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确定许可排放量[8]是排污许可与环境质量挂钩的重要抓手,是实现排污许可管理统一公平的重要支撑。排污许可制是一项分类管理、分级许可的制度,作为唯一许可的核心制度,可以消除以往总量多本账的问题,促进区域排放总量分解落实到单一排污单位总量的转变。年许可排放量根据污染物的排放标准浓度、基准排气量和产量确定允许排放量,从而实现不同工艺和不同产品产量许可量的精细化管理,因此每个行业的技术规范均对许可量的计算作出详细的规定,即“绩效法”;同时,将原有的总量控制指标或者环评中的总量要求作为许可总量的一个参考,对比从严。然而,上海市在排污量的核定上,未采用宽松的“行业排放绩效法”,而是采用了“历史排放法”,即达标前提下的实际排放量。“三者取严”法使得企业排污量“天花板”很低,促进企业主动思考如何持证排污,也真正改善了环境质量。
质量评估中对于许可量的合规性评估主要包括有组织排放的许可量和无组织排放的许可量。对于有组织排放量的许可,首先应审核许可因子是否选择正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综合表征)4种废气污染因子应许可排放量。部分许可证出现许可因子的缺失或错误,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遗漏;其次应审核许可量是否核算正确。原则上,许可量核发应计算以下3套数据,并按“三者取严”的原则进行许可。根据各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的绩效法计算获得的数值;总量分配文件和环评批复中的总量控制要求[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评批复的企业,还应考虑环评中的总量];根据沪环保总〔2016〕200号计算的历史实际排放量。同时,上海市规定一般排放口也需核算这几种许可因子的许可排放量。“回头看”发现许可量核算原则错误比比皆是,如未提供3种算法依据、未进行三者取严,以及许可量核算方法错误,其中实测数据的有效性次数不足、风量和浓度单位换算错误、环评中总量选取错误、一般排放口未许可排放量等较为常见。由于排污许可证后续与各项环境制度对接,数据的准确性至关重要。(www.xing528.com)
对于无组织排放量的许可,根据《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产生粉尘、废气的作业活动具备收集或者消除、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件的,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不得无组织排放。因此,上海市对于无组织排放一般不予许可,然而根据《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重点污染物许可量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沪环保总〔2016〕200号),对于无组织排放一般不予许可,但应通过物料衡算等方法核算其排放量,申请排污许可证时一同报告;因不具备收集或者消除、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件的无组织排放(造船等),在采取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后按上年度实际排放量予以许可。因此,在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过程中,尤其要注意一般情况下不得无组织许可,同时确有无组织排放的需载明无组织排放的限值和许可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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