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有国家对南极大陆提出领土要求,但大陆周边的海域不属于任何一个国家,因此各国共享对南极海域生物资源与非生物资源开发利用的权利。南极海域作为人类共同财产受到保护。1959年通过的《南极条约》适用于南极大陆及60°S以南的海域,禁止在南极大陆及周边海域进行军事演习与武器试验,鼓励对其进行科学调查。
该条约最初仅包含禁止处理放射性废弃物的条款,并未涉及环境方面,但有些国家提出应当增加这方面的规定。经过激烈的争论及商讨,条约协商国于1991年在马德里签署了《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规定了将南极大陆设立为自然保护区、为了和平与科学进行共同管理、推进调查研究、贯彻废弃物管理条例、保护生物、限制海运、设立特别保护区与管理区等内容。议定书中涵盖了包括周边海域的南极保护区系统,设定了为议定书的执行提供建议的环境保护委员会。在南极大陆上栖息的绝大多数野生动物至少在其生活史某段时期生活于海中,因此该议定书对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发挥了作用。
但南大洋大部分海域并未被包括在《南极条约》中。由22个成员国组成的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委员会(CCAMLR)于1980年设立,签署的《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于1982年正式生效。该公约与通常的渔业条约不同,继承了《南极条约》中保护动植物的精神,涉及的水域是以生态系统的特点进行划分的,涵盖了南极较冷海水与从北方南下的较温暖海水交汇形成的60°S以南所有的海域,保护其中所有海洋生物资源,因此具有环保条约的功能。该公约是以保护生态系统为基本方针,而不是阻碍资源的利用。但是,近年南极海域的南极银鳕资源量逐渐下降,该条约却无法阻止在南极海域发生的非法捕捞行为,这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https://www.xing528.com)
鲸与海豹还分别受到《国际捕鲸公约》和《南极海豹保护公约》的保护。《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还包括适用于南大洋渔业及相关活动的各种生物保护的内容,规定了维持资源可持续利用、保持水产物种与其他物种之间的关系等义务。
另一极地区域是北极区域。这里被各国所分割,并有人类居住,因此保护南极海域自然环境的方法并不适用于这里。北极区域虽没有综合性环境条约,但北极原住民的团体与环北极的8个国家组织了北极理事会,为推进环境保护及地区研究而合作。1991年,该理事会通过了《北极环境保护战略》(AEPS),评估北极环境状况,制定环境应急对策,致力于北极地区动植物及海洋环境保护。各国按照该战略设置了多个工作组,如北极监测与评估工作组(AMAP)、北极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组(PAME)。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