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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环境科学集第24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时间:2023-1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生产线增加、产品种类增加、产能扩大,在核发时仍需结合环评考虑,以免环境管理内部自相矛盾;另外,在产品产能和原辅材料部分,公用单元的设施、环保治理设施等方面还存在填报规范性不够、原辅料信息部分遗漏等问题。

上海环境科学集第24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在近2年的核发过程中,出现了环保部门很着急,排污单位却很拖拉或被拽着走的现象,这主要是因为排污单位缺少责任主体意识,甚至还心存侥幸。因此,环保部门应加大宣传,引导培训,执法促动,真正达到自主申领许可证。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等属于登记事项,由排污单位申报,并在副本中记录即可,这也和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4]的理念相一致,但实际操作起来却有一定难度,企业对自身生产情况非常熟悉,但对于自己排放了什么、排放了多少并不清晰,或者说由于长期以来“猫抓耗子”和“保姆式监管”,现阶段执法力度欠缺等原因导致这部分登记事项依旧需要审核,而不是绝对的信任。

2.3.1 总磷/总氮控制区

根据《“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发〔2016〕65号),上海市为总氮控制区域,在核发过程中,有些审核方对是否属于总磷总氮把握不准。

2.3.2 产品产能及原辅燃料信息

对于产品产能等登记信息的审核,本质上还是环评与许可证衔接的问题、是否做到环境管理闭环。生产线增加、产品种类增加、产能扩大,在核发时仍需结合环评考虑,以免环境管理内部自相矛盾;另外,在产品产能和原辅材料部分,公用单元的设施、环保治理设施等方面还存在填报规范性不够、原辅料信息部分遗漏等问题。

2.3.3 废气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

排污许可证质量评估对于废气产排污情况主要通过“是否遗漏污染物因子”“是否遗漏排放口”“排放口属性选择”和“可行性技术选择是否正确”来评判。(www.xing528.com)

质量评估的过程中发现很多排污单位的污染因子或盲目抄袭或随意删减技术规范,与实际排污行为有较大出入;有些排污许可证上载明的污染因子和环境影响评价上识别的因子有差别,也影响排污许可证的科学性,更会导致后续自行监测部分的监测因子出现错误或遗漏。如:制药行业容易遗漏特征因子、锅炉排放口容易遗漏林格曼黑度等。

可行性技术的界定就更加原则不一,目前生态环境部只发布了少数几个行业的可行性技术规范,其他行业均在排污技术规范中列表说明。“回头看”有不少许可证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并非可行性技术,但对于此类未采用最佳可行性技术的污染控制环节,既未填写“否”,也未提供相关达标证明材料,使得许可证缺少严密性和科学性[5]

2.3.4 废水类别、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

与废气的情况相类似,废水部分核发质量的评估也是从“是否遗漏污染物因子”“是否遗漏排放口”“排放口属性选择”和“可行性技术选择是否正确”来评判。

审核过程中,应按照各行业申请和核发技术规范及审核要点来审核废水类别完整性,尤其是一类污染物废水种类需单独填报,作为车间排放口识别。电镀行业常见的总锡、总铬等一类污染物,部分已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出现了遗漏。其次,应注意不得遗漏主要特征污染因子。排污许可证技术规范中对于生产废水污染因子涉及“其他特征污染物”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如何平衡环评中识别的污染因子和实际排污产生的污染因子是难点和重点,既不能盲目抄环评,脱离企业实际,又不能造成企业漏因子而造成监管漏洞[6]。对于生活污水,由于各行业排污许可证技术规范中对生活污水的污染因子没有做明确的规定,因此,各区在审核过程中没有统一的标准,导致生活污水污染物种类缺项漏项较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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