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以下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①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②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③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④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⑤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⑥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⑦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⑧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⑨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⑩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联合惩戒对象,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被纳入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的,将受到以下相关部门共29项惩戒措施惩罚,其主要内容:一是加强安全监管监察,包括加大执法检查频次;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安全培训;暂停对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对已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撤销其证书;实施市场禁入;对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二是依法暂停审批其新的重大项目和科技项目申报,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取得政府性资金支持、取得或者终止其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依法限制、暂停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股票发行。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限制或禁止取得土地使用、采矿权。三是依法限制取得生产许可,对吊销或者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法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得担任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的依法责令办理变更登记。要求认证机构暂停或者撤销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认证证书。四是不予颁发政府荣誉,并向各有关单位通报和公示失信和纳入黑名单信息,上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在金融、进出口、检验检疫、税收征管等方面,将失信行为作为相关政策落实的重要参考,从严管控,等等。(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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