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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俗教育研究会:塑造国民的必要与迫切

更新时间:2025-01-19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通俗教育作为塑造“国民”的重要手段,为了让中国的现代化进程获得成功,教给大众一套适应时代需求的伦理观念与价值体系显然也是必要而迫切的。进入民国,这种情况更因革命的成功而进一步扩大,并且展示出一种胜利者的姿态,伦理观念的社会制约力被大大削弱。而通俗教育研究会提倡的伦理观念,事实上颇为切中时弊,适合社会所需,并且响应了当时重整社会秩序的呼声。

通俗教育其中一个重要课题就是调整新旧价值观冲突所造成的伦理失序问题。从很多民初的史料中都可以发现一个观点,就是当时很多人都认为民国成立后,当时的社会伦理状况到达了一个相当败坏的地步。这种观点不管在新派还是旧派,都是罕有异议的。

通俗教育作为塑造“国民”的重要手段,为了让中国的现代化进程获得成功,教给大众一套适应时代需求的伦理观念与价值体系显然也是必要而迫切的。以通俗教育研究会来说,这本来就是研究会成立的目的,据研究会使用的教学材料来看,他们所持的伦理观念与价值体系是从中国传统中改造而来,并试图在不违反传统观念核心价值的前提下,适当调整,与西方伦理观念相接轨。例如,改善以及提高女性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与角色期待,就是参照西方与日本的法律观念来建立恰当的社会规范,并且对各种职业的社会价值重新评价等,这些都是通俗教育研究会改造传统伦理观念的尝试。

传统伦理观念的主体得到保留,如忠孝仁义礼智信等传统美德在新的伦理系统中也有它们的位置,勤俭谦忍依然备受推崇,这些观念与以往的区别在于诠释方式有所不同。例如,对“忠”的诠释,以往强调对君主、对朝廷尽忠,而现在尽忠的对象调整成“国家”,以代替过去的“皇帝”;对“孝”的诠释,则是扫除过去的盲目性,更强调孝道实践中的理性成分。诸如此类改变,旧有的价值得到新的意义,并且成为通俗教育研究会给民众灌输的主要观念。

通俗教育研究会的伦理观与其说是一套新的观念系统,不如说是对旧观念的重整,这种重整既是基于主导者们的意识形态取向,同时也是一种对现实情况的回应。革命的成功让那些在晚清流行的新观念一下子获得了正当性,在晚清时期已经有不少人察觉到新观念和新词汇的流行,这严重动摇了社会道德的水平。进入民国,这种情况更因革命的成功而进一步扩大,并且展示出一种胜利者的姿态,伦理观念的社会制约力被大大削弱。民国的士绅阶层在深有体会的情况下,纷纷提出解决方案,倾向革命的一方认为应该推倒一切再重新建立新的伦理系统,稍为倾向保守的一方选择在旧有的基础上进行改进。基于构成政府和拥有社会影响力的多数知识分子主要是倾向保守一方的,所以他们的观念在他们主持的通俗教育中被积极倡导。(www.xing528.com)

伦理秩序和价值观主要体现在道德规范和法律条文中,通俗教育通过讲演各类道德与法律相关的主题,从而呼吁民众重视自身的品行。在通俗教育的一篇讲演中是这样阐述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总而言之,教导人民重人伦、上名节、崇信义、敦友善便是道德,禁止人民乱人伦、坏名节、灭信义、害友善便是法律。所以,一部律文简直可以算是讲道德的书。现在法治国,法律愈周密,人民的道德愈圆满,道德同法律一致进行,好像成一个正例似的。那是甚么缘故呢?总因道德的力量达不到的地方,有法律来补救,法律的力量达不到的地方有道德去维持,不但彼此不相抵触,而且互相为用。设一个比喻说罢,假如有人在街上泼秽水倒粪土,行路的人不能拦阻,可是地方警察有权可以干涉他,这便是法律力量达得到的地方。假如有人将秽水粪土倾倒在房屋里头,同居的人不能拦阻他,警察也不能干涉他,这便是法律力量达不到的地方,法律力量达得到的地方,可以用法律来救道德之穷,法律力量达不到的地方,不倚仗道德可倚仗甚么呢?”[33]

从上述例子来看,道德被视为法律的根本,但同时法律与道德之间又互补。法律通过国家的公权力而实践,道德则是以社会压力让人能约束自我。重视法律与道德,是矫正社会混乱的正途,是改善民国的世风,对重建社会秩序非常重要。考虑到当时的历史背景,旧的秩序垣倾墙颓,新的秩序尚仍稚嫩,即民众传统的伦理观念被消解,但又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新伦理观念。所以,如果放任这种状况,或者执行过分高远的方案,对中国的现代化来说都是种阻碍。而通俗教育研究会提倡的伦理观念,事实上颇为切中时弊,适合社会所需,并且响应了当时重整社会秩序的呼声。通过通俗教育研究会的地位来倡导相关观念,让这套论述成为全国通俗教育伦理观念的核心,并在条件受限的情况下,为导正社会风气做出相当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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