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弼(226—249)是魏晋玄学的开创者和代表。《三国志》卷二八《魏书·钟会传》曰:“初,会弱冠与山阳王弼并知名。弼好论儒道,辞才逸辩,注《易》及《老子》,为尚书郎,年二十余卒。”据《隋书·经籍志》,王弼的易学著作有《周易注》(《六十四卦》)六卷和《易略例》一卷。《易略例》即所谓《周易略例》。这两种书今天都保存下来了,其中《周易注》被收入唐修《五经正义》中。汉魏之际易学从象数到义理的转变,王弼起了关键作用。王弼首先高举经典的旗帜,以孔子的《易传》为标准,质疑汉人所发明的象数方法及以之解释经典的合法性。不过,王弼不是不要象数,而是要回归先秦象数,特别是《易传》象数。《周易略例》是一部以孔子《易传》为标准,而讨论如何解释《周易》(方法论)的著作。“略”谓大略,“例”谓凡例,书名的意思是说“理解或解释《周易》的一般方法”。《周易略例》包括《明彖》《明爻通变》《明卦适变通爻》《明象》《辩位》《略例下》《卦略》七篇。王弼写作《周易略例》有两个基本目的,一个是在方法论上阐明《易传》是如何解释《周易》的,另一个是批判汉易特别是汉末易学的象数方法。王弼批评汉易将本为方法的象数误会为经义(圣人之意)本身,在目的与手段之间展开了深入的辨析和批评。
先看王弼对汉易象数学的批判及对自己所持方法论的阐明。在《周易略例》七篇中,《明象》篇最具方法论的意义。《明象》是根据《系辞上》一段文字来立论的。在那段文字中,“言”指圣人之言,“象”指圣人所立之象,“意”指圣人之意。从《周易》来说,王弼对所论“言”“象”“意”三概念的内涵有所改变:“言”指卦爻辞,“象”指易象(包括《说卦》所列八卦之象和卦爻之象),“意”指文本之意(或经义)。顾名思义,“明象”即阐明“象”的作用,及其在言、象、意三者之间的关系。在《明象》中,王弼首先阐明了“象”与“言”“意”的关系。《明象》曰:“夫象者,出意;言者,明象者也。”言、象、意三者前后两两为手段和目的的关系,而“象以出意”是《明象》篇的论述重心。其次,王弼阐明了解经者对“象”应当采取正确的态度。借助《庄子·外物》一段文本,王弼阐明了《周易》“言”“象”“意”三者之间的关系。《庄子·外物》曰:“荃者所以在鱼,得鱼而忘荃;蹄者所以在兔,得兔而忘蹄;言者所以在意,得意而忘言。”在此,“言”“意”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而“忘言”是“得意”的前提。如何注解《周易》,以见圣人之意?据《庄子·外物》,王弼认为,在“言”“象”“意”三者之间应当“忘言”“忘象”,“象”是“言”的目的,而“意”又是“象”的目的。《明象》一曰:“得象而忘言……得意而忘象。”二曰:“忘象者,乃得意者也;忘言者,乃得象者也。得意在忘象,得象在忘言。”三曰:“故立象以尽意,而象可忘也;重画以尽情,而画可忘也。”简言之,“得意忘象”是《明象》篇的基本观点。最后,王弼直接批驳了汉人的“象”观念。《明象》曰:
是故触类可为其象,合义可为其征。义苟在健,何必马乎?类苟在顺,何必牛乎?爻苟合顺,何必坤乃为牛?义苟应健,何必乾乃为马?而或(惑)者定马于乾,案文责卦,有马无乾,则伪说滋漫,难可纪矣。互体不足,遂及卦变;变又不足,推致五行。一失其原,巧愈弥甚。纵复或值,而经义、卦义无所取,盖存象忘意之由也。忘象以求其意,义斯见矣。
在王弼看来,汉易象数学的最大问题在于“案文责卦”,死板地寻求卦爻辞之象与卦画之象的对应关系,而如果某卦之内外卦无此所需之卦,那么汉代易学家就会通过易例的发明来推演此卦,从而不可避免地陷入了“存象忘意”的窘境。王弼认为,第一步,“义苟在健,何必马乎?”“健”之义不必以“马”象为执。第二步,“义苟应健,何必乾乃为马?”应“健”之义不必执“乾卦”而为“马”象。在王弼看来,“义”在解经中居于第一位,“象”居于第二位,而与此象相应的“卦”则居于第三位。而惑者(指汉易象数学家)则胶固地看待这三者的关系,认为“马”必是“健”之象,而“乾”必是“马”之卦。而如果卦爻辞之“马”象在别卦之上下卦中并无对应的“乾卦”,那么汉易象数学家就会通过易例的发明而生硬地制造出一个乾卦来,“或(惑)者定马于乾,案文责卦,有马无乾,则伪说滋漫,难可纪矣”。所谓“伪说”,指汉人那些迂曲、牵强和在《易传》中无根据的解经之说,反映在方法论上,互体、卦变和五行等皆属于此列,都具体展示了何谓“伪说滋蔓”。
再看王弼所主张的《周易》解释方法。在方法论上,王弼主张“得意忘象”,批评了汉人“存象忘意”,轻视经义或卦义,而将“象”看作解经之目的的荒唐做法。不过,王弼并非一般性地反对象数方法,他的批评特就汉人的象数方法及其运用而言之;事实上,他极力主张回归《易十翼》的象数方法,并以之为标准。在《明彖》篇中,王弼提出了“卦主”的概念,他说:“夫《彖》者,何也?统论一卦之体,明其所由之主也。”这种观念其实出自《彖传》,王弼不过在此作了总结而已。在《明爻通变》中,王弼提出了“卦以存时,爻以示变”的观点。其实,“卦以存时”是从《彖传》,“爻以示变”是从《象传》《系辞》概括出来的。当然,王弼的观点和方法在《易传》的基础上有所推进和创新。例如,王弼认为“爻变”产生于“情伪之所为”,这虽然自出《系辞传》,但与《系辞》所说有一定的差距。在《明卦适变通爻》中,王弼提出了“夫卦者,时也;爻者,适时之变者也”的观点,进一步阐明了爻变和卦时之间的关系,对《易传》爻位理论的关系律则作了一定程度的归纳,及阐明了解卦的一般步骤:先把握卦时,后论爻位和爻变。在《辩位》中,王弼根据《系辞》《文言》《象传》等篇总结了爻位的一般规律和特性。在《略例下》中,王弼除重复了“凡《彖》者,统论一卦之体也”“《象》者,各辩一爻之义者也”等说法,又总结出新的易例。
最后看王弼解释《周易》的特点。王弼解《易》的第一个特点是,重义理而轻象数,义理是鹄的,而象数是手段。“义理”与“象数”是一对术语,易学中的“义理”概念指经义及其所含之道理,而“象数”则指易学之“象”“数”两种方法,且它们是解经者“得意”的手段。需要指出,王弼主张“忘象”,而不主张“废象”。后人常说王弼“扫象”,“扫象”介于“废象”和“忘象”之间,(37) 这一用词不是很准确。“得象而忘言,得意而忘象”,这是王弼的基本观点。“忘”是暂忘,是手段,目的是为了“得意”。王弼解《易》的第二个特点是,轻“天道”而重“人事”。李鼎祚《周易集解序》曰:“郑则多参天象,王乃全释人事。”重视天象的表达,是汉易的一个特点,且在汉易学术史上,使用象数方法与诠释天象有密切的关联。王弼注《易》,会归人事,着重就人事作说解和推阐经义。王弼解《易》的第三个特点是,重视通论一卦之义,以及重视对爻所处之时位、阴阳和刚柔作分析,且以二者为体用关系。
总之,汉末易学将象数方法发挥到了极致,而在“象”“数”二者之中,前一种方法得到了更多运用。不仅如此,汉末易学不断发明新的方法以满足取象的要求,这使得整个易学的解经活动演变成为以取象为中心而不断予以应用和发明相关方法,并据以关联卦画与卦爻辞的解释活动。在汉魏之际,汉易象数学俨然至于疲敝之极,具有迂曲、繁琐、臆造和牵合的病症。诚如王弼所言,汉易特别是汉末易学具有“案文责卦”“存象忘意”和“伪说滋蔓”三大弊病。这样,从象数到义理的转变,乃是在彼时易学自身不得不浴火重生的必然逻辑。王弼应运而生,一方面批判了汉易象数学,另一方面又高举“义理”的大旗,在方法论上完成了《周易》解释从象数到义理的重大转变。
(2) 《后汉书·宦者列传》。
(3) 《后汉书·质帝纪》。
(4) 《后汉书·儒林列传》。
(5) 本章对郑玄及其易学的论述,参考了丁四新《郑氏易义》。该文已收入氏著《玄圃畜艾》(北京,中华书局,2009)第234—296页。
(6) 关于郑《易》的传承,《北史·儒林传序》曰:“郑《易》《诗》《书》《礼》《论语》《孝经》……大行河北。”陆德明《经典释文·序录》云:“永嘉之乱,施氏、梁氏之《易》亡,孟、京、费之《易》无传者,唯郑康成、辅嗣所注行于世。”《隋书·经籍志》曰:“梁、陈,郑玄、王弼二注列于国学,齐代唯传郑义。”据王应麟说,《崇文总目》载郑《易》一卷,存《文言》《序卦》《说卦》《杂卦》四篇,其他的都散佚了。而这最后一卷,也亡于北宋、南宋之间。
(7) 《郑氏佚书·易注一》,浙江书局本,光绪戊子夏。
(8) 爻纳支,可以溯源至清华简《筮法》。据《筮法·地支与爻》一节,子午与九配,丑未与八配,寅申与七配,卯酉与六配,辰戌与五配,巳亥与四配,即每两支配一爻。按天数、地数简化并归类,九、七、五这三个天数正合于汉人六阳爻纳支法,即初四位纳子午,二五位纳寅申,三上位纳辰戌;八、六、四这三个地数大体上合于汉人六阴爻纳支法,即初四位纳丑未,二五位纳卯酉,三上位纳巳亥。不过,《筮法》为支爻匹配,与汉人的爻纳支说有一定的区别。
(9) 参见李学勤主编《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肆)》,第118页。
(10) 惠栋:《易汉学》卷七,载《周易述》,郑万耕点校,第621页。
(11) 荀爽注《乾·彖传》“万物资始”曰:“谓分为六十四卦,万一千五百二十册,皆受始于乾也。册取始于乾,犹万物之生禀于天。”(《周易集解》卷一)注《坤·彖传》“万物滋生”曰:“谓万一千五百二十策,皆受始于乾,由坤而生也。策生于坤,犹万物成形,出乎地也。”(《周易集解》卷二)
(12) 张惠言:《周易荀氏九家义》,《续修四库全书》第26册,第693页,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
(13) 《周易集解》卷七。荀爽的卦变说,可参看林忠军《象数易学发展史》第1卷,济南,齐鲁书社,1994年版,第181—182页;徐芹庭《汉易阐微》下册,第443页,北京,中国书店,2010。
(14) 参看张惠言《周易荀氏九家义》,《续修四库全书》第26册,第693页。
(15) 陆德明,黄焯汇校:《经典释文汇校》卷二,第66页,北京,中华书局,2006;惠栋:《易汉学》卷七,《周易述》下册,第626—627页。
(16) 《三国志·吴书十二·虞翻传》注引,参看陈寿撰、裴松之注《三国志》卷五七,第1322页,北京,中华书局,1964。(www.xing528.com)
(17) ③《三国志·吴书十二·虞翻传》。
(18) 《左传·庄公二十二年》曰:“周史有以《周易》见陈侯者,陈侯使筮之,遇观之否,曰:是谓‘观国之光,利用宾于王’。此其代陈有国乎?不在此,其在异国;非此其身,在其子孙。光,远而自他有耀者也。坤,土也;巽,风也;乾,天也;风为天,于土上,山也。有山之材,而照之以天光,于是乎居土上,故曰:‘观国之光,利用宾于王。’”杜《注》、孔《疏》,俱见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春秋左传正义》(清嘉庆刊本),第3853页。
(19) 焦循:《易图略》卷七,《续修四库全书》第27册,第524—525页,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
(20) 黄宗羲:《易学象数论》卷二,第69页,北京,中华书局,2010。
(21) 参见黄宗羲《易学象数论》卷二,第74—77页。
(22) 萧汉明、郭东升:《周易参同契研究》,第173页,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2001。
(23) 李学勤主编:《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肆)》,第114页。
(24) 参见萧汉明、郭东升《周易参同契研究》,第178—179页。
(25) 惠栋:《易汉学》卷三,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2册,第325页,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
(26) 旁通之义,陆绩说得最为明白,虞翻已有明确的解释。《乾·文言》曰:“六爻发挥,旁通情也。”陆绩《注》曰:“乾六爻发挥变动,旁通于坤。坤来入乾,以成六十四卦,故曰‘旁通情也’。”(《周易集解》卷一)《乾·文言》曰:“乾元者,始而亨者也。”虞翻《注》曰:“乾始开通,以阳通阴,故始通。”(《周易集解》卷一)《坤》卦辞曰:“元亨。”虞翻《注》曰:“谓阴极阳生,乾流坤形,坤含光大,凝乾之元,终于坤亥,出乾初子,‘品物咸亨’,故‘元亨’也。”(《周易集解》卷二)
(27) 以上引文,均见《周易集解》卷一五。
(28) 《九家易》是简称,是汇集注解荀爽易学的九家易注。《隋书·经籍志》著录为《周易荀爽九家注》,新旧《唐志》著录为《荀氏九家集解》,陆德明《经典释文》著录为《荀氏九家集注》。
(29) 惠栋:《易汉学》卷三,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2册,第334页。这段文字,经训堂丛书本作:“虞仲翔传其家五世孟氏之学,八卦取象,十倍于九家……以上取象共三百三十一,(乾六十,坤八十二,震五十,坎四十六,艮三十八,巽二十,离十九,兑九。)虽大略本诸经,然其授受必有所自,非若后乡(向)壁虚造、漫无根据者也。”参见杨世文等选编《易学集成》第3卷,第2486页,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1998。按,这两个本子所统计之数字都不准确,对应不上。
(30) 对汉代经学的“中和”之旨,惠栋《易例》有专门的梳述。参见惠栋《周易述》(附《易汉学》《易例》)下册,郑万耕点校,第659—667页。
(31) 林忠军:《象数易学史发展史》第1卷,济南,齐鲁书社,1994;刘玉建:《两汉象数易学研究》,桂林,广西教育出版社,1996。
(32) 惠栋:《易例》,载惠栋:《周易述》(附《易汉学》《易例》)下册,第643—726页。《四库全书总目·易例提要》说惠栋的《易例》:“皆考究汉儒之传,以发明《易》之本例。凡九十类,其中有录无书者十三类。”这部书其实是一份草稿,需要作进一步的整理,“其标目有当为例而立一类者,亦有不当为例而立一类者,有一类为一例者,亦有一类为数例者。”转见前揭书,第727页。
(33) 徐芹庭:《汉易阐微》上册,第37—84页。
(34) 屈万里:《先秦汉魏易例述评》(《屈万里全集》卷八)卷下“目录”,台北,联经文化事业出版公司,1984。是书由台湾学生书局1969年初版。按,根据目前的资料和研究,屈万里认为上引文中的易例均属于汉人新发明,其实这个看法未必正确。其中,部分易例起源于先秦,而不是由汉人新发明的。
(35) 郑玄肯定了乾坤一元的思想。此外,“乾元”在《周易集解》中出现了13次,而“坤元”仅出现了1次。
(36) 以上四段引文,参见屈万里《先秦汉魏易例述评》卷下,第98、129、145、106页。
(37) 认为王弼“扫象”,此说起源于晋人孙盛。《三国志·魏书·钟会传注》引晋人“孙盛曰”:“至于六爻变化,群象所效,日时岁月,五气相推,弼皆摈落,多所不关。”(晋陈寿传,宋裴松之注:《三国志》卷二八,第796页,北京,中华书局,1959。)后人一般继承此说。《四库全书提要》说“王注扫弃旧文”(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7册,第294页),《四库全书总目·周易注》又说“弼全废象数”,曰:“弼之说《易》,源出费直。直《易》今不可见,然荀爽《易》即费氏学,李鼎祚书尚颇载其遗说。大抵究爻位之上下,辨卦德之刚柔,已与弼注略近。但弼全废象数,又变本加厉耳。”(永瑢等撰:《四库全书总目》卷一《经部·易类一》,第3页)这是废象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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