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慎大览·贵因》等篇的贵因说
天道及外物对于人而言具有客观性,作为主体的人就应当充分尊重它们。在《吕氏春秋·慎大览》诸篇的作者看来,“贵因”乃是主观对待客观、主体对待客体的一个重要原则。“因”是道家的重要哲学概念。《说文·口部》曰:“因,就也。”段玉裁《注》曰:“‘就’下曰:‘高也。’为高必因丘陵,为大必就基址。故因从口大,就其区域而扩充之也。”(39) “因”即依靠、凭借,而包含循、顺、随等义。庄子由“天”(“自然”)而重视“因”的观念,《荀子·解蔽》篇做了概括:“(庄子)由天谓之道尽因矣。”但是真正将“因”作为一个哲学概念明晰地反省出来的,则首见于《管子·心术上》篇。《心术上》曰:“是故有道之君,其处也,若无知;其应物也,若偶之。静因之道也。”又曰:“君子之处也若无知,言至虚也。其应物也若偶之,言时适也。若影之象形,响之应声也,故物至则应,过则舍矣,舍矣者,言复返于虚也。”在这里,“静因之道”与“因术”有所区别:未感自处之时,有道之君(认知主体)“若无知”,则静也;其感物应事“若偶之”,则因也。因此“因”一定是存在于主体的能动作用之中并对其加以自我制约和规范的一个重要原则,而所谓“因术”,只是“静因之道”的一个方面。《心术上》曰:“无为之道因也,因也者,无益无损也。以其形,因为之名,此因之术也。”所谓“因”,就是在发挥主观能动性的过程中,人能够以无为为原理而如实地反映和尊重客观事物。而所谓“因术”,就是具体实行“因”的方法,譬如因形而为名。在“静因之道”中,“静”为本,“因”为用。“静”是修心之术,对己而言。《心术上》曰:“君子恬愉无为,去智与故,言虚素也。”以静修心的目的,乃是通过内在的无为修养去掉智故,而到达“虚素”的心境。“因”是人对于主体自身的一种规范和澄汰,目的无非是为了严格限制自身,直至完全消除主体对于客体的消极作用,古人将此叫“舍己”或“无己”。《心术上》说:“因也者,舍己而以物为法者也。”在此基础上,《心术上》提出了所谓“贵因”的观点。
毫无疑问,《吕氏春秋·慎大览》诸篇继承了《管子·心术上》的“贵因”说。不过,《贵因》诸篇的论述重点并不在于追问“贵因”之理论根据和含义,而在于通过叙述一系列所因之对象,并在事件之成败好坏的因果关系中来突出和强化这一原则。简言之,“因”既是指导实践的观念,又是一种方法,它得到了《贵因》作者的高度肯定。《慎大览·贵因》曰:
三代所宝莫如因,因则无敌。禹通三江五湖,决伊阙,沟回陆,注之东海,因水之力也;舜一徙成邑,再徙成都,三徙成国,而尧授之禅位,因人之心也;汤武以千乘制夏商,因民之欲也;如秦者立而至,有车也,适越者坐而至,有舟也,秦越,远涂也,竫立安坐而至者,因其械也。
“宝”即“贵”,“三代所宝莫如因”即“贵因”之意。禹导水,“因水之力”;尧授舜位,“因人之心”;汤放桀,武王灭商,“因民之欲”;乘车至秦,坐舟至越,“因其械也”。不但如此,凡事皆当贵因。《贵因》又曰:
夫审天者察列星而知四时,因也;推历者视月行而知晦朔,因也;禹之裸国,裸入衣出,因也;墨子见荆王,锦衣吹笙,因也;孔子道弥子瑕见厘夫人,因也;汤武遭乱世,临苦民,扬其义,成其功,因也。故因则功(工),专则拙。因者无敌,国虽大,民虽众,何益?
《慎大览·顺说》曰:
善说者若巧士,因人之力以自为力,因其来而与来,因其往而与往,不设形象,与生与长,而言之与响,与盛与衰,以之所归,力虽多,材虽劲,以制其命。顺风而呼,声不加疾也;际高而望,目不加明也,所因便也。……宋王,俗主也,而心犹可服,因矣。因则贫贱可以胜富贵矣,小弱可以制强大矣。
在人们推求自然规律和治国之道,乃至游说、辩说等事中,其成功与否,在作者看来,“因”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是人类实践活动(包括政治活动)能否成功的关键,“因则无敌”,不因则无以成功。“因”与“专”对,因则工巧,专则拙劣。“专”谓专断、专任。“因”有善因(善于因借)与不善因之分,因其势便为善因,例如“顺风而呼”“际高而望”之类即是。能够善因,这与“审因”具有密切的关系。《仲秋纪·决胜》曰:“凡兵,贵其因也。因也者,因敌之险以为己固,因敌之谋以为己事,能审因而加胜则不可穷矣。胜不可穷之谓神,神则能不可胜也。”《决胜》是专就用兵而言之的,其实凡事皆涉及因借的问题。而因借的有效性即决定于人们是否善因和审因。
最后,《慎大览·不广》还提出了“因时”的概念。“时”是一种具体的历史条件和时机,它是人们的主观能动性能否有效发挥的历史前提,因此“因时”对于人的当下实践活动来说是十分重要的。《不广》曰:“智者之举事必因时,时不可必成。”聪明的人去做一件事情,他一定会去因借相应的历史条件;但是,历史条件具备了,还未必能够保证事情办成。进一步,《慎大览·察今》提出了“因时变法”的观念,将“因时”看作“变法”的根据。(www.xing528.com)
2. 《慎大览·察今》的因时变法观
《慎大览·察今》首先认为时君上不能取法“先王之法”。而之所以不能取法,不是因为“先王之法”不善,而是因为时代变迁,已经无可取用了。“法”与“时”之间存在历史的张力。“时”是永远在流动变化的,而“先王之法”只是依据具体的历史条件制定出来的,具有静止不动、难以趋势变化的特性,这就决定了“先王之法”在历史本质上必然终究会落后于变动不居的“时”。不过,就其制定之本初来看,“先王之法”又是“有要于时”的,“法”与“时”在当时是历史地相应的。在此,“有要于时”是一个很重要的命题,它是古往今来制定“法”的必要前提。
《慎大览·察今》曰:
凡先王之法,有要于时也。时不与法俱至,法虽今而至,犹若不可法,故择(释)先王之成法,而法其所以为法,先王之所以为法者何也?先王之所以为法者,人也。而己亦人也,故察己则可以知人,察今则可以知古,古今一也,人与我同耳。
进一步,《察今》认为,虽然不能法先王之“成法”,但是可以“法其所以为法”。“先王之所以为法者,人也”,“人”既是为法的总目的,也是其基本依据和出发点。从绝对的当下立场上来说,“法”一定要与当下之“人”的历史条件相契合。古人与今人,他人与自己,均属于人。“而己亦人也”,既然如此,制定法律之人可以通过“察己”而“知人”,进而知道人在某一历史条件下存在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察今则可以知古”。古今制定法律的基本原则都是一样的,他人与我均属于“人”。在此,“时”虽有古今变化,“人”虽有彼我之不同,但是制定法律的通则——“时”和“人”作为基本要素来说却是亘古不变的,变化的不过是在特定历史中存在的具体之“时”和具体之“人”。这种将特殊性与普遍性、特定历史条件与基本原理(“道”)贯通起来思考的方法,其实源自孟子等人。(40) 相对于商鞅、韩非的论证来说,《察今》的论述在理论上是一大进步。总之,今日制法,必察今之时,而不必泥于先王之成法。
《察今》下文又曰:
故治国无法则乱,守法而弗变则悖,悖乱不可以持国,世易时移,变法宜矣。……故凡举事,必循法以动,变法者,因时而化,若此论则无过务矣。夫不敢议法者,众庶也;以死守【法】者,有司也;因时变法者,贤主也。是故有天下七十一(二)圣,其法皆不同,非务相反也,时势异也。
这段文字提出了“世易时移,变法宜矣”和“因时变法”的观点,更为鲜明地肯定了“时势”对于“变法”的根本作用:七十二圣之法不同,“非务相反也,时势异也”。这些观点,后来被《淮南子·齐俗》《文子·道德》所抄录。拘于成法而不知时变,以古责今,此譬如刻舟求剑,循表夜涉,不但于治无益,反而徒增惑乱和祸害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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