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通过下属机构的各种规则的制定、机构活动的开展、联合国大会决议的通过与执行,以及将海洋环境问题提请到特别委员会等方式对海洋环境进行保护。另外,各国政府通过与联合国及其下属机构、其他国家及地区、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以及签署国际条约及协定等方式合作,共同应对环境问题。
国际公约的签署一般需要较长时间的协商,但若问题仅涉及管辖权或部分海域,则仅需相关国家进行协商即可。与法规无关的事项,国家间的协议能更快达成。协议事项的遵守全凭自觉,针对特定问题公示多数意见,维护行政决策指导方向的道德价值。这些原则、决议及纲领的颁布对于解决小范围的问题是极为有效的,况且政府如不遵守这些协议及纲领,将丧失公信力。
国际条约为各国在共同关注的问题上取得一定的共识铺平了道路。各国派出代表举行会议,进行协商。协商虽也能促成条约签署,但多数情况下,会议在确认与会各方有必要对相关条约进行协商之后就草草结束。
在条约的商讨过程中既有负责起草条约的各国政要出席的各级别会议,也有为条约提供技术性建议的各国专家参加的会议。参加国在会议上提出的协议草案反映了各自的关注点与诉求,草案需经反复推敲与修改。通常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与国际海事组织(IMO)等相关机构进行会议的准备与组织工作。
《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协商会议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组织,于1990年开始,1992年进行表决及签署。1995年,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组织的政府间会议在华盛顿召开,发起了《保护海洋环境免受陆上活动污染全球行动纲领》,进行了关于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POPs的条约的协商,并将该条约的缔结时间定在2000年。
条约基本包含了对特定条款持不同意见的国家经协商后相互妥协、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草案中的某些条款因各国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而被废弃,议程进展缓慢。最终,草案经各国代表表决,获得一致或多数国家的同意而通过。赞成条约主旨的所有参会国签署了条约。该文件还需经各国政府批准,这一过程仍需要很长的时间。
例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经多个国家长达10年的协商才得以签署通过,又历经了12年,该公约才在相关国家批准并生效。特别是在海底资源勘探部分,由于美国的反对,其内容的确定经历了非常艰难的交涉过程。国际公约由部分国家批准并生效后,其他国家也可签署加入。
条约或协定的内容常随时间而变动。条约签署国每年定期举行专家会议,对行动纲领(guideline)制定的进展及存在的问题展开讨论,对条约各项目的实施状况进行调查。参会国经过协议及表决,可通过特别协定对条约进行更改。
近年,在条约协商会议及协商后的例会上,非政府组织可以观察员的身份出席。为了参加条约的商讨,非政府组织首先必须向参会国申请观察员资格,观察员能否参会及其活动范围需视条约的内容而定。非政府组织观察员虽没有投票权,但可以在会议上对议题简明陈述意见,以供参会国参考,并向各国代表分发正式或非正式文件。在会场之外,非政府组织观察员也可对问题进行非正式的协商。(www.xing528.com)
在日本,条约需经国会的认可,并通过相关的法案。一旦条约被批准,相关机构为使条约内容具有法律效力,还需敦促制定相应的国内法,这些法律的地位并不在条约之下。
国内法及地区性条约常可发展为国际性条约。20世纪70~80年代,美国是制定环境相关条约及协定的主导者,多个国际条约都以美国的相关法律为模板。但现在美国的态度已大不相同。我们姑且不去指责美国是否因依仗所拥有的强大国力不情愿接受凌驾于其本国法律及惯例之上的条约。然而,如果其他国家能团结起来对美国施压,如果得到美国国民的支持,改变美国政府的态度也并非不可能。
欧盟(EU)在地区性环境保护活动中成为新的领导者,曾将欧洲北海的地区协定提升到国际协定的高度。
欧盟与日本的产业界努力发展污染防治技术,研发环保商品,改良销售方式,积极从事环境保护工作。相反,美国产业界对此反应并不积极,反对严格的规定,甚至将地球温室效应视为无稽之谈,继续放任浪费及污染的行为。在历次总统选举中,环境问题对获取选票没有太大帮助,并未成为候选人辩论的话题。
政府向民众说明已批准的环境相关国际条约及其目的,是非常必要的。如果政府拒绝批准某条约,也必须向民众说明原因。在美国颇具影响力的非政府环保组织发挥了国际性条约与民众之间的桥梁作用。议会也应具有这样的作用。然而,议员之间在环保方面的认识及参与度上常有很大差距。在美国,颇具危机意识的产业界及期望获得巨额赞助的环保团体常通过媒体进行夸大性的宣传,否则就不会有多少人关注环保相关的国际条约。媒体作为公共信息的传递媒介,地位非常重要。同时,我们常将媒体是否感兴趣当作民意的反映,其实并非如此。媒体必须以科学为依据并具有很强的使命感才能提高民众对相关条约的关注度。同样,非政府组织及大众也应对贸易协定及国际金融机构对环境的影响乃至政府的施政能力进行足够的监督。
国际上有不少与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的国际机构,其中关系最直接的包括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与监督世界渔业的联合国粮农组织。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等机构也承担了重要的职能。其他机构还包括国际捕鲸委员会(IWC)及科学领域的海洋环境保护科学联合专家组(GESAMP)等。国际海事组织承担了国际海运管理与监督的职能,在海洋环境保护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实际成绩。
筹集资金对于发展中国家开发计划的实施十分重要。国际金融机构提供相关服务,将富裕国家的资金有偿借贷给寻求提高生活水平及经济实力的贫穷国家。这些金融机构开始对环境问题并不关心,但因所投资的项目对环境的破坏而遭到批评,令出资方处境尴尬。这些金融机构以此为契机,设立了致力于环保的环境部门。例如,世界银行至少在态度上表现出了比一些国家政府更强烈的环境保护意识。另外,如今现出了不少为促进各国环保政策的制定而成立的独立机构,其中最有影响力的是吸纳了多个国家及非政府组织的世界自然保护联盟。
后文还将介绍对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发挥重要作用的多个条约、法律及计划的概况。尽管它们多未发挥充分的作用,没有很好地保护海洋及其中的生物,但如果国际社会有意愿去认真实施,海洋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有希望取得较快进展。互联网是这些法律、条约、计划及环保机构等获取信息的重要来源,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及国际捕鲸委员会等通过互联网公开了各种会议纪要与相关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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