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三个时期,李斯的哲学与秦二世的哲学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或者说李斯的哲学直接反映了秦二世的哲学。二世(前209—前207在位)名胡亥,为秦始皇少子。公元前210年,他陪秦始皇东巡,在返回京城咸阳、途经沙丘的时候始皇驾崩,他与赵高、李斯密谋,立自己为太子,赐公子扶苏、大将蒙恬自尽,随后袭位为二世皇帝。二世暴虐无道,统治数年即致秦亡。胡亥信奉法家哲学,但他信奉的是“繁刑严诛,吏治刻深”(22) 的极端法家观点和皇帝“肆意极欲”(23) 的权力享乐论。一次,二世责问李斯说:
吾有私议而有所闻于韩子也,曰“尧之有天下也,堂高三尺,采椽不斫,茅茨不翦,虽逆旅之宿不勤于此矣。冬日鹿裘,夏日葛衣,粢粝之食,藜藿之羹,饭土匦,啜土,虽监门之养不觳于此矣。禹凿龙门,通大夏,疏九河,曲九防,决渟水致之海,而股无胈,胫无毛,手足胼胝,面目黎黑,遂以死于外,葬于会稽,臣虏之劳不烈于此矣”。然则夫所贵于有天下者,岂欲苦形劳神,身处逆旅之宿,口食监门之养,手持臣虏之作哉?此不肖人之所勉也,非贤者之所务也。彼贤人之有天下也,专用天下适己而已矣,此所以贵于有天下也。夫所谓贤人者,必能安天下而治万民,今身且不能利,将恶能治天下哉!故吾愿赐志广欲,长享天下而无害,为之奈何?(24)
尧、禹为了天下人的福利而苦形劳神,被后世称颂为圣人,然而秦二世不以为然。他认为,像尧禹苦形而劳神之所为,乃“不肖人之所勉也,非贤者之所务也”。真正拥有天下的贤人,在他看来,就应当倾尽天下之所有以满足自己无穷无尽的欲望——而这正是人君之所以贵有天下、乐为天子的原因。二世的这种看法,乃是一种极端自私自利的权力享乐主义哲学观念。这一观念导源于战国中后期治身与治天下孰轻孰重、孰先孰后的辩论,在那时这是诸子间争论得颇为热烈的一个话题。(25) 从生命哲学的角度来看,这种辩论具有一定的意义。但是从政治哲学的角度来看,人君如果以利己自适为第一位,那么其危害性将是非常巨大的。对于皇帝而言,“利身”与“安天下而治万民”之间具有高度的相关性。二世也意识到这一点,但是他仍然优先要求享受作为人君拥有天下的那种肆意极欲的快乐。二世的这一要求彻底突破了人们关于人君的传统价值观,在自我焦虑之中二世遂责问李斯“吾愿赐(赐,尽也)志广欲,长享天下而无害,为之奈何”的问题。李斯屈从了这一无理的要求,他上书对以“督责之术”。
夫贤主者,必且能全道而行督责之术者也。督责之,则臣不敢不竭能以徇(殉)其主矣。此臣主之分定,上下之义明,则天下贤不肖莫敢不尽力竭任以徇(殉)其君矣。是故主独制于天下而无所制也。能穷乐之极矣,贤明之主也,可不察焉!
故申子曰“有天下而不恣睢,命之曰以天下为桎梏”者,无他焉,不能督责,而顾以其身劳于天下之民,若尧、禹然,故谓之“桎梏”也。夫不能修申、韩之明术,行督责之道,专以天下自适也,而徒务苦形劳神,以身徇(殉)百姓,则是黔首之役,非畜天下者也,何足贵哉!夫以人徇(殉)己,则己贵而人贱;以己徇(殉)人,则己贱而人贵。故徇(殉)人者贱,而人所徇(殉)者贵,自古及今,未有不然者也。凡古之所为尊贤者,为其贵也;而所为恶不肖者,为其贱也。而尧、禹以身徇(殉)天下者也,因随而尊之,则亦失所为尊贤之心矣!夫可谓大缪(谬)矣。谓之为“桎梏”,不亦宜乎?不能督责之过也。
故韩子曰“慈母有败子而严家无格虏”者,何也?则能罚之加焉必也。故商君之法,刑弃灰于道者。夫弃灰,薄罪也,而被刑,重罚也。彼唯明主为能深督轻罪。夫罪轻且督深,而况有重罪乎?故民不敢犯也。是故韩子曰“布帛寻常,庸人不释,铄金百溢(镒),盗跖不搏”者,非庸人之心重,寻常之利深,而盗跖之欲浅也;又不以盗跖之行,为轻百镒之重也。搏必随手刑,则盗跖不搏百镒;而罚不必行也,则庸人不释寻常。是故城高五丈,而楼季不轻犯也;泰山之高百仞,而跛牧其上。夫楼季也而难五丈之限,岂跛也而易百仞之高哉?峭堑之势异也。明主圣王之所以能久处尊位,长执重势,而独擅天下之利者,非有异道也,能独断而审督责,必深罚,故天下不敢犯也。今不务所以不犯,而事慈母之所以败子也,则亦不察于圣人之论矣。夫不能行圣人之术,则舍为天下役何事哉?可不哀邪!
且夫俭节仁义之人立于朝,则荒肆之乐辍矣;谏说论理之臣间于侧,则流漫之志诎矣;烈士死节之行显于世,则淫康之虞废矣。故明主能外此三者,而独操主术以制听从之臣,而修其明法,故身尊而势重也。凡贤主者,必将能拂世磨俗,而废其所恶,立其所欲,故生则有尊重之势,死则有贤明之谥也。是以明君独断,故权不在臣也。然后能灭仁义之涂,掩驰说之口,困烈士之行,塞聪揜明,内独视听,故外不可倾以仁义烈士之行,而内不可夺以谏说忿争之辩。故能荦然独行恣睢之心而莫之敢逆。若此,然后可谓能明申、韩之术,而修商君之法。法修术明而天下乱者,未之闻也。故曰“王道约而易操”也。唯明主为能行之。若此则谓督责之诚,则臣无邪,臣无邪则天下安,天下安则主严尊,主严尊则督责必,督责必则所求得,所求得则国家富,国家富则君乐丰。故督责之术设,则所欲无不得矣。群臣百姓救过不给,何变之敢图?若此则帝道备,而可谓能明君臣之术矣。虽申、韩复生,不能加也。
在这份奏书中,李斯因故不得不阿奉二世之意,而对以所谓“督责之术”。所谓“督责之术”包括三个要点,第一,李斯在书中否定了尧、禹之行的价值,认为他们终生苦形劳神,以身殉百姓、天下,这不是至贵之人所应当做的事情,而是黔首之所为。在李斯看来,“以人徇己”乃“己贵而人贱”,“以己徇人”乃“己贱而人贵”。根据这种人生哲学,至贵之人(皇帝)就完全应当享受天下至极的快乐,且唯有肆意极欲才能体现出其身的尊贵。与此相对,“天下”乃适为尧、禹之“桎梏”,“天下”之“重任”让尧、禹完全丧失了作为人君的自由。进一步,尧、禹之所以“以天下为桎梏”的原因,在李斯、二世看来乃在于他们不能行督责之术。第二,所谓督责之术,即是在面对至轻之罪(例如弃灰于道),人主也能够深督(督,责罚也)之以重刑,而罚罪无赦。李斯认为,人主“能独断而审督责,必深罚”,这是天下人之所以不敢冒犯君上而“明主圣王”之所以能够长久保持至尊权势且独擅天下之利的原因。第三,李斯认为,人主应当“独操主术以制听从之臣”,而将节俭仁义之人、谏说论理之臣和死节之烈士从朝廷扫荡出去。“凡贤主者,必将能拂世磨俗,而废其所恶,立其所欲”,这是将君主的权力随心所欲地发挥至极的又一种所谓“肆意极欲”。在此,天下所有的人,包括一人之下的丞相也不过是皇帝实现其“肆意极欲”的工具。
史载:“书奏,二世悦。于是行督责益严,税民深者为明吏。二世曰:‘若此则可谓能督责矣。’刑者相半于道,而死人日成积于市。杀人众者为忠臣。二世曰:‘若此则可谓能督责矣。’”(26) 二世之暴虐有过于桀纣!
总之,李斯通过阐释所谓“督责之术”,而将申子之所谓“术”和法家“刻薄寡恩”之意推向了极致(27) ,以此来保证二世作为人君“肆意极欲”“赐志广欲”享受至尊位势和至高权力的极端欲求。这就完全摒弃了圣君(尧、禹)苦形劳神以为天下的传统规范,而将个人自身的利益及其欲望的满足作为设立君主的最高目的,或以此作为规定君主至尊身份的根本内涵。毫无疑问,这是一种极端自私自利而以权力享受为要旨的君主观,极端严重地背离了民本思想,而极大地瓦解了统治集团内部的团结,并迫使底层民众最大限度地敌视现存政权,甚至最终不得不走向拼死反抗的道路。简言之,二世所信奉的以绝对君权为基础的极端权力享乐主义和刻薄至极的督责之术,乃是秦朝迅速走向灭亡的重要原因。
需要指出,李斯虽然极力倡导法家哲学,但是他显然反对极端的法家主义和过度用刑擅势的权术主义。他以“督责之术”上对二世之问,虽然与他的法家主张有一定的关联,也出自其手笔,但是可以肯定这并非其本意。“督责之术”乃李斯迫于二世的淫威而不得不如此曲奉之、杜撰之而已。而秦二世所认可和实践的高度权力异化的法家,特别是所谓“督责之术”给正统法家蒙上了一层厚重的污垢。
(1) 本书关于睡虎地秦简基本情况的介绍,参看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书前的出版说明。
(2) 秦简《为吏之道》文本,参看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67—176页。
(3) 高敏、邢义田、余宗发、徐富昌指出,《为吏之道》受到了儒家思想的影响。转见工藤元男:《睡虎地秦简所见秦代国家与社会》,广濑薰雄、曹峰译,第8—9页,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
(4) 秦简《语书》文本,参看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3—16页。
(5) 所谓“吏有五失”,《为吏之道》曰:“吏有五失:一曰夸以迣,二曰贵以泰,三曰擅制割,四曰犯上弗知害,五曰贱士而贵货贝。一曰见民倨傲,二曰不安其朝,三曰居官善取,四曰受令不偻,五曰安家室忘官府。一曰不察所亲,不察所亲则怨数至;二曰不知所使,不知所使则以权衡求利;三曰兴事不当,兴事不当则民□指;四曰善言惰行,则士无所比;五曰非上,身及于死。”
(6) 秦简《为吏之道》曰:“临事不敬,倨骄无人,苛难流民,变民习俗,须(懦)身遂过,兴事不时,缓令急征,决狱不正,不精于财,废置以私。”这些都是为吏所要戒除的行为举止。
(7) 上引两段文字,参看工藤元男《睡虎地秦简所见秦代国家与社会》,广濑薰雄、曹峰译,第365—366页、第366页。工藤元男的论点受到了詹越、熊铁基论文的启示。参看詹越《斥“四人帮”在秦代史上的反动谬论》,《考古》1978年第3期;熊铁基《释<南郡守腾文书>——读云梦秦简札记》,《中国史研究》1979年第3期。
(8) 《史记·李斯列传》。(www.xing528.com)
(9) 《史记·秦始皇本纪》。
(10) 《史记·孟子荀卿列传》。
(11) 《淮南子·齐俗篇》许慎《注》引《邹子》,参看何宁《淮南子集释》卷十一,第789页,北京,中华书局,1998。
(12) 《史记·秦始皇本纪》。
(13) 《史记·历书》。
(14) ②《史记·封禅书》。
(15) 《汉书·律历志上》。
(16) 李斯与秦始皇、二世对于法家的作用和态度不是完全相同的,这可以参看《史记·李斯列传》,如李斯狱中上书二世曰:“缓刑罚,薄赋敛,以遂主得众之心,万民戴主,死而不忘。罪七矣。”这跟儒家的主张相合。
(17) 《史记·秦始皇本纪》。
(18) 以上引文,俱见《史记·秦始皇本纪》。
(19) ②《史记·秦始皇本纪》。
(20) 《史记·李斯列传》。
(21) 《史记·秦始皇本纪》。这段话亦见《史记·李斯列传》,唯文辞小异。
(23) 《史记·秦始皇本纪》。
(24) 《史记·李斯列传》。这段话亦见同书《秦始皇本纪》,唯所记小异。
(25) 参看《老子·十三章》《庄子·让王》《吕氏春秋·审为》《墨子·贵义》。此外,杨朱有相关论述。
(26) 《史记·李斯列传》。
(27) 《史记·老子韩非列传》,裴骃《集解》引刘向《新序》云:“申子之书言人主当执术无刑,因循以督责臣下,其责深刻,故号曰‘术’。商鞅所为书号曰‘法’。皆曰‘刑名’,故号曰‘刑名法术之书’。”(《史记》卷六三,第2146—2147页,北京,中华书局,1959)李斯、二世将申子之术推向了极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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