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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急管理措施及安全生产监管

时间:2023-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参考法律与政策:《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4条、第45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急管理措施及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①启动应急预案;②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③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④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⑤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除采取三级、四级警报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①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②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③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④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⑤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⑥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⑦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www.xing528.com)

参考法律与政策:《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4条、第4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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