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关于新闻方面的法律还不健全,针对隐性采访有更多的空白地带,诸如隐性采访是否是合法行为?隐性采访在哪些新闻报道中可以使用?在进行隐性采访时记者的权力和责任有哪些?哪些新闻报道严禁采用这种报道方式等等都缺少明确的规定和诠释。正因为如此,隐性采访带来的法律问题屡见不鲜。
总体来说,隐性采访容易引发的法律案件主要集中于5个领域:
一是容易涉及公民隐私权。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个人信息不被非法获悉或者公开,私人生活不被非法侵扰,个人私事不被非法干涉的人格权。隐性采访由于自身特有的揭秘性所以容易侵害到公民的隐私。2012年12月,英国凯特王妃因为怀孕到爱德华七世医院就医。医院的一名护士有一天接到一个电话,声称自己是英国女王伊丽莎白,电话旁边的“查尔斯王储”不时接话,护士信以为真就将王妃的情况一五一十地告诉了对方。很快凯特王妃就医的情况就被电台公布,经过院方调查,打来电话的根本不是什么女王,而是澳大利亚2DAY电台的两名主持人。这个事件使爱德华七世医院蒙羞,接电话的那个护士在自己住所内自杀身亡。这个事件就是主持人因为自己的不当采访侵犯了凯特王妃的隐私权。后来该电台受到舆论谴责,两名涉事的主持人被电台开除。类似这样的事件在英国并非个例,最著名的就是2011年《新闻报》的关张。《新闻报》是新闻大亨默多克掌控的新闻集团旗下的一张小报,虽是小报,但是小报不小,办报历史长达168年,销量最高达到850万份。《新闻报》醉心于黄色新闻,大量采用隐性采访揭露秘闻。2001年,报社派记者乔装成阿联酋一名酋长助理,接近并且采访爱德华王子的王妃索菲,将索菲对英国首相布莱尔和财政大臣布朗等人的抨击以及一些王室秘密公之于众。为了采集到更具爆炸性的新闻,《新闻报》从2002年开始窃听公众电话,甚至王室成员,像查尔斯王储、卡米拉王妃、威廉王子和哈里王子的通话都被记者偷听偷录。这些行为无疑都涉嫌侵犯公民隐私,后来“窃听丑闻”被曝光并且不断发酵,导致这一拥有168年历史的英国老牌小报停刊。
二是隐性采访容易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具体包括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和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7]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8]由于隐性采访隐匿了新闻记者的真实身份和意图,就有可能会导致相关秘密的责任单位放松警惕,如果记者再缺乏这方面的法律意识就会导致相关秘密的泄露。
三是容易涉及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权。名誉俗称名声,它是社会对某公民的品德、才干、思想作风等诸方面的综合评价,是公民人格权的重要内容。而对于法人来说,它是社会对法人信用、服务、态度、工作状况、对社会贡献等的综合评价。[9]在隐性采访中,如果记者采访不当也会触及这方面的权利。《海峡都市报》曾经报道记者在暗访泉州湖美大酒店时接到应召小姐打来电话称可以上门提供服务,记者表示对安全方面有顾虑,该小姐声称这个酒店是最安全的,如果有紧急情况酒店会提前通知。报道刊登以后,湖美大酒店认为《海峡都市报》的暗访严重侵犯自己的名誉权,并且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后经过法院审理,认为报道中所谓的“应召小姐”身份不明,而且信息没有经过进一步核实。法院最后判定报社和记者对该酒店的名誉权造成侵犯,判令被告赔偿酒店一万元并且赔礼道歉。(www.xing528.com)
四是容易涉及公民肖像权。肖像,是指通过造型艺术对公民形象的再现。肖像可以是一般的照片、画像,也可以是摄影、绘画、雕像、录像等其他艺术形式的再现,它反映肖像者的真实形象和特征,与人的人格不可分离,为该公民所专有,是自然人所独享的民事权利。[10]在隐性采访中,因为侵犯肖像权导致记者被诉的案例也屡见不鲜。
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电视台的《新闻透视》栏目在1998年连续三个晚上(每晚两次)播出了以《暗访街头算命摊》为题的电视节目,通过记者隐藏在皮包内的摄像机对竹山县的算命摊进行曝光。其中有记者对算命先生程道平的偷拍镜头。
节目播出后不久,程道平以侵犯名誉权和肖像权为由向竹山县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诉状,将竹山县电视台和记者方应成告上法庭。程道平在诉状中称:原告无意中的形象,被别有用心地拍照,并烘托印证其“骗取钱财”之说,给人以无可否认的印象。这种丑化,细致到了把原告裤头上的拉链头都反映得清清楚楚,并由下向上,停留在脸和破帽上,可见侮辱的程度如何。[11]虽然在这起新闻官司中,电视台和记者赢得了诉讼,但是节目确实有侵犯肖像权的嫌疑,只不过记者的采访和拍摄是针对侵犯公众利益的行为,所以法庭考虑这方面因素以后就没有认定。
五是以非法身份采访。由于新闻记者在隐性采访时要放弃自己的记者身份而装扮成另外一种身份,这就带来了一个身份选择的问题。因为有些身份记者是不能装扮的,有些身份装扮起来难度比较大,这两点后面会有叙述。再一个就是记者不能够以非法身份进行采访活动。新闻记者是国家或者社会中的一个群体,他们的言行也要受到所在国法律的约束,不能因为自己从事的是新闻采访活动就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不能因为目的高尚就采用违法手段,而这一点又往往是一些媒体和记者忽视的。新闻记者采用非法身份进行隐性采访的例子比比皆是。2005年,南京某报记者钟某经别人介绍潜入到南京的一个偷盗自行车团伙中进行隐性采访,根据采访内容写了一篇题为《四天三夜女记者贼窝上演无间道》的报道。这篇报道引发较大争议,争议焦点在于这名记者的采访是否合法。因为这名记者不但潜入该组织还在偷盗团伙偷窃自行车的时候为他们望风,据办案的检察官介绍,依照犯罪嫌疑人的互相印证,这名记者与他人共同参与偷盗自行车15辆,行为已经触犯刑法。鉴于该名记者违法行为较轻,又向公安机关报案,南京玄武区检察院向记者所在报社发出《检察建议》:对记者钟某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并给予一定行政处理;报社领导要自觉增强法律意识,提高分析和辨别是非的能力,引导记者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对全体记者的法制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社会责任感,不要将采访证作为违法的特权证,并对采访中记者应如何遵纪守法提出了具体建议。报社根据这一建议制定下发了《关于隐性采访实行申报许可制度的通知》,规定“凡重大题材或可能产生重大风险的隐性采访活动,必须在司法机关或报社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行动时必须采取双人相互掩护、监督的措施”。[12]虽然报社针对这件事情有了回应,制定了相关制度,但是从制度内容可以看出报社的回复没有找到问题根源,出现这一问题的最主要原因是新闻记者法律意识淡漠,不知道在隐性采访中哪些角色可以扮演,哪些不能,不知道行为的法律界限在哪里。因此报社应该加强对新闻记者的法制教育,要求新闻记者不得使用违法身份进行采访。这个例子也提醒新闻工作者要知法懂法,清楚非法和合法的边界。记得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曾经对某城市不法分子兜售假发票行为进行暗访,记者假扮成想要购买发票的行人向这些不法商贩了解情况,尽管记者也和他们讨价还价,但是始终没有购买,我认为这个记者的行为界限就把握得非常精准,如果记者购买,采访行为就会发生质的变化,变成一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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