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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体系:生态背景下的环境治理与修复研究

时间:2023-1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宪法》中关于管理国家、社会和个人事务的具有普遍适用意义的规定,也是大气污染防治立法的根据。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宪法性的文件,特别是关于政府组成、职能方面的文件,一般也直接或隐含地涉及大气环境保护问题,因而也是大气污染防治法体系的组成部分。

中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体系:生态背景下的环境治理与修复研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环境的基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和其他宪法性文件中有关于环境的基本和原则性规定是大气污染防治法体系的基础,并赋予其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制度的依据。如《宪法》第5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公法的自由和权利”这样的规定,该条是公民主张环境权的基础,也包含防止个人权利滥用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义务规范。

《宪法》中关于管理国家、社会和个人事务的具有普遍适用意义的规定,也是大气污染防治立法的根据。如《宪法》中关于公民教育权和义务的规定能够适用于大气环境保护教育立法。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宪法性的文件,特别是关于政府组成、职能方面的文件,一般也直接或隐含地涉及大气环境保护问题,因而也是大气污染防治法体系的组成部分。

(二)综合性环境基本法

综合性环境基本法以宪法的有关规定为立法依据,将环境作为一个有机整体进行保护和改善,在环境法体系中处于中心地位,是各种单行环境法律、法规、制度的立法依据。它是综合性的实体法,是国家对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原则、制度和措施所做出的基本规定。综合性环境基本法是大气污染防治的实体法律基础,为大气污染防治提供了现实的指导依据。

(三)环境保护单行法

这里的环境保护单行法是指以《宪法》和环境基本法为依据,专门制定的调整特定保护对象或特定环境社会关系的单项法律,它们是宪法与环境基本法的具体化,在法律效力上,低于《宪法》和环境基本法,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范畴

(四)国际上关于大气环境保护的规范

鉴于大气污染对全球大气环境的影响,目前国际社会已经签订了许多有关大气环境保护的公约、协定和议定书等条约文件,这些条约以不同的方式成为缔约国或参加国的国内法渊源。我国参加并且已经对我国生效的一般性国际条约中的大气环境保护规范与专门性国际大气环境保护条约,包括我国参加或缔结的双边、多边协定和国际条约以及履行这些协定和条约的国内法律等,是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参加的重要的大气环境保护国际条约有《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等。(www.xing528.com)

(五)大气环境标准

1.国内环境标准

在我国,由环境保护部组织制定国家级大气环境标准,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制定地方大气环境标准。按照性质、内容和作用的不同,大气环境标准通常分为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方法标准、样品标准和基础标准,如我国的饮用水标准、大气质量标准、室内装饰标准等。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是为保障人群健康、维护生态环境和保障社会物质财富,并考虑技术、经济条件,对环境中有害物质和因素所做的限制性规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是一定时期内衡量环境优劣程度的标准,从某种意义上讲是环境质量的目标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是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以及适用的污染控制技术,并考虑经济承受能力,对排入环境的有害物质和产生污染的各种因素所做的限制性规定,属于对污染源控制的标准。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是为了监测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以及规范采样、分析测试、数据处理等所做的统一规定(是指对分析方法、测定方法、采样方法、试验方法、检验方法、生产方法、操作方法等所做的统一规定。环境监测方法中最常见的是分析方法、测定方法、采样方法)。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是为了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对用于量值传递或质量控制的材料、实物样品而制定的标准。标准样品在环境管理中起着甄别的作用,可用来评价分析仪器、鉴别其灵敏度;评价分析者的技术,使操作技术规范化。国家环境基础标准是为了对环境标准工作中需要统一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代码)、图形、指南、导则、量纲单位及信息编码等所做的统一规定。

地方环境标准是对国家环境标准的补充和完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近年来,为控制环境质量的恶化趋势,一些地方已将总量控制指标纳入地方环境标准。其中,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包括三层含义:一是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是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2.国际环境标准

国际环境标准主要是指国际法上的环境标准,即环境条约规定的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和干扰不得突破的限度,它包括环境质量标准、产品环境标准、排放标准和工序标准。此外,它还包括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自愿性的ISO 14000系列环境管理标准,如进出口贸易中的产品环境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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