未作出具体安排,故也不可取。

(三)多利益相关方模式评析

该模式是以美国为代表的部分网络发达国家在网络空间全球治理中所秉持的观点,该模式非常重视非政府主体在网络空间治理中的作用,或者说该模式非常排斥政府对网络主权的享有。如美国学者劳拉·德拉迪斯的批判意见所言:首先,多利益相关方模式存在内在的集中化风险,它倾向于集中式的治理过程,要求存在组织机构、程序机制甚至是组织层级以确保所有利益相关方都能发出声音,但谁应该作为监管方或者执行者?其次,与该模式追求促进民主,但这可能引发可接受的各种民主价值观的角逐,那么,应当依照谁的民主价值?再次,该模式是最为分散和通用意义上的非集中化和多样性,可以避免那些形式化的多利益相关方机制陷阱,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恰是这些机制在政府控制互联网治理和集权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正是这种非集中、分布式的权力平衡才有可能对互联网的回弹性、稳定性和适应性负责。自上而下、强制接受的多利益相关方模式与真正意义的多利益相关方模式的差距在实践中不断显现。[10]

我国学者张新宝教授等人也对该模式提出了批评,他们认为,该模式看似非常完美,但在“正当性”和“有效性”两个方面存在不足。该模式“正当性”存疑的原因有如下几点:其一,多利益相关方的外延不精确;其二,在实践中,不具有技术背景的个人难以参与到网络空间的治理之中;其三,该模式更多的是保护西方发达国家的利益,其他国家的话语权难以得到保障;其四,某些非政府组织(如ICANN,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和特定国家(如美国)之间的密切关系引发了不满,其公正性存疑。该模式的有效性之所以被质疑,是因为:第一,该模式缺乏行动指引;第二,该模式对于权责归属缺乏实质的分配,有落入社群主义陷阱之嫌;第三,该模式极力摆脱政府的干预,但它同时存在私人不当介入的可能;第四,该模式缺乏追责机制。[11]

从这些批判意见不难看出,该模式本身的内涵并不清楚,相关的制度安排也不甚明晰,甚至可以说该模式服务的是以美国为首的部分网络发达国家,故该模式并不适宜于我国网络空间治理实践。

(四)多中心主义模式评析(www.xing528.com)

如前所述,该模式的由来源自对网络单边治理体系的批判,且该模式关注的重心在于网络空间治理参与主体的多样性和网络空间治理手段多样化等问题。对于公共池资源管理有效制度的建立而言,国家官方自上而下的计划经常是没有必要的,而且多中心主义模式会促使“与市民密切联系的公共企业家找到新的方法用当地人才和资源将服务聚集起来”。在这个层面上,该模式较我国传统的网络空间治理模式而言,具有一定的进步性。

然而,该模式也存在缺陷:第一,明确的层级关系的缺失会导致协调失衡和系统故障,而这种高度碎片化的系统可能导致僵局而非创新的出现;[12]第二,该模式可能存在哈丁所提出的“救生艇伦理”(lifeboat ethics)问题[13]——如果不能保证所有人都能平等地获得资源的机会,那么,被弃之不管的将是穷人。所以,该模式也并非我国网络空间新治理模式的上乘之选。

(五)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模式评析

有学者指出,我国当下的社会治理出现了“治理结构部门化、治理力量分散化、治理服务脱节”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严重阻碍了社会资源与信息的融合,社会治理难以跟上社会发展的复杂变化。[14]

还有学者在分析政府跨部门协同治理的必要性时指出,协同治理模式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①政府跨部门协同治理具有两个方面的理论意义。第一,它可以修正和调适官僚科层制,即它可以解决部门之间信息沟通不畅的问题,促进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与共享;它还可以利用矩阵式任务解决部门目标差异、协作困难的问题,实现部门目标的有机整合。第二,它对新公共管理提出了批评和反思。从组织结构的分析视角来看,新公共管理旨在对政府组织进行扁平化改革,减少政府组织层次,下放政府权力;但是从控制幅度来看,这大幅增加了横向的政府部门数量。这些政府部门在行政职能上体现为“碎片化”的分散特征。新公共管理的分权化、民营化改革,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政府管理效率,但也使得政府管理部门职、权、责处于相互分离的“碎片化”状态,遭到来自公民的责难。部门碎片化模式在管理实践中经常陷入“边界冲突”。而跨部门协同是后新公共管理的政府改革方案,如2007年中共十七大报告所提出的“大部制”政府改革,便是为了将职能相近的部门、业务范围趋同的事项相对集中,由一个部门统一管理,最大限度地避免政府职能交叉、政出多门、多头管理,从而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②政府跨部门协同治理还具有两个方面的实践意义:第一,协同合作是解决部门利益冲突和政策冲突的最佳路径,是化解跨部门冲突的双赢策略,能够促使政府部门间发挥出“1+1>2”的协调作用;第二,跨部门协同有利于实现大部制合并后的部门有机整合。[15]我国传统网络空间治理也实行的是跨部门合作,上述现实社会中的跨部门合作的问题在网络空间治理中也同样存在,故在网络空间治理中引入协同治理模式,也有助于解决这些问题。

笔者认为,相较于前述四种学说,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模式更为可取,因为该模式注重吸纳社会力量和公民广泛参与到网络空间的治理之中,并试图将政府和这些非政府主体的力量协同起来形成合力,着力实现对人民群众利益的维护,可以说,这一观点与中国网络善治目标相契合。但是,该学说也存在如下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该学说认为,参与网络空间治理的各主体之间“相对平等”,但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在我国社会的治理过程中,应当“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这就意味着参与网络空间治理的主体之间虽然是相互独立的,但并不平等,党委应当对网络空间治理工作保持绝对的领导地位,而且政府部门依旧应起到主导作用;第二,对如何在政府和非政府主体之间进行角色安排,以及相应的运行机制应当如何构建,持这一学说的学者们并未做出明确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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