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在中国网络治理的传统实践过程中,政府占据着绝对的主导地位,所以政府部门往往会通过行政监管的方式进行网络治理。而在所有的行政监管方式中,行政许可是最为普遍和最为重要的方式。
网络设施主要包括互联网骨干网络和互联网接入设施,这些设施的运营者是网络服务商(ISP)。我国对网络设施的治理主要通过许可制的方式进行。
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下称《电信条例》)第7条的规定,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任何未取得许可证的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而根据第8条的规定,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两大类。根据《电信条例》第9~14条的规定可知,相较于增值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的许可更为严格。尽管我国政府一直在出台产业促进政策,但在许可制度下,我国电信经营业务的市场竞争在逐步深化,但这种竞争并不充分。以中国互联网网络的运营为例,它属于基础电信业务,在许可制制度之下,中国形成了三个层次的市场结构:三大电信运营商、广电网络运营商和驻地网服务商。总体而言,三大电信运营商拥有最全面的网络、最多的用户和最多的权限,广电网络运营商次之,驻地网服务商的用户少、市场影响力小。由于我国互联网服务实行“非穿透原则”,即弱势运营商不能通过任何其他骨干网接入强势运营商网络,要接入强势运营商网络就必须成为其直接客户,故我国的互联网服务市场竞争还不充分。[33]
②根据《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全国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根据第9条的规定,这些机构负责对在境内设立域名根服务器及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批,并颁发相应的许可证。《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对相关的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和法律责任作出了清晰的规定。总体而言,我国对域名的事前管理非常严格。(www.xing528.com)
(二)通过许可方式加强对电子商务的治理
电子商务是指利用互联网开展的商业和贸易活动。它是我国现代化服务中的重要产业,该产业呈现交易连续化、交易成本低廉化、资源集约化等趋势,有“朝阳产业、绿色产业”之称;另外,电子商务还是包含了新技术、新业态和新方式的“三新”产业。[34]电子商务的发展对于我国经济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在电子商务诸多业务开展之前,也必须在相应的政府部门取得行政许可。
不过,较之于对电信经营业务和网络域名的管理而言,我国对电子商务的行政许可制度则宽容得多。特别是自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以来,电子商务领域的行政许可放得很宽松。该意见指出,要“全面清理电子商务领域现有前置审批事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严禁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增加行政许可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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