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域内治理主要针对的是工农业生产以及居民生活用水的排放,从源头上对污染物的排放进行控制,以减少对水环境的污染。
2.1.1 生活污水处理
日本在生活污水处理方面,提倡建设可持续使用的污水处理系统,综合考量集中式和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手段的特性、经济性、保全水质的效果,推进计划性和效率性的设施管理与更新。
2.1.1.1 集中式污水处理系统的建设与发展
下水道是日本减少污水对环境影响、保障公共区域水质、实现集中式污水处理的主要基础设施。自1958年新《下水道法》施行以来,扩大公共下水道及流域下水道覆盖面积、建设污水处理厂等事业全面展开,到2015年日本国内下水道普及率已由1961年的6%提高至77.8%。针对污水二级处理后氮、磷、有机物处理不充分、封闭性水域富营养化等问题,运用生物技术实现下水道污水深度处理的同时,也通过建设合流式下水道避免了因降雨量骤增等问题未处理污水涌入河湖所造成的水污染(见表2)。
作用于农村的农业排水系统,通过集中的农村污水处理厂,根据地区的特性进行污水处理。集合处理农业区域内的污水,进行深度处理并实现处理水的重新利用,将处理产生的污泥施用到农地,建设水和有机资源再利用的循环型社会。
2.1.1.2 净化槽的使用
净化槽是20世纪60年代始于日本的一种家庭用小型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最初的单独净化槽只用于处理冲水厕所产生的粪便污水。进入20世纪70年代,合并式净化槽的诞生,使得家庭产生的厨卫洗浴等所有生活污水都能得到处理,并且能够在保持原有排水系统的情况下对污水进行收集处理和再利用。因其安装使用的灵活性和分散性处理特性,净化槽作为日本集中式污水处理系统的补充被广泛用于个人家庭以及下水道难以普及的人口密度低的农村地区,成为水环境污染治理的又一重要手段。
1983年日本政府出台了《净化槽法》,对净化槽的生产、设置及维护管理进行了统一规范。与只用于粪便处理的单独净化槽相比,合并处理净化槽能够同时处理厨房排水和洗涤排水等,更大程度地减少污水对环境的危害,因此在2001年修订的《净化槽法》中单独净化槽相关内容被删除,安装合并式净化槽成为新建建筑物的一项义务。同时通过支付补助金、杂志宣传、召开说明会等措施,实现已安装单独净化槽和未安装净化槽的区域向合并净化槽的改造。(www.xing528.com)
表2 下水道污水深度处理
在净化槽的维修管理方面也有明确的法律条例规定。通过4个月一次的功能保养检查、每年至少一次的清扫以及每年一次的法定检查来维护净化槽的净化效率。
2.1.2 工业污水管理
在工业污水管理方面,日本以全国性的法律和各都道府县的总量削减计划及地方性条例为基础,为污水排放单位制定严格的排放标准。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的要求,设有污水排放设施的工厂和单位必须按照该法律规定的全国性排放标准向公共水域进行排放。在污染较为集中且严重的地区,则需要按照都道府县当地制定的比全国性标准更为严格的污水排放标准进行排放,从而达到维持环境基准的目的。
日本的法律同时规定了企业和单位排水设施的设置、构造变更的事前呈报材料以及排出水的浓度测定结果等资料留存的义务,以及未按照排放标准排放和其他未履行义务行为的拘役、罚款等措施。
针对特定的高污染行业,各都道府县也根据实际情况强化了排放标准,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和各条例实施现场检查,减少工程内添加剂的使用,转换副产物,指导添加凝聚剂、营养剂的合理化等。在新设、增设设施、改善排水处理设施时,指导建设污浊负荷量的削减效果好的排水处理设施。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