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知识产权,我们还是要回归到传统的知识产权概念。广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人类一切智力创作的成果,狭义上则特指人们可以就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可以划分成四部分:著作权(版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专有权。这四部分若再进一步归纳,可分成两部分,即著作权(版权)、工业产权。
影视剧产品属于无形资产,对这些无形资产的保护基本都有赖于知识产权的各项法律法规。在影视剧的整个制作过程中,与著作权相关的人员大致上包括:出品人、原著、编剧、制片人、导演、摄影、演员、职员、作词、作曲,等等,这些人员主要是自然人,也有可能是法人。他们一般都拥有署名权,还拥有其他相关的权利。
《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一部影视作品的完成,凝聚了多方面的劳动、创作和资金投入,是与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美术、剪辑、制片人等共同的努力分不开的,因此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采用“分权法”。影视作品作为整体的著作权之所以要归制片者所有,这是因为影视作品一般耗资大,制片者的投资直接关系到影视作品是否能摄制完成以及保证作品的质量。制片者决定着影视作品的经济命脉,所以将整体权利赋予制片者有利于制作、发行等,能更好地实现该作品的著作权。
针对知识产权,制作方又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成片权利?
制作方中,主角是制片人。制片人负责统筹指挥影片的筹备和投产,有权改动剧本情节,决定导演和主要演员的人选等。制片人大多懂得电影艺术创作,了解观众心理和市场信息,善于筹集资金,熟悉经营管理。电影生产中有时把制片人称为监制。那么,针对知识产权方面,制片人又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成片权利呢?这个主要从以下方面入手:
(1)必须适时了解国家相关政策。
(2)做好著作权登记。
(3)做好衍生品等商标登记。
(4)与相关公司合作时,在提供剧本等可能被剽窃的完整作品前,最好签署相关协议,如保密协议等,明确违约责任,以达到保护自己的目的。
目前,包括“网大”在内的影视剧的盗版侵权现象仍然比较严重,大量影视剧的制片方、编剧、导演和其他演职人员的合法权利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版权是影视剧产业的生命之源,因此,应加大版权的保护力度。首先,要完善关于版权的保护法规,特别是细化实施细则,严惩侵权责任主体,增大侵权成本;其次,科学划分版权界限,明确投资方、制作方、平台方、作者和编剧、导演、作词作曲及其他演职人员等的权利范围,通过合同形式保障每个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包括署名权及其他经济权利;最后,通过行业协会和政府的支持搭建好版权交易平台、制定版权交易规则、确立版权评估标准,最终通过繁荣的版权交易市场,从另一方向加强对版权的有力保护。
关于之前很火的琼瑶阿姨告于正的例子,便有很多值得制作方注意的方面。最主要的一点是,在作品的法定版权保护期限内,“接触+实质性相似”是法院判断是否构成版权侵权的两个要素。对剧本的“接触”,除了实实在在地看过、听过、收到过,还包括剧本的发表、该剧已拍摄成影视作品等方式公开;“实质性相似”,则指剧本的原创内容在表达上的一致或高度近似。琼瑶著作权维权案的经验告诉大家,剧本侵权比对,可以从剧本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人物命运与情节的交互作用、情节桥段的创作与整体创编串联几个维度进行比对、分析。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原创的表达内容与形式,而无法直接保护创意和思想本身。因此,编剧在创作活动中,“可借鉴创意,别抄袭表达”。抄袭、剽窃是行业公敌,制作方务必要仔细鉴别剧本是否存在抄袭、剽窃等严重现象。
在“网大”创作过程中,一方面要注意保护自己,另一方面,也要学会尊重别人的版权价值,避免侵害别人的权利。合法音乐版权的引入,就是一个好的兆头。对于一部“网大”来说,不应该随意地、大段大段地使用某首歌来作为背景音乐,应更多地尊重原创方的音乐版权,即使要使用,最好也找到相关的版权所有方,支付授权费用后使用。
现在市场上还有不少原创音乐人、音乐机构,有时候找他们定制音乐的价格也不是很贵。聘请一个专业的作曲人来为电影“量身定做”音乐,一方面可使音乐与电影剧情更大程度相契合,另一方面也可大大减少音乐授权成本。尽管刚开始该音乐还无人知晓,但也有可能因为电影的大卖而一跃成为热门歌曲,跻身各大音乐榜单。对“网大”而言,这也不失为很好的音乐方面的开发。
另外,针对各类素材(视频类和图片类素材),最好也不要随便上网“扒”来使用。即使是一个小小的空镜头,也有版权归属。简单地信手拈来,一旦被原始版权方发现,就是大麻烦。其实有很多素材库机构,花一些小钱就可以买来自己中意的素材。宁愿麻烦一点,也不要埋下潜在风险。
这里附上一些原著、编剧、演员等知识产权方面的知识。
原著
在创作剧本时,如果剧本只是改编于他人的原创作品,则必须得到原著作者书面授予的改编权。改编者对改编完成的作品拥有著作权,但应该给予原著作者署名权。
如果剧本的改编涉及多种形式的作品,如动画片、话剧、影视等,这时编剧的改编就要同时得到这些动画片、话剧、影视等作品编剧或剧本版权方的授权。改编者拥有独立的著作权,但也要给原著署名。
编剧
在一部影视剧中,编剧是涉及著作权内容最多的权利主体。首先,如果剧本是由一人或多人创作的,则这一人或多人都能享有该剧本的完整的著作权;其次,编剧也可以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担任,《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中对此有所规定:“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演员
影视剧中,演员是最主要的角色,直接关系到一部影视剧的优劣和传播效果。因此,演员对其表演享有权利,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www.xing528.com)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导演、摄影、作词、作曲
基于著作权归属的分权法,像导演的特殊艺术表现手法、美术设计、音乐等这些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导演、摄影、作词、作曲这些主创人员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至于音乐版权,后期制作聘请专门的作词作曲,也是为了避免侵犯他人的音乐版权,毕竟盗用音乐版权在目前的影视行业中仍是比较泛滥的。
目前,编剧方面侵权事件比较多。下面重点介绍编剧方面的权利保护,以加深认识。
其实在影视行业,缺的不是资金,而是好剧本。作为剧本的创作者,编剧的地位目前却并不高,权利也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当然,这也不是中国一个国家的情形,好莱坞的编剧们就曾因为待遇低而举行过大型的游行示威和罢工等活动。中国的国情可以说比较复杂,但是,只有编剧的权利得到保护,地位获得提高,本来的智慧之火再加上更多的利益之油,真正的好剧本才能够大量地、精致地创作出来。
编剧们自己也需要积极维权。从影视行业不断暴露出的编剧遭到侵权的新闻,我们可以看出在影视行业,编剧也是弱势群体,权利还得不到充分的保障。这种情况其实是应该杜绝的。剧本是一部影视作品的灵魂,如果编剧的知识产权都得不到保护,那么不仅不利于好剧本的出现,更将直接影响中国电影产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目前,编剧遭侵权的情况总体来看,一是很多合同的签约方已是空壳公司;二来编剧这一称谓也经常被一些模糊的概念来代替;三呢,一旦编剧被中途更换后,原编剧即失去了所有的权力。
当然,比如欠薪、不与编剧签订合同、编剧间的互相剽窃等,这在影视圈仍是时常发生的事情。
编剧维权时经常会遇到一些困难,主要是因为证据不足,所以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编剧要增强法律意识,注重保护自己的各项权利。编剧可以采取的防范措施有很多,比如:
(1)一定要签订合同,而且要注意核对合同的相对方,注意合同每一个细节条款的表述。一旦合同中有对自己不利的条款以及未清楚约定的条款,各编剧应提出自己的意见,要求修改或增加。
(2)注意保存来往的信件、邮件等信息,在这些信息应尽量写清楚人物与内容。
(3)尽量采取先支付一定稿酬,再按阶段付酬的薪酬支付方式。
(4)若双方出现纠纷时,可以采取签订书面文件、录音录像等方式来保留证据等。
编剧权利的保护关系到影视业作品的质量与竞争力,这是需要编剧自身、法律人、媒体人各方面共同努力的!特别是在国外影视强势大举进攻中国的今天,在消费者的钞票都被国外大片赚走的今天,不能只看技术,还要看内容,看实质。只有我们自己的编剧也能写出好的剧本,我们才能在国际影视文化的竞争中找到自己,最终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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