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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原则在污染地块土壤修复中的重要作用

时间:2023-1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作为立法的准则,这些基本原则是污染地块土壤修复具体法律制度的基础,用以弥补立法的不足,指导污染地块土壤修复过程中的执法、司法、守法及相关法学研究。一言以蔽之,污染地块的修复,有利于保护代内公平另一方面,污染地块土壤修复有利于代际公平。污染地块土壤修复必须兼顾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利益,在公平地保护当代人发展权利的同时,重视后代人地块的使用权,实现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

立法原则在污染地块土壤修复中的重要作用

换言之,立法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是立法者所确定的、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决定性规则。可以说,立法的基本原则体现着法律的本质和根本价值,是整个立法活动的指导思想、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具体法律制度的核心与前提。

污染地块土壤修复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指规定或者寓于环境法律法规,贯穿于污染地块土壤修复过程之中,用以指导污染地块土壤修复的基本指导思想或原理。作为立法的准则,这些基本原则是污染地块土壤修复具体法律制度的基础,用以弥补立法的不足,指导污染地块土壤修复过程中的执法、司法、守法及相关法学研究。

(一)可持续发展原则

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是通过重新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调整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从而实现保护环境和发展经济的双赢。

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发展历程中包含诸多可持续发展的理念。1989年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立法目的之一为“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2014年环境保护法第1条将其修改为“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后者比前者增加了“可持续”这三个字,表明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指导我国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和环境资源法治建设的一项基本原则,甚至从某种程度上而言,经济发展要配合环境保护的进度。

土地资源作为重要的自然资源,其所具备的经济价值不容忽视。城市和人口的快速发展,迫切要求扩大对土地资源尤其是城市土地的开发和利用。而城市土地面积相对固定,要想通过有限的土地资源来满足人们日渐膨胀的需求,离不开对现有地块的合理利用。一方面,修复过的地块能够被再利用,由此能一定程度上缓解用地紧张、带来可观的收益;另一方面,这些收益也能为地块修复与再开发提供资金与技术支持。

但是,强调土壤的修复,不是一味地“没有条件就创造条件”的修复,修复的过程同样要遵循自然规律及科技发展规律。对于暂且不能修复的,可以通过风险管控的方式加以监控,等到技术或时机成熟后再可持续地利用,这样既能满足人类对土壤的需求,又能满足保护生态环境、生态安全的需要,满足人类可持续发展、建设生态文明社会的紧迫要求。

(二)公平原则

公平是经济学中一个重要的基本范畴,是指收入分配的公平,或是财产分配的公平,抑或是获取收入和积累财富机会的公平。对污染地块土壤修复而言,“污染者付费、受益者补偿”就体现了公平原则。污染者付费原则,也称为“谁污染,谁治理”,该原则强调土壤等环境要素应该是公共财产,要求污染地块的单位或个人应该担负土壤修复的责任与费用,并利用经济的手段重新分配污染防治的资源,以达到污染减量、环境资源合理利用的目的。[15]

一方面,污染地块土壤修复有利于代内公平。不可否认,每个人都平等地享有相应的环境权,但权利的行使以不损害他人权利为边界。污染地块的形成,正是由于先前土地的使用者(指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主体)跨越了权利的边界,损害了周边区域群体的权利或者是后来土地利用者的土地使用权。如果污染地块得不到及时修复,或者这部分受损社会成员得不到赔偿,就等同于受益成员无偿占有了受损成员的利益,是不公平的。一言以蔽之,污染地块的修复,有利于保护代内公平另一方面,污染地块土壤修复有利于代际公平。代际公平,要求下一代人应享有与上一代至少同样的资源与环境基础,当代人无权剥夺下代人的资源、环境、生存与发展空间。如果城市土地使用者能够合理利用土地,保护地块不受污染,我们就认为这是给后代提供了同等利用地块的机会,实现了代际间的公平。但我国历史上片面追求经济发展造成了许多地块污染,已成既定现实。因此,将污染地块土壤修复到某种特定水平,满足后代对于土壤土质的要求,保证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这是一种历史与现实统一的公平观,是一种大公平观。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发展初级阶段,社会发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效益优先,兼顾公平。但对于资源有限的城市地块,不能完全遵循效益优先的原则,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应有所侧重,甚至部分制度应体现公平优先。污染地块土壤修复必须兼顾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利益,在公平地保护当代人发展权利的同时,重视后代人地块的使用权,实现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

(三)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原则

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由20世纪30年代首次提出的“生态学”概念逐渐演变而来,是一种综合性的、动态的、包括事物之间相互联系的管理方式。它是指管理土壤等自然资源的一种综合管理战略和方法,要求将污染地块土壤的修复放到整个生态系统中考量,综合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各种因素,综合社会不同部分的利益需求,综合运用行政的、市场的和社会的调整机制,综合环境保护法、税法财政法等法律部门,来解决污染地块从调查发现到治理修复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的问题,以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果和环境保护的统一,实现经济、社会与自然的可持续发展。

具体体现在土壤修复方面,例如,必须以生态系统为整体来管理好土壤、水、大气等各个生态要素,在土壤修复的过程中,防治地下水的污染、防治土壤以扬尘、散发有毒气体等方式污染大气。再如,在风险管控的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污染物的浓度与天气地质、风力、沉降等因素,做到综合评估、动态管控。又如,在污染修复基金的筹集中,避免只考虑单一的追偿污染企业,可以从税收保险彩票等多途径扩大基金的来源;在设定修复目标时,要综合考虑环境与经济因素。

[1]侯晓虹,梁宁,许良.环境污染物分析[M].北京: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2017:247.(www.xing528.com)

[2]施维林.土壤污染与修复[M].北京: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2018:1.

[3]胡宏祥,邹长明,谷勋刚,唐建设.环境土壤学[M].合肥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13:123.

[4]李志涛,范迎春.重金属污染对土壤—作物系统的影响研究[J].水科学工程技术,2011(5).

[5]李向东,冯启言.环境污染与修复[M].徐州: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2016:8.

[6]施维林.土壤污染与修复[M].北京: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2018:98.

[7]李向东,冯启言.环境污染与修复[M].徐州: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2016:9.

[8]李广贺,李发生,张旭.污染场地环境风险评价与修复技术体系[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0:152.

[9]施维林.土壤污染与修复[M].北京: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2018:191.

[10]温泉,宋俊德,贾威.水土修复技术[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17:139.

[11]刁春燕.有机污染土壤植物生态修复研究[M].成都: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18:107.

[12]《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25.4—2014)第3.2条.

[13]《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3条.

[14]王文革.土地保护法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127.

[15]李建勋.略论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原则[J].河北法学,20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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