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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时间:2023-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④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有以下安全生产权利:①有权按规定享受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劳动安全和防止职业危害的保障防护用品;②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③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④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⑤生产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工资、福利或解除劳动合同

有以下安全生产义务:①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②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③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www.xing528.com)

参考法律与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9条、第50条、第51条、第52条、第53条、第54条、第55条、第56条、第10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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