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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悦思想:定道义及其实质内容

时间:2023-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于是,提出“定道义”的思想。荀悦认为,“道义”是人的活动应该遵循的原则。君主个人的行为不一定符合“道”。可见,所谓“义”,不是私人交往关系决定的,而是“大义”或“大人之志”。此“义”即为“道”,“道”“义”合一。如何确定人伦事物之“当然”,怎样确定“道义”呢?荀悦认为,道义的实质内容,是打通天地人之间的障碍的“通”。面对这种情况,要明道义,正制度,不得不以学术作为基础。

荀悦思想:定道义及其实质内容

荀悦并未像道家那样,将“真实”看成“自然”,将人事理想看成“无为”。其所谓“无为为之”“无事事之”,不过突出的是“使自施之”“使自交之”,只是出于“不得已”而已。他以儒家的眼光看到,现实中的人并非无所作为,也不能不作为。在他看来,关键在于如何作为,行为应遵循什么原则。于是,提出“定道义”的思想。

荀悦认为,“道义”是人的活动应该遵循的原则。何为“道义”?他说:“夫道之本,仁义而已矣。”又说:“仁义以经其事业,是为道也。”(46) “道”超越于个人的感情,因此超越了人的限制性。“违上顺道谓之忠臣,违道顺上谓之谀臣。”可见,“道”是分辨忠谀与否的一个客观原则。君主个人的行为不一定符合“道”。与传统儒家“道”的观念相比,荀悦所谓“道”的涵义变具体了。“道”很多时候和表现它的多面特性的词并用,如“道本”“道经”“道根”“道实”等。虽然,这种情形使道“失去了许多的超越性”(47) ,但从总体上,“道”仍然具有其自古以来的基本特征,那就是社会秩序赖以存在的基础。所谓“义”,涵义虽多,但从根本上说是“宜此者也”,是人伦中不变的法则。“此”代表“政之大经”的“法”与“教”。“教者,阳之化也;法者,阴之符也。”(48) “法”指法律,“教”指教化。因而,所谓“义”,是“法”与“教”所当然者。“法”与“教”皆为爱民而非为害民而设。设立“法”与“教”,其依据是百姓的人情,即生活的真实状况。人们哪怕有一丝一毫之善,也需要得到褒扬和劝勉。有一丝一毫的恶,也不该得到鼓励。这就是“宜”。他认为,“义”作为人伦中不变的法则是没有任何外在原因来规定的。他说:“君子有常交曰‘义’也,有常誓曰‘信’也。交而后亲,誓而后故,狭矣。”可见,所谓“义”,不是私人交往关系决定的,而是“大义”或“大人之志”。他说:“大上不异古今,其次不异海内,同天下之志者,其盛德乎!大人之志不可见也,浩然而同于道。”(49) 时间上超越古今,空间上超越海内,不取决于私人交往的“大人之志”,即是“义”。此“义”即为“道”,“道”“义”合一。认为,君主应唯“义”是从,因“义”而屈伸,因“义”而进退。“先王立政,以制为本。”又曰,“圣王之制,务在纲纪,明其道义而已”(50) 。“古今异制,损益随时,然纪纲大略,其致一也。”(51) 可见,其所谓“道义”,指社会秩序的存在所需要的伦理原则,所谓纲纪,是不变的社会制度。实际上,任何社会伦理道德和法律制度,都有因时决定的原则,也有相对稳定较为普遍的原则。

如何确定人伦事物之“当然”,怎样确定“道义”呢?为此,荀悦提出了“正制度”和开学术的思路。他说:

设必违之教,不量民力之未能,是招民于恶也,故谓之伤化。设必犯之法,不度民情之不堪,是陷民于罪也,故谓之害民。(52)

制度的制定,要因于“民力”“民情”,不能陷害百姓。具体而言,“正其制度,善恶要于公罪,而不淫于毁誉。听其言而责其事,举其名而指其实”(53) 。一切以制度为准,而不是以某些人的议论为标。如果没有制度,粉饰细微的变化为奸邪之人打掩护,也能侥幸苟活一世,而那些遵纪守法的人,则免不了挨饿受冻。荀悦并不承认“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说法,会落实在个人身上。所以,分辨是非善恶,必定要依靠制度,不是社会上的毁誉。事实是,有些“毁”是诽谤,有些“誉”是沽名钓誉。他说:“其化自上兴,由法度之无限也。故易曰:‘君子裁成辅相天地之宜,以左右民。’备物致用,立象成器,以为天下利。立制度之谓也。”(54) 盗跖可盗器物,而不可以盗尺寸。“先王立政。以制为本……故曰:谨权量,审法度,修废官,四方之政行矣。”可见,制度一经形成颁布,对于人们就具有客观准效性。只有制度可以成为是非、善恶、功罪的标准。相反,制度不立,纲纪废弛。人们以毁誉为荣辱,不能鉴别真伪;以爱憎为利害,不论其客观事实;以喜怒为赏罚,不核察人伦物理。这样,舆论可以被操纵,讲话顾及利害得失,选举考虑远近亲疏。善与恶没有客观标准,而看所谓口碑舆论。功与罪不定于事实,而依据被权臣操纵的权力。后果必然是追求正义者不能得其所应得,遵守道德者也不能规避祸害。由此,君子必违礼,小人必犯法。

如何确立制度的基本原则呢?荀悦认为,只有“修六则以立道经”。所谓六则,“一曰中,二曰和,三曰正,四曰公,五曰诚,六曰通”。所谓“中”“和”“正”“公”“诚”“通”等“六则”,基本上都是儒家伦理的基本原则。由此可见,他以为制定制度的基本原则,就是儒家伦理的原则。在儒家,这些原则并非抽象概念,而是有具体内涵的。荀悦说:

天道作中,以地道作和,以仁德作正,以事物作公,以身极作诚,以变数作通。《易传》曰:“通其变。”又曰:“变则通。”是谓道实。(55)

荀悦认为,道义的实质内容,是打通天地人之间的障碍的“通”。

制度以及作为制度基本原则的“六则”非常重要,但它们并不是现成的,而取决于人们对天道和人性的认识。圣贤虽有先见之明,制作有礼义法度,有利后人。但是他们离今天已经很遥远了。就拿汉代以来兴起的经学古今文之争来说,二者就已经存在着很大分歧,可无论古文经学还是今文经学,都自称为真本经。按道理说,古今先师,义理是相通的;但现在却是异家别说不同,而都自谓古今。“圣已逝,无所质昔,先师殁而无闻。先师已丧,义无所闻。”面对这种情况,要明道义,正制度,不得不以学术作为基础。如果没有学术,其实就如秦朝一样,是灭绝道义。“秦之灭学也,书藏于屋壁,义绝于朝野。”(56) 秦朝坚持法家的法治,并非没有制度,但是,没有道义,没有对制度的基本原则的讨论和探讨,哪里有什么合理的制度产生呢?于此,荀悦主张“尚知”“广学”。他说“尚知贵敦,古今之法也。”“备博士、广太学,而祀孔子焉,礼也。”(57)

或问曰:“君子曷敦夫学?”曰:“生而知之者寡矣,学而知之者众矣。悠悠之民,泄泄之士,明明之治,汶汶之乱,皆学废、兴之由,敦之不亦宜乎?”(www.xing528.com)

于此,荀悦丰富了古代关于“鉴”的思想(周公有“殷鉴”之说),并提出了著名的“三鉴”之说。

君子有三鉴:世、人、镜。鉴前惟训,人惟贤,镜惟明,此君子之三鉴。夏商之衰,不鉴于禹汤也。周秦之弊,不鉴于民下也。侧弁垢颜,不鉴于明镜也,故君子惟鉴之务。若夫侧景之镜亡鉴矣,不鉴于明镜也,故君子惟鉴之务。若夫侧景之镜亡鉴矣,但知镜鉴是为无鉴。(58)

这是说,之所以勉励人做学问,是因为生而知之的人很少,学而知之者众。学问或学术的兴与废,和国家人民的治乱干系重大。普通人都知道照镜子,但只有一鉴,而君子还知道将前人的事迹和贤人的聪明作为自己的镜子。所以,君子有三鉴。夏朝、商朝之衰亡,是不以他们的先人禹汤为鉴。周朝、秦朝之凋敝,是不以人民为鉴。可见,“鉴”是一个朝代是否可以继续享有天命的前提。所谓“鉴”,即是以历史和他人、贤人作为自己的客观参照,以更加理性地完成自我认识。“鉴”的本质就是通过中介而指向自我的认识,是反思。陈启云说:“真理本身并没有时间性,但它对人的特殊意义——作为历史教训的意义——需要人们不断重述;‘鉴’需要人们不断反思。”“鉴”的根本目的即是完成对自己的正确认识,而不是粉饰和遮蔽事实。“鉴”是其“贵真实”思想的必然表现。一个人侧冠垢颜,即使站在明镜跟前,也看不清真相。将真相掩饰或者隐藏起来,等于没有镜子。只知道镜鉴等于无鉴。

以历史为鉴,以贤人为鉴,是君子的特征。荀悦认为君子有此三鉴,故而成为君子。以历史为鉴,以贤人为鉴,必然尊重历史,尊重贤人,尊重学术。应该说,荀悦的三鉴思想不仅总结了自秦亡以来反思历史、特别是贾谊等人总结秦亡教训的思想传统,而且对后世魏征、唐太宗“以人为镜”的思想,有直接的影响。

在强调“君子三鉴”的同时,荀悦批判那种轻视历史文化和理论知识的短视现象。他说:“夫潜地窟者而不睹天明。守冬株者而不识夏荣。非通照之术也。”钻入地窟中的人是看不见天明是什么样子的,而固守冬株的人,不会认识夏荣为何物。这都不是“通照之术”,却可能将优秀的文化经验当作芜秽,而将自己的私念私意当作圭臬。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一切的知识文化都是优秀的。他批判那种不分好坏都兼收并蓄的所谓“博览之家”,“然博览之家,不知其秽,兼而善之是大田之秀,与苗并兴,则良农之所悼也。质朴之士,不择其美,兼而弃之,是昆山之玉,与石俱捐。则卞和之所痛也。故孔子曰:‘博学于文,约之以礼。亦可以弗畔矣夫。’”(59)

在荀悦看来,“重真实”和“定道义”虽有区别,但二者是统一的。求“真实”,无疑是要分清真伪,保持清醒、客观的头脑,防止因为文化累积而出现人文膨胀,从而遮蔽事实的真实。其中,假定了这个原则:制度和规范是必须建立在事实的真实基础上的。这个事实,就是“民情”“民力”等客观情况。要认识客观情况,否则就是凭主观臆断,是陷民、害民。

不过,这个“真实”只是人类生活的前提,不是生活的全部。人类要生活得好,还需要考虑人们自己的需要。人是一种追求满足自身需要的动物。如何在特定“真实”情况下确定社会的价值尺度即“定道义”,则涉及对社会价值的“真实”的认识。这就是一个复杂的社会历史问题、哲学问题。为此,他主张坚持学术讨论,“尚知”“广学”,进行自我反思,以前人、他人的文化经验作为借鉴。

因为,并非人们的任何需要都符合社会的正义和道义,都能充分地满足,这是他提出“定道义”思想的初衷。显然,为了使人们的需要都能充分实现,“定道义”主要考虑的是人类整体的文化经验的积极意义,将事实的“真实”上升为文化“真实”和价值“真实”,即在天人关系上“据其所以异而责其所以同”。如所谓“中”“和”“正”“公”“诚”“通”等“六则”,就是历史文化积淀而来的普遍性原则,是传统形成的共同价值原则。虽然,“重真实”和“定道义”二者的侧重点不免存在着差异,但在人的努力下可以达到统一。“定道义”不同于一般的趋利避害,而是从人们的文化活动中区分“真实”和虚伪的基本原则。在这个意义上,求真实就是定道义;定道义就是求真实。否则,就丧失了真实。荀悦曰:“不核其真,以爱憎为利害;不论其实,以喜怒为赏罚;不察其理,上下相冒,万事乖错。是以言论者计薄厚而吐辞,选举者度亲疏而举笔,善恶谬于众声,功罪乱于王法。”因而,“利不可以义求,害不可以道避也”(60)

荀悦既“重真实”,又主张“定道义”,是有深刻的哲理的。一切文化活动,都必须要以真实的地基为前提,而不能建立在虚而不实的沙滩上,更不能建筑在假的空中楼阁之中。荀悦能够在一个乱世,保持这样的思想意识,是应当充分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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