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污染地块
我国前期将污染地块称为“污染场地”,并体现在各类规范性文件中。在2014年7月实施的《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中指出“污染场地(contaminated site)”是“对潜在污染场地进行调查和风险评估之后,确认污染危害超过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可接受风险水平的场地,又称污染地块”。[12]2017年7月起施行的《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中明确规定:“疑似污染地块,是指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确认超过有关土壤环境标准的疑似污染地块,称为污染地块。”“放射性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13]可以看出,我国立法对污染地块范围进行了定的缩减,不包括矿山开采、处置生活垃圾、农用地污染、放射性污染地块。
与各国及地区的表述对比来看,我国污染地块的界定一般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地块曾经被用于特定的、可能产生污染的活动;(2)地块污染一般是复合污染,但我国暂时只研究土壤污染部分,不包括水体污染等;(3)危险物质超过某一水平,包括自然环境不能自净的水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物质的特定浓度;(4)对国民健康或者环境有一定损害;(5)经过一定的评估程序后才可认定。本书研究的污染地块,是在我国法律法规界定的范围之内的。
(二)污染地块土壤修复
从语义而言,“修”就是修整、修理,强调运用人力、强调人的主观能动性;“复”就是复原、恢复原状的意思。当然,理解一个法律概念,单纯从文字释义出发还不够,还需要将其放在特定的法律环境中。而法律规则是用以确立并保护法律关系的,因此对一个法律概念的理解,还应体现在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上。具体到“污染地块土壤修复”的法律关系上,应该围绕污染地块土壤修复的法律主体、客体、内容展开。
我国污染地块土壤修复法律关系主体包括两类:(www.xing528.com)
(1)土壤修复主体,一般是造成场地污染的土地使用权人以及其他法定或约定的修复主体,具体包括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和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时的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土地使用权终止前的原土地使用权人,这些主体是需要投入人力、物力、财力的修复的直接主体。
(2)相关主体,包括环保部门、专业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公众、社会组织。他们不是直接修复污染地块的主体,但他们在修复过程中承担着调查、评估、监督、维权等任务。
我国污染地块土壤修复法律关系客体包括三类:(1)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2)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3)用途拟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
污染地块土壤修复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包括开展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及其效果评估、全程监督等。
综上所述,我国法律意义上的污染地块土壤修复,是指造成场地污染的土地使用权人以及其他法定或约定的修复主体,通过自身或者委托专业机构或者第三方机构,对疑似污染地块的土壤进行调查对确定污染的地块进行土壤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并评估效果,且受到环保部门与公众监督的过程,最终使得能修复的土壤得到及时改善、暂不修复的地块的风险得以管控,以实现环境和人类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全过程。[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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