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邪教”的定义,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10月28日颁布的《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1条对邪教组织做出了定义性规定: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步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以上的定义涉及了邪教的方方面面。但在教学中笔者发觉,对于普通学生来说,此定义过于复杂,指导性不强。比如何为“迷信邪说”,学生不易分辨,如果能分辨就不会误入邪教了。因此我们应该从“行为事实”的角度来分辨邪教。实际上,从义理的角度来批评传教分子的歪理邪说,不仅普通民众说不过貌似神圣的传教分子,专家学者也常常说服不了顽固的邪教分子。因为许多邪教的歪理邪说都与道教、佛教、基督教的正统观点很相似,具有很强的迷惑性。对于广大的没有宗教基本知识的大学生来说,他们常常会把这些邪教当做正统宗教中秘传的一派加以信奉,并因此认为自己掌握了宇宙玄机,高人一等。
因此,我们很有必要从简单而不可辩驳的“行为事实”的角度来指导学生分辨邪教。在此,笔者向大家推荐美国干预邪教专家瑞克·艾伦·罗斯所采用的邪教的定义。瑞克·艾伦·罗斯是破坏性膜拜犯罪案件法律顾问、全美有资质法庭诉讼专家,他长期致力于认识邪教的公众教育,从事干预邪教工作30余年,足迹遍及世界各地,亲手实施的干预案件超过500件,参加过13部揭露邪教的纪录片拍摄工作,为数千个家庭和邪教受害者进行过咨询,帮助了一大批受害者摆脱了邪教的控制和侵害。
瑞克·艾伦·罗斯在干预邪教的实践工作中采用的邪教的定义是精神病学家罗伯特·杰伊·利夫顿在《邪教的形成》一文中给出的定义。利夫顿将许多与邪教暨破坏性膜拜相关的属性浓缩为三个基本特征,而这三个特征可以视为邪教定义的核心,即:
1.一个颇具魅力的领导人,当最初可能维系教团的基本原则失去作用时,日益成为被膜拜的对象。
2.采用一个被称为强制性劝诱或“思想改造”的方法。
3.领导人和占统治地位的小圈子对其成员的经济的、性的及其他方面的剥削。
瑞克·艾伦·罗斯在实施干预邪教时,主要是与邪教参与者讨论四个议题:(www.xing528.com)
1.定义邪教的元素是什么?
2.邪教如何使用明显的说服技巧获取对其成员的不当影响?
3.某特定团体和/或领导人备受外界关注的历史是什么?
4.对其参与某特定团体或目前的状态(已经导致干预),家人现在和潜在的担忧是什么?
很明显,瑞克·艾伦·罗斯在实施干预时,与邪教参与者讨论的都是一些行为事实或历史事实,而不与邪教参与者讨论邪教的歪理邪说。因为批评他们的邪说会激起他们的愤怒及辩论的激情,不仅场面难以控制,而且效果不好。而与邪教参与者讨论正常理性都可以认可的错误的行为事实,才可引导他们的反思,并最终走出邪教。
同样的道理,在与邪教参与者讨论何为邪教时,不必与他们讨论他们信奉的教义有不当的末世论、不当的业报观、不当的三位一体说……实际上对于以上学说,正统的宗教内部也有不同的学说。邪教之所以会那么多,之所以会迷惑那么多信众,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神学学说是“不可思议”的。
因此瑞克·艾伦·罗斯之所以要采用罗伯特·杰伊·利夫顿的邪教定义,就是在于这种定义为干预邪教初始阶段进行客观的讨论提供了依据:干预的前提条件是基于行为而不是信仰。避免攻击信仰,而专注于该团体行为、动力及其权利层次结构是很重要的。因此我们很有必要向学生普及利夫顿的基于“行为事实”的邪教定义,从而使得学生能够简易地分辨邪教,远离邪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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