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在土壤治理中的职责
1.政府的本质属性决定了政府应该承担责任
政府承担污染治理责任是政府公共管理的本质属性的体现。政府作为人民权力的授予者和执行者,应按照社会的共同利益和人民的意志制定与执行公共决策。在现代社会里,创建和谐社会是政府决策的一大目标和宗旨。和谐社会不仅包括人与人的和谐,还包括人与自然的和谐,维护自然生态环境的和谐、有序、稳定的可持续发展也应成为政府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壤污染由于其隐蔽性、长期性和不可逆性等特点,一旦发生污染,必然会对当代人以及后代人产生严重的后果,不利于土壤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了避免这一后果,政府基于其地位和职责,应当承担起防治污染,保护土壤环境的责任。
2.政府承担责任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的客观要求
预防为主原则的形成是人类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做斗争的经验总结。自从世界环境与发展大会可持续发展观念的提出,各国的环境保护战略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改变了“先污染后治理”的经济发展模式,而由“末端控制”转向“源头控制”,推行清洁生产机制,由对污染物产生后的排放限制或废物产生后的处理等方面的控制,转向注意对污染的源头控制。“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推动了清洁生产机制的发展,同时也要求相关环保产业的迅速发展,加强对污染的预防和治理,减少污染源的排放,这些都需要政府行政手段的干预。中国的土壤污染涉及范围广,治理难度大,更需要政府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制定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强行政引导与管理,强调政府在制定发展规划,利用土地资源时应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注意对土壤资源环境的保护,维护土壤自身的自净和修复能力。目前治理污染的环保产业发展尚不理想,制约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的实现。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发挥政府的作用,强化政府责任。
(二)划定土壤污染区域
随着经济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大量城市和工业污染物向农村和农业环境转移,加上化肥、农药的不合理施用,使土壤环境污染物种类和数量、发生的地域和规模、危害特点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这对农业生产和食品安全以至人民身体健康危害极大,并将成为制约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障碍。选择对农业生产和食品安全有重要意义的农业区域作为典型区域,进行土壤污染现状调查,对土壤的污染程度及其发展趋势进行重新评估和分析。调研内容主要包括:地区的自然条件(例如母质、地形、植被、水文、气候等);地区的土壤性状(例如土壤类型及性状特征等);地区的农业生产情况(包括土地利用、作物生长与产量情况,灌溉用水及化肥、农药使用情况等);地区污染历史及现状、现有工业和生活污染源情况;对土壤污染物(重金属、农药、有机物)残留情况进行检测分析。
通常污水灌溉区和常规农业生产区的重金属综合污染指数明显高于其他典型区域,这进一步表明污水灌溉和农药、化肥的不合理使用是土壤中重金属污染的主要来源。由于土壤重金属污染的不可逆性和不易修复性,加强对污水灌溉区的监测和管理、指导农民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农药已成为当务之急。持久性致癌有机物多环芳烃类在典型区域检出率均为100%。虽然目前其在土壤中的浓度还处于较低水平,但也表明土壤中虽然有机氯农药残留逐渐降低,但持久性有毒有害有机污染物却在不断积累,表明土壤污染向有机,无机复合污染的方向发展,土壤有机物污染具有潜在的高风险性。(www.xing528.com)
(三)加强国际多边合作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对高效经济利益的追求无可厚非,但是与此同时也带来了污染问题。在农业方面主要体现在农药、化肥、兽药的过量使用和流失、水体富营养化的加重、酸雨对农业作物的危害等。例如,太湖水质的恶化就是水体富营养化的直接体现,使周围居民的饮水成为问题,同时也对太湖的渔业养殖构成灾难性的威胁。农业的污染一方面影响了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另一方面也对人体的健康构成危害。
目前,中国农业集约化手段主要表现在大量使用化肥和农药以及单一的作物品种,农业的增产主要依赖物质的大量投入。因此,必须加强国际间多边合作,建立起巩固的国际合作关系。对于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消除贫困,国际社会特别是发达国家要给予帮助和支持;对一些环境保护和治理的技术,发达国家应低价或无偿转让给发展中国家;对于全球共有的大气、海洋和生物资源等,要在尊重各国主权的前提下,制定各国都可以接受的全球性目标和政策,以便达到既尊重各方利益,又保护全球环境与发展体系。
(四)提高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近年来,随着中国农业地质环境调查工作的全面部署和实施,正在迅速获取以土壤为主,包括地表水、浅层地下水、沿海滩涂、浅海和湖泊底积物、重要农产品在内的多介质区域地球化学资料。以此海量资料为基础,开展农业地质环境评价,是实现农业地质环境调查,为农业、环境、生态、资源、人体健康等多学科研究、多领域应用服务,促进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途径。土壤环境质量现状评价是农业地质环境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不仅可以直接指导土地利用规划、土壤环境保护,而且也是污染土壤治理修复、土壤污染生态效应评价、地球化学灾害预测研究的基础。由于土壤系统物质组成、环境条件及其影响因素的复杂性,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是一项复杂的工程。科学、准确的评价标准是衡量土壤环境质量优劣的重要依据,也是开展相关工作的基础。
由于土壤具有一定的吸收容纳、降解自净污染物的能力,污染土壤对动植物和人体健康的危害作用表现为延滞性、间接性和潜在性。相对于水体、大气而言,长期以来人们对土壤污染问题关注不够,甚至将土壤作为处置堆积废弃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理想场所,影响到土壤环境基准的研究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建立。总的来说,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建立大大滞后于大气、水环境质量标准。土壤作为一种宝贵的自然资源,一旦受到污染,治理修复的难度很大,成本昂贵。因此,土壤环境的立法保护十分迫切和重要。
为科学合理地评价土壤环境质量,更加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土地资源,迫切需要制定切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长期以来相关学科领域研究取得的土壤环境容量、动植物和人体健康土壤基准值等成果资料,以及当前多目标地球化学调查正在取得的大量区域地球化学、土壤一农产品调查资料和研究成果,为地方性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提供了基础性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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