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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濒危物种-海洋生物保护措施

时间:2026-01-27 理论教育 对我是小斗 版权反馈
【摘要】:保护某一物种常与保护该物种生存的生态系统紧密相关。迄今已有一些海洋生物,如一些珊瑚、鱼、海鸟、海龟、海洋哺乳动物等被追加到禁止商业交易或者需经批准才能进行商业交易的国际贸易物种清单中。但因信息有限,人类并未将所有海洋濒危物种列入。缔约国不得捕捞濒危物种,必须保护这些物种的栖息地并为恢复物种的种群数量做出努力。另外,各国需采取措施,防止外来物种入侵等可能对濒危物种造成威胁的因素。

虽然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没有直接的效果,但是在国家缺乏整体保护政策时,我们也不应忽视保护特定物种的各种条约、法律及政策的重要性。保护某一物种常与保护该物种生存的生态系统紧密相关。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即使不是主要目的,但对特定生物的保护也可发挥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效果。在试图挽救濒危物种及易危物种时,它们在生态系统中的功能多已终结。只要这些物种继续存在,就能说是为提高物种多样性做出贡献了,但若这些物种在数量上无法恢复到原有的种群密度,就难以维持功能多样性。

《华盛顿公约》CITES是较为成功的国际条约,得到了多个国家的支持。该条约将对象物种分为以下几类:①濒危物种,国际上全面禁止其交易;②生存受到威胁的物种,交易受到限制,需要审批;③被缔约国中一国列为保护生物的物种,禁止不经该国许可而向他国出口。该条约禁止或限制有灭绝风险的物种的贸易,但也有经特批而允许交易的例外情况。

该公约的实施确实减少了陆地生物的国际贸易,但对海洋生物几乎没有作用。原因在于对大多数海洋生物来说,人们难以判断其是否濒临灭绝。迄今已有一些海洋生物,如一些珊瑚、鱼、海鸟、海龟、海洋哺乳动物等被追加到禁止商业交易或者需经批准才能进行商业交易的国际贸易物种清单中。但因信息有限,人类并未将所有海洋濒危物种列入。另外,因渔业压力过高,一些水产品种也有灭绝的可能,但这些生物也未被列入该公约[5]。(https://www.xing528.com)

1979年的《保护迁徙野生动物物种公约》,旨在通过国际合作保护在不同国家间迁徙的濒危物种或生存受到威胁的物种。该公约将在不同国家领海及专属经济区间洄游的多种海洋生物列为保护对象,但并未包括公海。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做法相似,该公约也附带了所涉及的濒危物种名单,其中包括一些海洋哺乳动物、海龟、海鸟及鱼类,这些都需通过国际合作才能得到真正的保护。缔约国不得捕捞濒危物种,必须保护这些物种的栖息地并为恢复物种的种群数量做出努力。另外,各国需采取措施,防止外来物种入侵等可能对濒危物种造成威胁的因素。通过国际合作进行保护的物种可被划分为不同的地理种群,它们被国家间的协定所保护,得到了较为理想的生存环境。日本政府已与相关国进行了磋商,达到了保护相关生物的目的,但并未签署该公约。

无论在日本还是在美国,针对保护濒危物种等物种的法律,都可引起资源开发、交通建设等行业决策者的反感。因为他们的开发计划与环保法律经常是相悖的。绝大多数问题与栖息地的保护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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