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保护区的设立是《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国会议的议题。目前急需保护的海域与生物栖息地通常在某一国家的管辖范围内,是否保护以及如何保护完全由该国决定。面积最大[1]且最著名的海洋保护区是澳大利亚的大堡礁海洋公园。虽然没有国际法律明确规定拥有珊瑚礁的国家需承担保护珊瑚礁的义务,但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水生生物资源管理国际中心(ICLARM)、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政府间海洋学委员会(IOC)等机构,在积极宣传珊瑚礁保护的重要性的同时,推进与珊瑚礁有关的教育启蒙及保护工作。
1994年召开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国第一次会议,旨在阻止珊瑚礁及其他海洋生态系统(红树林、海草床、海藻场等)的全球性衰退并恢复其健康的状态,发表了《国际珊瑚礁倡议》(ICRI),目前已召集了包括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以及国际开发银行,环境相关的非政府组织及其他民间机构。《国际珊瑚礁倡议》的组织之一是“全球珊瑚礁监测网络”(GCRMN)。全球海洋被划分了17个海域,各海域相关的政府、组织、科学家之间通力合作,收集与珊瑚礁有关的数据,研究珊瑚礁生态系统的保护方法并实施。活动内容也包括对所在地居民进行海洋环境保护的启蒙教育。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推进了人与生物圈计划(MAB),将世界各地代表性生态系统的保护活动连成网络。海洋保护区的设立有必要与人类经济活动相协调,不能无限制地扩大保护区。为了兼顾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与生物多样性保护,人与生物圈计划的理想模式如下:在海洋保护区的核心区最大限度地限制人类活动,不允许包括研究在内的任何方式的开发,使之成为严格的自然保护区。在核心区的周边,可进行研究、教育、观光等活动,设置国家公园等缓冲地带,人类能在保护自然环境的同时,享受与自然的接触。尽管人与生物圈计划提案中的保护区的利用方法基本上与保护区的设立目的相一致,但实际上没有哪个保护区按照该模式实施,特别是设在沿岸及大洋海域的保护区[6]。
在1972年的大会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世界遗产公约》,认定世界上卓越且具有普世价值的文化及自然遗产,并在国际合作的基础上寻求保护。截至2005年已有180多个国家及地区加入该公约,认定了约160处自然遗产,包括大堡礁、鲨鱼湾(西澳大利亚州)、图巴塔哈群礁(菲律宾)等海洋公园。日本的知床半岛于2005年与加利福尼亚湾及柯义巴岛国家公园(巴拿马)一同被认定,其沿岸3千米以内的海域均被纳入保护范围,但并未对这些地方的海域保护和发达的渔业活动进行协调。世界遗产委员会的正式咨询机构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指出了缺乏涵盖陆地与海洋的综合管理计划这一问题。今后,对阻碍知床半岛鲑鱼生殖洄游的100多个防洪、防沙堤坝等工程的拆除工作,将在国际社会的严格监督下进行,借此恢复当地的生态,从而展示其作为自然遗产的真实风采。通过“与人类共存”等美丽辞藻的宣传,以获得地方政府资助及增加游客为目的的遗产认定其实是在破坏自然。(www.xing528.com)
对湿地的保护主要体现在《拉姆萨尔公约》上。1971年,该公约在伊朗拉姆萨尔举行的湿地及水鸟保护国际会议上获通过,它是从环保角度签署的多国间环境公约的先驱,以促进国际上重要湿地(尤其是水鸟栖息地)及其中的动植物的保护,以湿地的“明智利用”(wise use)为目的。公约中提到的“明智利用”这一理念是从现在应用广泛的“可持续利用”(sustainable use)发展而来的。
《拉姆萨尔公约》并非将湿地列为限制人类进入的严格保护区,而是贯彻“明智利用”这一基本原则。该公约的146个缔约国(截至2005年)均拥有至少一处国际重要湿地。一旦湿地被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所属国就有义务推进对湿地的保护、合理利用及管理,并在每3年一次的缔约国会议上报告其保护状况。在1999年召开的第7次缔约国会议上,该公约大幅更改了包括水鸟在内的珍稀动植物的种类、数量评估等湿地重要性的标准,将生物及地理上的代表性湿地作为生物避难所的湿地也包含在内,更加重视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并决定将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进行保护的湿地增加到2 000多处。该公约有效保护了海洋沿岸生态系统。
目前,在日本得到《拉姆萨尔公约》认定湿地(海滩)包括厚岸湖的别寒边牛湿地(北海道)、谷津海滩(千叶县)、藤前海滩(爱知县)、串本沿岸海域(和歌山县)、中海(鸟取县、岛根县)、宍道湖(岛根县)、漫湖、庆良间列岛海域、名藏网张(冲绳县)等9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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