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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要素:环境修复责任及费用分担问题

时间:2023-1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层次上,法条规定了土地使用权人有义务调查评估及修复,并负担有关费用。这与“谁污染,谁治理”原则不相一致,但该规定促使土地受让人在土地转让时做好尽职调查工作,在签订合同时,应该对后续的修复责任与费用做出约定,以避免后续出现纠纷。但是为了避免政府承担主要的责任,应当让上述主体优先承担。

立法要素:环境修复责任及费用分担问题

(一)修复主体

污染地块修复的主体确认,应该相对严格,可以分为四个层次加以建设

第一层次上,我国和各个国家都承认“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

第二层次上,法条规定了土地使用权人有义务调查评估及修复,并负担有关费用。这与“谁污染,谁治理”原则不相一致,但该规定促使土地受让人在土地转让时做好尽职调查工作,在签订合同时,应该对后续的修复责任与费用做出约定,以避免后续出现纠纷。

第三层次上,可增加“受益者补偿”的内容。考虑到污染的地块多数处于城市的核心地带,具有极大的商业价值,开发者能在修复地块后极大地获利,前期投入资金修复土地就能够被开发者接受,这不失为一举两得的做法。

第四层次上,即“兜底条款”,政府是土地最终的所有人,在污染责任人灭失或不明时需要为污染地块的修复买单。但是为了避免政府承担主要的责任,应当让上述主体优先承担。(www.xing528.com)

(二)相关主体

一是环境保护部门。依据《试行办法》,环境保护部门要统一监管全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制定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县级环保部门建立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并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对暂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提出划定管控区域的建议、同其他部门联动监管污染地块、进行现场检查、将失信企业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并公示;设区的市级环保部门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并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确定该地块的风险等级、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监管转运污染土壤等。

二是专业机构及第三方机构。笔者推崇委托从事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专业机构或委托从事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的第三方机构,原因有两个:一方面,由于土壤介质的特殊性,地块修复带有很强的技术性,多数企业虽然熟悉相关的流程和标准,但不一定具备相应的能力与设备;另一方面,相比于让造成污染企业自证清白,找第三方机构作为中立方,其结论更具有可靠性。当然,法条明文规定第三方机构应当对相关活动的调查报告、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专业机构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对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的效果负责,否则可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处罚,或者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三是社会组织。公益诉讼本身是对传统“无利益即无诉权”理论的突破,鼓励环境公益诉讼,表明国家维护环境利益的决心,在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坏的情形下,社会组织可通过提起诉讼来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四是公众。公众的监督角色是贯穿整个修复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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