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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达文文集第4卷:道家哲学简介

时间:2023-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是故慎到弃知去己,而缘不得已,泠汰于物,以为道理,曰:“知不知,将薄知而后邻伤之者也。”依这里的记述,彭蒙、慎到一系所谓“易而无私,决然无主”,所谓“弃知去己”,亦以“无”为言,亦赋予“道”以“无”的意义;而所说“于物无择,与之俱往”,一切行事“缘不得已”,是亦因顺“自然”而已。在法家脉络中,慎子得以被称为重“势”者,诚为不诬。

冯达文文集第4卷:道家哲学简介

彭蒙有何著作不得而知。汉高诱注《吕氏春秋》称田骈“作道书二十五篇”,今已不存;称慎到“作法书四十二篇”,今仅存残篇。研究他们的思想,还得从《庄子·天下》篇之记述开始。

公而不党,易而无私,决然无主,趣物而不两,不顾于虑,不谋于知,于物无择,与之俱往,古之道术有在于是者,彭蒙、田骈、慎到闻其风而悦之。齐万物以为首,曰:“天能覆之而不能载之,地能载之而不能覆之,大道能包之而不能辩之。”知万物皆有所可,有所不可,故曰:“选则不偏,教则不至,道则无遗者矣。”

是故慎到弃知去己,而缘不得已,泠汰于物,以为道理,曰:“知不知,将薄知而后邻伤之者也。”髁无任,而笑天下之尚贤也;纵脱无行,而非天下之大圣。椎拍断,与物宛转,舍是与非,苟可以免。不师知虑,不知前后,魏然而已矣。推而后行,曳而后往,若飘风之还,若落羽之旋,若磨石之隧,全而无非,动静无过,未尝有罪。是何故?夫无知之物,无建己之患;无用知之累,动静不离于理,是以终身无誉。故曰:“至于若无知之物而已,无用贤圣,夫块不失道。”

田骈亦然,学于彭蒙,得不教焉。彭蒙之师曰:“古之道人,至于莫之是莫之非而已矣。其风窢然,恶可而言?”常反人,不见观,而不免于断。其所谓道非道,而所言之韪不免于非。彭蒙、田骈、慎到不知道。

依这里的记述,彭蒙、慎到一系所谓“易而无私,决然无主”,所谓“弃知去己”,亦以“无”为言,亦赋予“道”以“无”的意义;而所说“于物无择,与之俱往”,一切行事“缘不得已”,是亦因顺“自然”而已。故这一派系被指为道家,不无道理。

然而,这一派系其实已把老子的观念作为了重要改变。

如上章所说,在老子那里,“道”之被归为“无”,从宇宙论看,是指的在本源层面上的混一不分的存在状态;从本体论看,则指在舍弃万有的差别性后的一个逻辑设定。及庄子,更以为万有的差别性是从人的认知心给出的,并无本真意义,他通过消解认知给出的差别相,最终亦以“无”言“道”。而且,老子和庄子由此建立起来的“道”的本源—本体论,意在支撑他们超越于充满矛盾冲突的、污浊的现实世界的价值追求。“因顺自然”,在老子那里,乃指的因顺世界在本源—原本意义上没有矛盾冲突、没有人为施设的状况;在庄子那里,也只是指的接受现实种种无法改变的处境,“不遣是非,以与世俗处”而已。老子与庄子这种“因顺自然”的行事方式,都有超越性的追求作根底,因而不会坠落下来仅把“因顺自然”作技艺性之理解。

然而,在彭蒙特别是慎子这里,我们看不到有抽离万有的“无”的本源—本体论的支撑,有超越现实的价值追求之根底。他们显然是完全回落于万有,“无私”、“无主”、“弃知去己”,都不是从本源—本体,从超越层面上讲,其实仅指的要弃去既定的认知结构与价值信念,只顺随万有所示的任何存在方式与变迁方式,一切“缘于不得已”,所谓“不师知虑,不知前后”,“椎拍断,与物宛转”,“推而后行,曳而后往”,即是。万有各有不同的形态、性状、功能,如“天能覆之而不能载之,地能载之而不能覆之”,天与地即有“不齐”。万有之“不齐”,在庄子那里,以为那不是万有的本真状况,而只出于知识心的分别判认;及彭子、慎子之“齐万物以为首”,却是指的承认万物的差别,兼容万有的不同,而有所谓“齐”者,即无选择、无简别地平等对待之。

于此,彭子特别是慎子,亦为“因顺自然”。但因为缺失引领向上追求超越的“无”的本源—本体论和价值观,“因顺”所指仅为自然存在的客观状况言,便使这种“因顺”蜕变为操作。但由之开启了道家从对社会文化的批判转为对社会文化的正面建构。是亦有得。

至于慎子何以会从“因顺自然”的观念延伸为法家?其中关键,在于他对所“因顺”的“自然”的理解。我们看他的论说:(www.xing528.com)

天道,因则大,化则细。因也者,因人之情也。人莫不自为也,化而使之为我,则莫不可得而用矣。是故先王见不受禄者不臣,禄不厚者不与入难。人不得其所以自为也,则上不取用焉。故用人之自为,不用人之为我,则莫不可得而用矣。此之谓因。(《慎子·因循》)

原来,慎子所谓贵“因”,是“因人之情”。现实社会中人之情是怎样的呢?是“人莫不自为也”。此即谓人没有不是为自己的。正因为人没有不是为自己的,才可以为君上所利用。君上利用臣民的手段,就是依其所好而悬赏,因其所恶而设罚。赏罚的规则是以法的方式统一颁布的。故“法”即是“因人之情”整治国家的唯一手段。慎子称:

寄治乱于法术,托是非于赏罚,属轻重于权衡。不逆天理,不伤情性。不吹毛而求小疵,不洗垢而察难知。不引绳之外,不推绳之内;不急法之外,不缓法之内。守成理,因自然,祸福生乎道法,而不出乎爱恶;荣辱之责在乎己,而不在乎人。(《慎子·逸文》)

在这里,“道”已经和“法”合称为“道法”;所谓“因自然”(“道法自然”),即因循人的自然而然的情性(“莫不自为”)所可取的,只能是法治;“不引绳之外,不推绳之内”者,即一切只以“法”为依据,“法”之外的,如仁义教化、聪明才智(贤圣之知)之属,均无益于治。故慎子又称:

有道之国,法立则私议不行,君立则贤者不尊。民一于君,事断于法,是国之大道也。(《慎子·逸文》)

从此可见,慎子已全然一副法家模样。及慎子又放言:

故腾蛇游雾,飞龙乘云,云罢雾霁,与蚯蚓同,则失其所乘也。故贤而屈于不肖者,权轻也;不肖而服于贤者,位尊也。尧匹夫,不能使其邻家;至南面而王,则令行禁止。由此观之,贤不足以服不肖,而势位足以屈贤矣。(《慎子·威德》)

此即以为,治国之道,不仅要以法作为唯一准绳;而且法治之推行,还必须倚仗于君主居高临下所形成的一种“势位”。在法家脉络中,慎子得以被称为重“势”者,诚为不诬。

老子的批判之“道”转为建构之“道”并被延伸为法家,于慎子已见规模,及韩非子更至于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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