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旅游活动的概念性定义
旅游活动最早的概念性定义之一是由两位旅游研究先驱者Hunziker和Krapf(1942)提出的,并将其定义为“非居民旅行和暂时居留所产生的关系和现象的总和,只要暂时居留不会导致永久居留,也不与任何永久或临时收益活动相联系(a sum of relationships and phenomena derived from the trip and stay of non-residents,insofar as a stay does not lead to permanent residence and is not connected to any permanent or temporary gains activity.)”。尽管在当下看来,该定义存在一定的缺陷,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这一定义被旅游科学专家国际联合会(AIEST)普遍接受。AIEST在1981年于英国卡迪夫举办的年会上再次讨论了这一定义,并且在该界大会上接受了如下定义:“旅游活动是指在非永久性住所的停留所产生的关系和现象的总和——既不是工作,也不是休闲,也不是商业活动或研究。”
英国旅游协会在1979年通过了一个基于Burkart和Medlik(1974)理论研究的定义:“旅游活动被认为包括人们在短期内临时离开他们通常居住和工作的地方,以及与他们在这些目的地暂留期间的活动有关的任何活动。”
基于以上定义,旅游活动具有以下5个特点:
1)旅游是关系和现象的混合体,而不是单一的现象或单一的关系。
2)这些关系和现象源于在不同的目的地的旅行和停留。
3)旅行和停留是在通常居住和工作地点以外的目的地进行的。
4)在短期内,迁往目的地是暂时的。
5)游客前往旅游目的地的目的与有偿工作无关。
二、旅游活动的操作性定义
旅游活动的操作性定义的主要诉求是建立适当的统计标准,以便于对旅游活动进行量化操作。如果从旅游活动的概念性定义来看,商务旅行往往也被纳入旅游活动的范畴,因为它们符合旅游活动概念性定义的特点。事实上,商务旅游者与那些以娱乐作为旅游目的的普通旅游者具有明显的差异。然而,大多数酒店经营者并不能很好地区分普通旅游者和商务旅游者。鉴于此,界定旅游活动的操作性定义对于旅游统计工作具有重要意义。(www.xing528.com)
为便于进行国际统计,“旅游者”这一概念于1963年联合国旅行和旅游会议上被界定为“在惯常居住地以外的国家旅行,而旅行的目的不是从旅游目的地获得一份有报酬的职业的任何人”。
这一定义包括两类群体:其一是游客,即在到访国停留时间超过24小时的短期旅客,其目的可分为两类:1休闲(娱乐旅行、度假旅行、保健旅行、学习旅行、宗教旅行和体育旅行);②商务差旅、家庭旅行、任务型旅行以及会议旅行。其二是徒步旅行者,即在到访国停留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临时旅客(包括游轮乘客)。其中,统计数据将法律意义上不入境的旅客(如不离开机场交通区域的航空旅客)排除在外。
然而这一定义忽视了在一个国家内部的旅游活动。例如,从北京到南京游览的旅游者(国内旅游)和从东京到南京游览的旅游者(国际旅游)一样,都是游客。
20世纪90年代初,经过多个国际组织长时间的讨论,联合国统计委员会重新拟定了旅游活动的操作性定义:“旅游包括在惯常环境以外的地方旅行和停留不超过一年的人的活动,这些活动不超过一年,其目的包括休闲、商业以及其他与有偿活动无关的动机。”
这一定义与此前的定义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差异:第一,确定了停留时间的上限为一年;第二,“惯常居住地”改为了“惯常环境”。在新定义中,“惯常环境”是一个关键因素。因此,一个人的惯常环境是他们的工作或学习地点和经常去的地方。界定惯常环境包含以下几个要素:
● 频率:惯常环境是一个人经常到访的地方。
● 距离:位于一个人的居住地附近的地方是惯常环境的一部分。
● 时间:从离开居住地到返回所需的时间。
在此基础上,世界旅游组织(UNWTO)将旅游活动正式定义为“出于有偿活动以外的原因,在超过24小时和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将人们移出他们的惯常环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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