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海洋与陆地的生态系统有很大差异,《生物多样性公约》依然将两者合在一起,成为一份综合性条约。该公约于1992年在里约热内卢制定并于次年生效,为保护海洋遗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及群落多样性建立了框架,其主要目的是生物多样性的保护、生物多样性构成要素的可持续利用及以公平合理的方式共享遗传资源。
公约内容涵盖了基因库等遗传资源保护技术及基因工程技术向发展中国家的转让事宜。发展中国家从中受益,借此保护本国的遗传资源;遗传资源相关知识也将像专利等那样有知识产权,受到保护。这些虽与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没有直接关系,但公约要求各国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及可持续开发,并将公约的精神引入其他相关政策。该公约强调了维持、保护及管理自然环境中物种与种群的必要性,各公约签署国有义务防止外来物种入侵,并要积极应对已经入侵的外来物种,将其消灭或控制其大量繁殖。然而,消灭已经定居的外来物种并非易事,若方法不当可对其他物种造成威胁。如果没有充分评估消灭入侵物种对已经形成的种间关系的影响,结果可能适得其反。公约也规定了转基因生物的利用、管理,以及预防转基因生物逃逸到自然界中所产生的危害。但是,从预防原则的角度看,冒“转基因”的风险本身就是个问题……
公约除规定了保护濒危物种及种群之外,还着重强调了对整个生态系统而不是仅对某个物种进行保护的必要性。条约曾经有编制“世界珍稀保护物种及其栖息地概览”的设想,但受到期望开发资源、振兴国家的部分发展中国家的反对,该条文被删除了。缔约国选出对人类有经济或其他方面价值的物种,包括有助于提高生物多样性的物种(濒危物种),对它们的生存状态进行调查。另外,为了将生物资源开发对生物多样性产生的负面影响降到最小,在公约的协商过程中,还通过了对渔获量的规定及禁止使用爆炸物或有毒物质进行违法捕捞(包括未申报、未取得许可进行渔业)等条款。
公约规定各缔约国有义务对可严重威胁生物多样性的行为进行充分的环评。遗憾的是,该条文在评判对生物多样性是否存在严重威胁方面所设定的标准过于宽松,从而失去了实际保护的意义。(www.xing528.com)
缔约国也被要求将生物多样性及自然环境的重要性列入相关计划与政策。但所有这些责任及义务,在财力与技术两方面实力悬殊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都以“合适的”“尽可能”等较和缓的表达方式写入条约,可能收效甚微。另外,关于预防原则,公约明确规定了“生物多样性受到严重威胁时,不能以科学信息不足为由而推迟采取旨在避免或尽量减轻此类威胁的措施”。除此之外,公约几乎没有提及应如何预防威胁的发生。
因此,公约的有效性取决于当事国是否重视环境问题、如何监测环境问题,以及怎样对发展中国家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努力提供援助。现在包括日本在内的187个国家及地区签署了《生物多样性公约》。美国也派出代表团参加了会议,积极参与了讨论并对公约的缔结产生了重要影响,但并没有加入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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