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防原则
预防原则是国际环境法的主要原则和国际环境政策的核心所在,其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最初规定于联邦德国的预防性规则,这项规则的要点是为了防止环境破坏,社会应该未雨绸缪,在潜在危险行为发生之前做出详细计划。1976年联邦德国议会通过《清洁空气法》,将预防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要求政策制定者考虑科学不确定性问题。这表明在大气污染防治中,风险预防已经被考虑进去。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对大气污染治理的原则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预防为主的原则曾经对我国大气环境保护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因为它的不纯粹性,落实预防为主原则时总要考量各种因素,迁就各方面的困难,最终不得不做出让步,以至于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预防原则体现了生态理念和科学发展理念。预防原则将自然环境视为整体,在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发生矛盾时,坚持“环境优先”,改变了以前的“末端治理”理念,是纯粹的源头防控。很显然,这种源头预防的原则还需要在实践中通过一系列措施来实现。预防原则在发展权的观念中创造性地施加了某种压力,这种压力一部分可以由可持续发展原则所解决;那些对环境产生太大风险的活动应该被禁止,那些呈现出较低风险的活动经许可后才能实施,从而将损害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之内,其难点在于实现权利的平衡。污染者负担原则在本质上是反应性和补救性的原则,尽管它可以通过在防止环境损害发生方面提供激励而起到预防性作用。从理论上讲,预防原则在实践中可以分为三层来应对:风险太大的予以禁止,可以考虑通过命令控制型手段来应对;风险较低的经许可后实施,可以考虑通过混合型对策来实施;风险极小或没有风险(可以忽略不计的)则实行开放性对策。但实践中,风险等级如何评定、风险标准如何确立等都是制约我们具体对策出台的重要因素。
预防原则的内容有:从经济活动来说,应是经济活动的立项、实行、管理等的综合控制;从生产过程来说,应是源头控制到清洁产品和废物资源化的综合控制;从保护大气环境质量来说,应是大气环境容量资源的高效合理利用、保护和增长的综合控制;从控制范围来说,应从源控制扩展至相关区域、活动的控制;从时间阶段来说,涉及当代人和后代人,对可以预见的可能对后代人产生严重危害而现代人不能控制其危害的污染行为应当予以禁止和严格限制。
(二)共同但有区别的环境责任原则
共同但有区别的环境责任原则,是首先在国际环境法中发展起来的,而且在国际气候变化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所谓共同但有区别的环境责任原则是指所有主体、所有区域对环境问题都负有责任,应当齐心协力;但由于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导致环境问题的各种因素不同,不同主体、不同区域的具体责任内容是有区别的。
共同责任原则是优先于区别责任原则而处于第一位的首要原则,是《大气污染防治法》追求的目标;区别责任原则是从属于共同责任原则的第二位的重要原则,是共同责任原则的深化和必要补充。二者的辩证统一,才构成了《大气污染防治法》权利和义务分配的基本原则。(www.xing528.com)
(三)行政管理和市场手段相结合原则
行政管理和市场手段相结合原则是指在环境法制中,应发挥国家环境管理和环境利益市场化两个方面的积极作用。其中,行政管理就是政府的环境管理,市场手段是指通过以市场为基础的激励机制来控制环境问题,比如大气环境使用权交易制度。
行政管理和市场手段相结合原则的关键点在于两种手段的“结合”,而不是各自为战、互不相容。行政管理手段和市场手段的主要区别在于谁有权力决定“多少”问题。在人们认识环境问题的初始阶段,人们对于管制环境抱有足够的信心,所以选择使用管制的手段。随着人们对环境问题的“负外部性”本质的认识逐步深入,环境权交易等利用市场手段的方法成为解决环境问题的途径之一。
大气环境使用权交易制度体现了行政管理与市场手段相结合原则。在这种新型的资源配置体制中,政府主导大气环境使用权的初始分配,公平合理地在现有排污者之间配置环境容量资源,确定减排指标,这是大气环境使用权的初次分配。各排污者取得相应的排污指标后,根据对新进入的生产者对排污指标需求的预测,以及在企业内部不同生产单元的减排难度和费用,决定本企业减排的技改投入,再以技改所获得的节余排污指标在内部实行转让,或在外部进行交易,这是大气环境使用权的再分配。初次分配时行政管理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再分配时以市场手段为主,行政手段为辅。
(四)环境民主原则
环境民主原则是指在环境保护政策及法律的制定、实施、监督等过程中,遵循民主的原则,通过民主的程序保障公众适当参与的权利。大气污染总量控制制度的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体现了环境民主原则,公众的参与和监督会形成合力,能更好地控制环境污染,减少污染排放量。信息的公开会迫使企业对其违法行为给予高度的重视,减少其再次违法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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