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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采访中保证记者安全的重要手段

时间:2023-1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培养自我保护意识对记者十分重要。注意保密也是保证记者在隐性采访时相对安全的一个必要条件。如果有配合默契的搭档,记者的隐性采访就可以更加顺利和安全。果然,在一楼又有保安围住记者要强行检查,吕少波机智地和保安大吵起来,他的搭档趁乱溜出了大门,他们成功地躲过了一劫。[20]如果记者的采访对象和有关部门没有直接利益联系,记者还要努力争取相关部门尤其是公安部门的配合,这也是保证调查记者安全的一个重要手段。

新闻采访中保证记者安全的重要手段

记者隐性采访时面对的环境是危险和陌生的,有的似虎穴,有的像狼窟,记者稍不留神就会遇到危险,有的甚至会给自己招来杀身之祸。2018年10月,保加利亚鲁塞电视台记者马里诺娃在一个公园被杀害,被害时她正在调查一起涉嫌欧盟资金的腐败案件,尽管当地警方说没有证据显示马里诺娃的遇害和她从事的工作有关,但是也有知情人说:“马里诺娃是以行刑式的手段被杀害的,其警告的意味非常浓厚。”据“记者无国界”组织负责人介绍:“从2008年到2018年的10年间,大约有800名记者遇害。仅去年(2018)一年就有65起针对全世界记者工作的谋杀案。其中一个惊人的数字是,去年遇害的记者中有60%是被故意针对的;另外40%在工作过程中遇害。其中很多人是调查性新闻的记者,他们致力于揭露腐败、侵犯人权和其他高风险事件有关的问题。”

培养自我保护意识对记者十分重要。采访前,记者要对隐性采访的环境和对象有大体了解,对危险程度有所预测,针对预测的情况进行准备。比如有的记者在进入现场前会告诉同来的司机,如果自己进去一定时间后还没有出来就立刻报警。有的记者在采访时会把自己的电话拨到110,如果出现不测就立刻报警,为营救自己赢得时间。

注意保密也是保证记者在隐性采访时相对安全的一个必要条件。《新快报》在报道《无良酒楼黑幕大起底》以前,对相关酒楼进行了为期数月的调查,这期间除了直接参与调查的记者编辑以外,很少有人了解内情,报社的法律顾问也是在报道将要刊出前几个小时因为要确定报道是否会触及法律禁区才被报社领导请去看到相关报道的。

记者的保密活动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阶段保密,主要针对某次隐性采访,保密的重点是采访活动保密,不要让无关的人了解到隐性采访的内情,以免消息泄漏给记者带来麻烦和危险;另一种是长期保密,主要是身份保密,对那些经常从事隐性采访的记者的各种信息都要保密,包括他们的照片、视频、住址、单位、姓名等等,避免他们在采访时被人认出造成采访不顺利。

记者在隐性采访时不能一味单打独斗,应该获得别人的支持与配合。如果有配合默契的搭档,记者的隐性采访就可以更加顺利和安全。《焦点访谈》记者吕少波和搭档有次到深圳采访一家违规经营的公司,为拍到第一手证据,他们来到这家公司暗访。当拍完时,他们突然被一群保安围住检查,在吕少波包里有暗访设备和刚刚拍到的珍贵镜头。当时,吕少波紧紧抱住包,另一只手用力推开保安,并且大声吼道:“这包里是几万元现金,怎么?你们要在光天化日下抢劫吗,再抢我要报警了!”听他一吼,保安心虚了,吕少波和搭档立刻挤进电梯,为防止再次被搜查,他们在电梯里将手包进行了调换。果然,在一楼又有保安围住记者要强行检查,吕少波机智地和保安大吵起来,他的搭档趁乱溜出了大门,他们成功地躲过了一劫。[20]

如果记者的采访对象和有关部门没有直接利益联系,记者还要努力争取相关部门尤其是公安部门的配合,这也是保证调查记者安全的一个重要手段。《新快报》记者在调查“全国成人高考跨省舞弊案”的时候一方面派记者卧底考场,另一方面和当地的教育主管和公安部门取得联系,双管齐下,不但摸清了替考案的全部内幕,还使记者毫发无损地完成了全部采访任务。

【注释】

[1]Brendon,Piers The Life and Times of the Press Barons,[M],London,Secker and Warburg,1982,P78、79。

[2]邵飘萍:《实际应用新闻学》,见肖东发、郑绍根编:《邵飘萍新闻学论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12月版,第51页。

[3]邵飘萍:《实际应用新闻学》,见肖东发、郑绍根编:《邵飘萍新闻学论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12月版,第33、34页。

[4]邵飘萍:《实际应用新闻学》,见肖东发、郑绍根编:《邵飘萍新闻学论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12月版,第51页。

[5]《网红店假排队调查》,[N],上海:上海广播电视台http://www.kankanews.com/a/2017-06-06/0038019082.shtml。

[6]梁建增、关海鹰主编,孙金岭副主编:《见证〈焦点访谈〉》,[M],北京:文津出版社,2004年5月第一版,第71-73页。

[7]《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Z],2010年10月1日执行。(www.xing528.com)

[8]《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Z],2019年4月23日执行。

[9]张庆祥主编:《民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12月,第294页。

[10]张庆祥主编:《民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12月,第294页。

[11]刘海涛、郑金雄、沈荣:《中国新闻官司二十年》,[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7年10月第一版,第457页。

[12]崔洁等:《〈卧底女记者偷车不犯罪吗〉有反响 报社开始规范记者“暗访”行为》,[N],北京:《中国监察报》,2005年5月11日。

[13]张西明:《隐性采访中的道德与法律问题——从美国新闻界的一些做法和规定谈起》,[J],《中国记者》,1997年第7期。

[14]甘惜分主编:《新闻学大词典》,河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939页。

[15]蓝鸿文主编、郑保卫副主编:《新闻伦理学简明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11月第一版,第257、258页。

[16]蓝鸿文主编、郑保卫副主编:《新闻伦理学简明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11月第一版,第259页。

[17]骆汉城等:《行走在火上——隐性采访的法律思考》,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年1月第1版,111页。

[18]骆汉城等:《行走在火上——隐性采访的法律思考》,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年1月第1版,112、113页。

[19]余仁山:《解密〈新闻调查〉——电视调查性报道的策划与运作》,福建人民出版社2008年5月第一版,第86、87页。

[20]参考梁建增、关海鹰主编,孙金岭副主编:《见证〈焦点访谈〉》,文津出版社2004年5月第一版,第61、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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