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因素总能影响决策制定,即使环境相关法律及国际协议不涉及经济层面,在具体实施时也总牵扯到经济因素。“危害-效果”分析往往变为“费用-效果”分析,最终以成本来比较。
(1)“费用-效果”分析与生物价值。
在环保活动与建设开发项目的角力中,环保方常输在“费用-效果”分析上。首先,我们很难以金钱衡量生物及生态系统的价值。其次,在经济核算过程中并未考虑生态系统遭到破坏后的修复费用,也没有估算生态系统蕴藏的价值。法律要求环保费用由企业集体或个人承担。虽然罚款制度是出于环保的目的,但是环境本身的价值难以从经济角度衡量。而且,企业支付的罚款往往比保护或修复环境的费用少得多。事实上,企业支付的罚款最多也就相当于受损生物资源的货币价值。
经济价值评估并不适用于濒危物种。物种的生物量越小,其在生态系统中的作用就越低,对于生态系统来说,它的价值也就下降了;而它的市场价格却不断攀升。可见,经济因素常将濒危物种逼上灭绝之路。然而,物种真正面临灭绝危险时,反而引起人们的关注,它的价值随之提高。
生物资源的价值在生物濒临灭绝的状况为世人所知时达到顶峰,这一点在1973年关于捕鲸的古典经济学研究中搞得很清楚。依据该项研究,最赚钱的捕鲸策略是尽早将所有鲸鱼都捕杀殆尽,然后大幅提高鲸鱼的价格,将巨额利润存入银行。因为与在资源可持续利用下捕鲸的获利相比,运作投资获得的利润要高得多。所幸在其他经济因素及国际舆论压力的影响下,这种捕鲸策略并没有被采用。捕获量下降造成捕鲸成本高昂,现在捕鲸业及加工市场都在萎缩。“观鲸”这一新观光项目的产生可能印证了商业捕鲸产业的下滑[16]。
在以市场价值评估生物资源的理论体系中,环保方能否战胜商业开发方,要看市场上是否存在比破坏性开发获利更高的非破坏性开发方式。据此环境经济学家Robert Costanza等计算了地球生态系统给予人类的“大自然的恩赐”的价值。
“大自然的恩赐”的价值有多种估测方法。例如旅费法,即按照到观光地旅行的花费来推算其价值的估测法;愉悦价值分析法,即因“大自然的恩赐”在市场上并不存在,而采用住宅用地及劳动等替代其市场价值估计其间接价值;替代法,即计算自然资源作为私有财产购入时的费用,如珊瑚礁的价值用具有相同防灾功能的防波堤的建设费用来推算。
在Robert计算法产生之前,“大自然的恩赐”似乎是免费的,难以对其估值。按照Robert等提出的估算方法,即使能找到替代方法,人类为获取类似的“恩赐”,每年也需巨额的费用。
对地球生态系统的全部价值进行估算,“大自然的恩赐”每年可达33兆美元,与全球各国GNP总和相等或更高。海洋生态系统价值估计在22.5兆美元,远超陆上生态系统的价值,其中大洋值8.5兆美元,沿岸生态系统值12.5兆美元,湿地值1.5兆美元。如此高的价值远超人们的预想,这正成为环保运动及政策制定的重要指南[17]。
不可否认,这些估算方法也可招致混乱。我们暂且不论对“活”的生态系统以货币估算其价值是否合乎道德,这些估算方法本身在价值判断上存在明显的欠缺及疑义。按照目前的分析,对气候调节发挥巨大作用的外洋环境并未得到恰如其分的评价。海洋对于维持地球生命所依赖的气候条件有重大贡献,这一似乎人尽皆知的作用却未被纳入海洋的价值评估,令人惊讶。而且,海洋作为淡水“供给源”的价值也被忽视,无疑地球上的雨水来自海洋中水分的蒸发。因此我们不得不重新思考外洋实际的价值。
另外,对废弃物进行分解及同化的湿地及海滩,虽然具有极高的价值,但这不应该属于“大自然的恩赐”,因为被分解与同化的有毒物质多为工业产物。虽然湿地有积累有机物及吸收营养盐的作用,废弃物,特别是有毒物质可损害湿地的功能,导致湿地生态系统所具有的其他价值也随之降低。因此是否应评价湿地这些功能的价值有待商榷,而评估的结果甚至可能成为合法向湿地倾废的理由,令人担忧。
对某一特定项目和行为进行“费用-效果”分析时,有必要注意其使用条件的变化。市场条件变化,环境条件变化,政治条件变化,价值也会随之变化。比如,在美国为纽约市提供优质饮用水的卡茨基尔山(Catskill Mountain)的河流受到开发计划的威胁。纽约市对此运用“费用-效果”分析,比较了两方面的费用:为保护该流域生态而购买土地的费用、开发使水质恶化后而建设水处理工程的费用,结论是不进行开发而是保护生态的做法更为经济。然而,如果将来这片土地作为不动产升值,或者当水处理技术变得更加廉价,上述结论或许会被推翻。(www.xing528.com)
然而在日本,采用“费用-效果”分析进行环境评估方法之前的问题仍然留存。即使是在社会形势发生变化、市民的环保意识日益增强的今天,以当地居民强烈的愿望为借口,几年乃至几十年前规划的江河或海岸建设项目依然得以实施。如果采用“费用-效果”分析,可能今天根本不需要建设防沙坝、填海造田,但政府依旧拼力确保预算,坚持建设项目的进行。政府人员、建筑公司及当地自治团体一起进行的公共事业项目明明已经破坏了环境,但在项目审查时,老于世故的专家们却以各种借口对此视若无睹。当地百姓没被给予足够的时间对此提出意见;司法审查及新闻媒体总因“能力不足”无法追究问题的本质;缺乏正确价值观及社会责任感的当事人只追求眼前利益,并不考虑是否能为子孙留下富饶的自然环境。日本在1996年实施了《环境影响评价法》,即《环境评估法》,比美国的《国家环境政策法》晚了近30年,但仍未有效地停止或扭转那些造成环境污染及破坏的大兴土木的公共建设开发计划。该项法律的实施有必要进行结构性改革。
稗田一俊在《大坝弑鲑》一书中清楚讲述了大坝对土地及生物的实际破坏情况,批评了行政当局不负责任的做法。大坝从根本上改变了江河的运行,对自然生态系统造成了严重影响:①大坝建成后,下游的河床降低,河岸反复遭受破坏,沙土及漂流物在下游水流较缓处堆积而使水位上升,造成水灾。②为了防止沙土等因素引发灾害,又在下游建设新的防沙坝,最终河岸都被改造成水泥护岸,堤坝成片。从坝上冲走的淤泥堆积在河床中,覆盖了原先的沙石底,地下涌水也不见了,从而使鲑鱼和香鱼等失去了产卵地。
一条从高山流向海洋的江河原本可以养育众多的生命。河水中富含来自森林的营养盐类,使海洋变得更加富饶。海洋中的营养成分又沿食物链进入鲑鱼及香鱼体内。鲑鱼及香鱼溯河上游,成为熊的食物。如果鱼的数量太多,熊只捡好吃的部位。熊丢弃的部分成为狐狸及鸟的美餐,而这些动物的排泄物又滋养了树木。完成了繁殖后死去的鲑鱼又为以其为食的动物提供了来自海洋的极为重要的营养。在鲑鱼溯河洄游的江河河底的石头上附生了硅藻,羽化的水生昆虫增多,它们是鱼及鸟重要的饵料。因此,在海洋与江河中洄游的鲑科鱼类发挥了连接海洋与森林两个截然不同的生态系统的纽带作用。
但在日本因大坝及用于人工孵化的采捕设施的建设,几乎没有鱼能洄游到江河上游。如果在建设之前能慎重地进行“费用-效果”分析,评估这些项目对整条河流及其流域生态的影响,这些建设项目还能开工吗?建设方常以“自然重要还是人命重要”为理由,强行推进防沙堤及河口堰等防灾建设工程,旨在防患百年一遇的灾害,而很少考虑这些防灾设施在一百年间会对环境造成多大的破坏[18]。
Balmford A等对一些典型的生态系统“大自然的恩赐”的价值以“费用-效果”进行分析,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1公顷泰国红树林每年的自然生态价值达60 400美元,远远高于将它们开发成养虾场的收益(16 700美元)。同样,加拿大的盐碱湿地在自然状态下的价值比开垦之后的高60%,菲律宾1公顷珊瑚礁每年的自然生态价值(3 300美元)是破坏性的渔业收入(870美元)的3.8倍。再加上对热带雨林保护及采伐的费用分析等,他们得出地球整体现存自然环境保护的费用与效果之比是1∶100的结论。因此,即使从经济角度看,将自然环境用于项目开发也是不划算的[19]。
如前所述,对“大自然的恩赐”进行标价在道德上是有问题的,可招致批评。大自然界所恩赐的一切不应以市场价值进行衡量,这肯定将低估自然的价值。有学者认为,这类经济学的研究可得出量化的结果,更容易博取理解及认同。然而,也有人担心这可能让人们更加固守“金钱可以买到一切”的错误观念。这一连接科学与经济的尝试规避了与人类及自然相关的道德观及价值观前提,因此许多学者认为,在今后的标价过程中应追加道德及价值观方面的考量。
(2)奖励与惩罚。
针对环保的经济措施还包括奖励与惩罚,这些措施以环保理念和将其付诸实践为前提。这些指导方针既包括限制或禁止某些行为的法律,也包括指导这些行为改正的规范。在确定了方针之后,可采用奖惩措施对行为进行督促。
应用广泛并付诸执行的惩罚措施基于“污染方支付原则”。最简单的例子是由排放超标的企业支付罚款。从前的污染若影响至今或因事故引起污染物泄漏等,污染方必须承担恢复环境的责任。
上述原则可应用于污染排放权的交易。例如,在河口区域设定每年的污染排放量,并分配给相关企业每年可排放的份额。实际排放少于配额,或生产技术得到改进的企业,可将剩余的污染排放份额卖给污染排放多的企业。这一做法可激励企业采用污染防治技术,促进相关技术的提升。有观点认为这种做法并不能达到减少污染量的目的,与环保本意背道而驰。然而,这种方法使污染方更容易遵守法规,效果明显。这种经济惩罚手段不仅限于防治环境污染,而且在渔业资源管理上,对破坏规则的开发方处以罚金,也可达到资源保护的效果。
另外的方法是对遵守环保法规的人给予补贴。例如,可以考虑给予放弃高科技渔具而购买一般渔具的渔民补贴。在农业上也可对不用杀虫剂、少施肥量或进行有机栽培的农户给予补贴。另外,也可对将动物排泄物加工成肥料、或在农田与江河之间建立缓冲区的畜牧业者给予补助。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