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中国网络空间治理模式研究:知识概述

中国网络空间治理模式研究:知识概述

时间:2023-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4](四)多中心治理模式有学者以我国传统网络秩序的供给为切入点,分析了单边体制下网络公共产品供给的困境:若由市场来提供公共产品,很可能出现“市场失灵”的结果,故公共产品的提供,仍需寄希望于政府部门;然而,虽然政府是公共产品的最佳提供者,但政府也存在失灵的可能;在市场和政府之外,还存在着第三方自愿组织,但在单边体制之中,第三方资源组织的存在、内在组织机构和执行力都受限,这可能导致“志愿性部门失灵”。

中国网络空间治理模式研究:知识概述

针对网络空间传统治理模式存在的诸多问题,有的学者主张在传统的治理模式基础上进行改良,有的学者主张合理借鉴国外的网络空间治理模式。总体而言,我国学界关于网络空间治理模式的学说主要有如下五种。

(一)政府去中心化的多头管理模式

有学者指出,自2014年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的成立,标志着我国网络空间治理进入了新的阶段。在新的网络空间治理阶段中,我国对网络空间的治理进行了顶层设计,作出了战略布局,通过多部门分权和属地管理的方式实现了权力的切割和执行,政府在网络空间治理中的重心在于顶层设计的作出,并借助互联网企业和社会力量实现网络空间治理的社会化,形成了政府去中心化的多头管理模式(见下表5-1),该模式在职责协同上实现了政府主导、多部门管理的格局。这两位学者进一步指出,尽管这一模式存在一些问题,如政府的全知全能和第三方力量的不足,但该模式在未来可以实现体系上的自洽和逻辑的完整,且该模式具有普适性,对其他国家也有较好的参考和借鉴意义。[1]

表5-1 政府去中心化的多头管理模式

(二)混合主义模式

有学者在对比我国传统的政府主导网络空间治理模式和多利益相关方模式后,提出了应当构建具有时代特色的新型模式,即“混合主义模式”。该模式从四个维度作出制度安排:第一,虽然我国尊重各国在网络空间治理中的道路和模式选择,但应坚持各国对网络空间治理享有主权,而且在网络安全治理方面享有控制权;第二,为了维护良好的网络市场经济秩序,政府在放宽行业准入标准的同时,应当加强对网络市场的监管;第三,面对多样化的网络文化和多元的价值,政府应当对网络空间秩序的构建进行引导;第四,政府应当参与到网络有害信息的治理工作中。[2]

(三)多利益相关方模式

由于网络空间的活动主体是多重的,因此,有不少学者认为,网络空间治理应当坚持多利益相关方模式(the multistakeholder model)。如2005年的《突尼斯信息社会议程》(Tunis Agenda for the Information Society)对“互联网治理”的工作定义是:“互联网治理是由政府、私营部门和民间团体通过发挥各自的作用制定和应用的,它们秉承统一的原则、规范、规则、决策和计划,为互联网确定了演进和使用形式。”[3]该文件提倡提升多利益相关方的参与度。可见,对于互联网或者网络空间的治理而言,治理主体包括三类:政府、私营部门和民间团体。对于政府而言,应根据不同的治理层级来区分其地位和作用,如:政府在网络安全、网络军控等方面起主导作用,在其他方面则不起主要作用;私营部门以企业和企业协会组织为主,它是网络空间治理背后的主要力量;民间团体主要包括非政府组织、公民运动、全球倡议和国际论坛三个部分,它们在互联网治理层面是主要行为体。该学者进一步指出,对网络应当分为三个层级进行治理,这三个层级分别是互联网治理、数据治理和行为规范的治理。

①互联网治理是网络空间治理的第一层级,治理的内容主要聚集于技术以及与技术相关的政策制定;在这一层级,行为体之间应当采取基于共识的互动模式,其中,互联网国际组织起主导作用,政府和私营部门参与治理。

②网络空间中的数据既可以被视为权利和财富的信息,也可以被视为具有社会和政治意义的内容和个人的在线隐私保护,故数据治理包括信息治理、数据内容治理和个人隐私保护等三个方面。其中,数据内容的治理以政府为主导行为体;个人隐私保护则没有一个绝对的主导行为体,而是由政府、私营部门和民间团体反复博弈形成的一种治理模式。

③尽管一些学者认为网络主权、网络公域和网络自由等概念是网络空间治理的基础,但国家主权应当成为行为规范的基础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共识。[4](www.xing528.com)

(四)多中心治理模式

有学者以我国传统网络秩序的供给为切入点,分析了单边体制下网络公共产品供给的困境:若由市场来提供公共产品,很可能出现“市场失灵”的结果,故公共产品的提供,仍需寄希望于政府部门;然而,虽然政府是公共产品的最佳提供者,但政府也存在失灵的可能;在市场和政府之外,还存在着第三方自愿组织,但在单边体制之中,第三方资源组织的存在、内在组织机构和执行力都受限,这可能导致“志愿性部门失灵”。可以说,任何单边主体都无法实现对公共产品的持续性供给。在此基础上,学者提出应当采取多中心治理模式,以保证供给主体的多元化、供给手段的多样性和供给机制的民主化。[5]

(五)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模式

还有学者通过借鉴Johanson和Mattsson倡导的JM模型(关系与互动模型)以及我国学者孙国强在拓展JM模型的基础上所形成的“关系、互动、协同模型”,在增加了“主体多元”要素之后,形成了新的网络空间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模式(模式框架见下图5-1)。该模式的定义是:“相对独立、相对平等的多元化主体,在共同的目标下,出于合作共赢的意愿,通过一定的规则建立互为导向的关系,然后再通过沟通、协调、合作等互动行为实现网络空间治理的一致性和整体性,从而实现共同治理的协同效应。”

图5-1 网络空间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模式框架[6]

在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模中,参与网络空间治理的主体包括:政府、网络媒体、意见领袖、社会组织和普通网民。其中,政府不再享有传统的绝对权力,而是以合作者的身份参与到网络空间的治理之中,但是,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言人和公共权力的执行者,政府在网络空间的治理中仍应占据主导地位;作为信息来源和信息传播媒介,网络媒体是网络空间治理的信息枢纽;意见领袖是信息传播过程中富有影响力的人,负责连接大众传播和一般受众;社会组织是指企业、协会等组织,他们对于特定的事项(如对网络空间突发事件的应对)可能会起到关键性的作用;普通网民是网络信息的受众,但同时也是网络信息的生产者,具有基础和重要的作用。这些主体应当遵循一定的规则,在沟通、协调和合作的基础上,维护网络空间秩序、促进网络空间的持续发展。[7]

除了上述两位学者之外,我国还有不少学者赞同采取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模式。如赵玉林认为,我国应该构建“政府统一引导、服务商全面负责、社会广泛参与,优势互补,协同共治”的互联网多元治理模式,以便整合不同主体各自的优势(具体见表5-2)。[8]

表5-2 不同主体的特点及优势领域

此外,学者蔡翠红指出,随着网络的发展,网络空间全球治理也从最开始的“自治论”转变为“巴尔干化论”,其结果在于分化出了不同的阵营,导致网络空间治理中出现“权力流散”和利益竞争。该学者还断言,国家在网络空间全球治理中的作用会越来越大,而且国家与非国家行为体之间的治理权争夺会更加激烈,且美国曾经所享有的网络霸权地位必然受到挑战。要实现网络空间全球治理的合理化和有效化,应当引入多元、多层协同合作治理模式。[9]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