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2年生效的《伦敦倾废公约》(LC72)应对陆地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问题,附件1中的“黑名单”列出了大量禁排的污染物。对于附件2中所列出的污染物,只有所在国的监督机构认定其对海洋环境不构成威胁,并得到特别许可后才允许倾排。
如果废弃物所含的物质未被列入以上公约名录,仅需要一般性许可即可倾排。工业废弃物、污水淤泥、轮船上焚烧后的废弃物、以倾倒为目的运到海上的其他废弃物,最初仅需通过一般性限制即可倾排。缔约国经多年的协商,增加了禁止向海中倾排的废弃物的种类,包括低放射强度废弃物(高放射性物质一开始就被列入黑名单)、海上焚烧的废弃物、工厂废弃物等。
该公约允许倾排的潜在污染性废弃物包括疏浚物、下水污泥等。条约曾严格禁止使用“倾倒(dumping)”一词。缔约国从一开始就对“倾倒者俱乐部”这一称谓非常介意。现在源于海洋的污染仅占整个海洋污染的不到20%,这很大程度得益于该公约对这类污染的有效限制。有相当影响力的国际海事组织参加了起草过程,并推动了该公约的签署。该公约的磋商过程虽是独立进行的,但国际海事组织不胜其烦地帮忙,一些非政府环保组织,特别是绿色和平组织也功不可没[7]。
还有一个防止船舶污染的条约是《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www.xing528.com)
该公约就油污泄漏及故意在海上丢弃货物、废弃物等行为设置了规定,附则中列出了5种污染:①油类及油性混合物污染;②散装有毒液体污染;③包装的有害物质污染;④船舶生活污水污染;⑤不能分解的塑料类垃圾。为减少油性废弃物、下水污物及垃圾的丢弃,并防止有毒货物的丢失,该公约采取了特别的预防措施,同时,也禁止丢弃塑料垃圾。国际海事组织的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对该公约在制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建议,该组织也督促在所有港口设置废弃物收集设备。
海洋环境保护科学联合专家组是由若干联合国机构共同设立的专家(主要是科学家)小组,为联合国各机构的成员国提供海洋污染问题的法律处理方法及建议。海洋环境保护科学联合专家组在小组委员会中组建了工作组,并起草了有关讨论内容的报告书[8]。
在阿拉斯加威廉王子海峡发生了骇人听闻的艾克森·瓦尔迪兹号石油泄漏事故之后,美国趁机于1990年颁布了《石油污染法》。该法律规定对类似的石油泄漏事故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及早采取净化对策,并尽快启动赔偿工作。该法律的目的是让石油公司承担更大的责任和赔偿金额,从而降低今后石油泄漏事故的发生频率。2005年以来,欧盟针对船舶造成的海洋污染,无论发生在沿岸海域还是公海,都一律采取严格惩罚的应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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