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云南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体系及应用研究:国外法律法规

云南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体系及应用研究:国外法律法规

时间:2023-1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1.2.2 日本城乡分治法规体系日本的城市和乡村分别适用不同的污水治理法规体系,城市适用《下水道法》,乡村地区主要适用《净化槽法》[8]。

云南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体系及应用研究:国外法律法规

1.1.2.1 美国法律法规体系

美国针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大致可分为三个层面:联邦政府、国家环保署及州和民族地区。

在联邦政府层面,美国国会分别通过了《清洁水法案》《安全饮用水法案》及《水质量法案》,作为农村与城市统一的环境治理法案,也为其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供了依据。美国重视农村污水治理是在1987年国会通过了《水质量法案》之后,这一法案规定联邦政府要为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提供更多的财政支持,同时鼓励地方政府在国家环保署的协助下,根据地方具体条件和地貌状况采用各种不同的分散处理系统[6]

美国环保署发布的《分散处理系统手册》和《分散处理系统管理指南》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提供了技术支撑。《分散污水处理系统手册》用于指导地方进行分散污水处理;《分散污水处理系统管理指南》用以引导地方政府和群众在适当的地方安装分散式污水处理系统并配合管理、维护。

州和民族地区政府通过各行政部门来管理分散式系统,通常是由州或民族地区公共卫生办公室负责制定规章,由地区或者当地的州办公室来执行管理。以加利福尼亚州为例,在该州有120万个污水处理系统,州政府有标准图可供用户选择,实行污水排放许可证制度,要求私人建房时必须包含污水处理系统。

美国现行的农村污水治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政府投入和参与组织的力度有限,居民自主投入的积极性和有效性难以得到保证,行政体系比较复杂,实施的效率不高,各州重视的程度不一样。主要存在问题有:

第一,美国分散污水治理在初期过度依赖土地处理系统,事实证明,很多土地并不适合建设污水处理系统,造成一系列的运行问题,包括对地下水产生新的污染。(www.xing528.com)

第二,美国家庭式的分散污水治理需要用户自己承担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理义务,由于户主缺乏专业的知识,不能做到防患于未然,将损失降到最低[7]

第三,美国目前实际上一个地区只授权一个公司从事分散污水的营运服务,形成垄断,服务质量不高。

1.1.2.2 日本城乡分治法规体系

日本的城市和乡村分别适用不同的污水治理法规体系,城市(人口>5万人或者人口密度>40人/hm2的集中居住地)适用《下水道法》,乡村地区主要适用《净化槽法》[8]

在20世纪50年代,日本为改善城市公共卫生环境,制定了《清扫法》《下水道法》。到20世纪60年代,日本农村地区为改善生活与卫生条件的需求,很多公司推出适用于农村地区粪便处理的净化槽技术与设施,为规范市场与建设,日本出台了《建筑基准法》。1983年日本正式制定《净化槽法》,对乡村分散污水治理进行全面规定,成为目前日本乡村污水治理的主要法律依据。由《下水道法》规范的集中污水治理相当于我国的城镇污水治理,主要由国土交通省管辖由各地方市政机构负责实施,属于公营事业。符合《下水道法》规定的农村地区居民的生活污水也排入城镇污水治理管网。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