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参与思想在英国贯彻得较早,1947年《城乡规划法》提出规划部门必须向受影响的公众寻求意见,并允许公众不满意时提出上诉;规划委员会于1950年设立,主要工作为规划、实施与监督,规划会议同时面向公众开放;1968年对《城乡规划法》的更新首次让公众参与具备了法律效力,规定所有决策在审批之前必须给予地方评议的机会。然而在这一时期,城市规划仍然由政府和规划师主导,公众处于被动地位。1982年的《城乡规划条例》规定从规划的编制、公布、审批到诉讼的所有阶段皆要包含公众参与,到90年代,英国城市规划中的公众参与已走向成熟。
西方国家的公众参与理念起始于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与民主思想蓬勃发展的时间基本同步,理论根基与成果主要有以下几点:
达维多夫提出了多元主义理论,意在强调城市规划中要考虑到多方诉求,不能从单一群体的角度考虑规划事宜。此外,规划师本人并不能代替各类公众作出决策,社会各类公众要彼此形成契约,最终使其具备法律效力。弗里曼提出利益相关者理论,此理论认为在城市规划过程中存在着不同利益集团,他们之间同时存在者竞争和依赖关系,城市规划的任务决策都必须将他们的互动关系考虑进来,而公众参与恰好是保持利益平衡关系的最好方式。在这种思想的感染下,西方社会产生了许多非政府组织和非营利组织来代表群体利益发出倡议。市民社会理论提出“国家-市场-市民社会”的三分法,这一理论表明国家权力不应全盘主导一切,市场与市民社会可与之抗衡与平等合作。市民社会理论提倡建立一种新型的社会关系与权力关系,将城市规划中的公众参与列入政治范围和权利范围。哈贝马斯提出“交往理论”,提倡城市规划中的公众参与应遵循宽容、自由、平等的原则,通过人与人、集团与集团之间的广泛交往达成共识,促进规划的顺利实施和相关社会效益。这一理论启发并形成了规划师制度,规划师扮演的正是多方协调与了解各方诉求的角色。(https://www.xing528.com)
阿恩斯坦的“市民参与阶梯”理论将公众参与分为三个阶段,分别是政府执行操作、教育后执行的无参与阶段,包含提供信息、征询意见、政府退让的象征性参与,还有包括合作、权利代表、市民控制的市民权利阶段。阶梯由下到上公众参与的程度逐渐加强,为各个地区城市规划中的公众参与提供了衡量标准。
新公共管理理论将公众比喻成顾客,而将市场与政府比喻成提供服务、渴望降低运营成本的部门。新公共管理理论提倡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的职能界限融合,主要实践是民营化和利益最大化,运用现代管理理论实现经济、效率和效能。这个理论的局限性是忽略了公众身份和权利的多元性。新公共服务理论则弥补了上述理论的不足,它强调政府部门应以公共服务和公众增权为工作中心,用服务精神代替企业家精神。此理论倡导公众的积极参与和国家为之提供充分的条件、组织适当的号召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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