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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他人:公民意识的重要内涵

时间:2023-1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民意识的一个重要内涵就是意识到他人与自己一样都是权利主体,他人也同样具有一些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这种通情达理的能力体现了对他人的敬重,他人并不是纯粹作为手段而存在,他人本身就是目的。

尊重他人:公民意识的重要内涵

现代公民都是权利主体,但并不意味着他们都是孤立的、原子化的个体,他们也不应当是彻头彻尾的自私自利者。公民意识的一个重要内涵就是意识到他人与自己一样都是权利主体,他人也同样具有一些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他人的存在对于我们来讲,并不是某种工具性的存在,而是享有人的尊严与价值,是我们应当予以尊重的对象。罗尔斯曾经明确指出人所具有的两种能力,即rational(理性的)和reasonable(通情达理的),前者类似于强调人作为经济人的一面,这种能力指导人们知道如何去追求自己的目标与利益,如果人仅具有这种能力,他就必然会倾向于摆脱公平的考虑,专门追求自我利益的最大化;而后者是指寻求并遵守合作的公平条款的道德承诺,人只要具备这种通情达理的能力,也就意味着他具有正义感,在知道别人都会采取合作策略的情况下,他决不会采取背叛策略。这种通情达理的能力体现了对他人的敬重,他人并不是纯粹作为手段而存在,他人本身就是目的。这种能力放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来,我们就能看到,他们也是独立的权利主体,我们在实现自身权利、享受自由的同时,不能侵害到他们的自由权利。任何人所享有的自由都不是无法无天的,密尔早就认识到了这一点,他在《论自由》中为人们自由行使权利划定了界线,即伤害原则,简单来讲,当一个人的自由可能伤害到他人时,这种自由要受到限制。公然违背社会道德与法律,片面追求一己之私利,这不符合现代公民意识。

按照社会契约论,当人类从自然状态进入到社会状态,这本身是一个集体行动过程,不是单个人能够完成的,大家通过共同订立契约摆脱自然状态。社会契约是大家共同同意而达成的东西,每个人的意志在这里都得到体现,也需要得到尊重。订立契约之后,更重要的是还要具有契约精神,即立约之后要守约,否则所有的契约都不过一纸空文。守约不仅体现了对自我意志的尊重,也体现了对他人意志的尊重,在守约的过程中恪守了对他人的一份承诺,即使偶尔的违约不被发现,也不应当进行尝试,否则就是对其他立约人的背叛和对其基本权利的侵犯,最终只会导致整个社会政治框架的解体。(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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