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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危害评估与预防原则

时间:2023-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最理想的危害评估是标明与评估相伴的“不确定性”,但这种不确定性往往被忽视。[14]预防措施是相对温和的行动准则,而预防原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国际法条文。本书对两者都以“预防原则”一词表述。但实际上,人类活动的确给生态系统及生物多样性造成了危害,绝大多数渔业公约及对策并未改变渔业资源减少的趋势,因此我们很难对预防原则在渔业的应用持反对态度。

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危害评估与预防原则

一般通过预测可能产生的结果,来评估污染和渔业等行为对海洋环境造成的危害。多数情况是从生物群落中选择若干代表种来评估人类行为对群落整体的影响,数据较少时需要使用各种预测公式,利用不确定性系数进行评估。最理想的危害评估是标明与评估相伴的“不确定性”,但这种不确定性往往被忽视。在评估化学物质对环境的影响时,对有害物质的定义成为争论的焦点。评估标准的确定可决定着危害预测结果,例如,若以“死亡”这一明确的结果作为评估标准,就忽视了污染物对生物生殖等方面的影响。

而对生物更加具体、细微的影响,如行为变化及异常发生等几乎未被纳入危害评估的内容。在实际评估过程中如果加上这些具体影响的标准,虽能得到更准确的结果,但同时也进一步增加了评估的不确定性[12]

以实验动物为对象,在实验室条件下模拟污染等环境压力对生物的影响,得出的结果很难成为判断真实情况的依据,因为现实的自然环境包含的复杂生物群落,实验很难模拟。另外,使用致死临界值作为标准,若实验动物是容易饲养且抗压力强的品种,实验结果容易出现偏差。迄今已发生过多次因评估结果有误而造成了无可挽回的后果的情况。

科学家能为制定环保及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政策提供技术建议。他们通过建立模型,将野外调查与室内实验的结果用于预测生态系统的变化趋势,据此得出的结论可作为科学依据用于决策。但生态预测的结果是建立在一些假说的基础上,这些假说的不确定性常被忽视。随着时间的推移与知识的增加,假说可发生变化。假说必须得到验证,但像地球温室效应这样的假说,得到验证时恐已为时太晚。现在人类已经认识到科学方法的重要性。另外,决策者必须认真对待科学评估的结果,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在制定保护生态系统及生物多样性的政策时,必须以科学而正确的价值观为依据,而不是仅考虑政治经济因素。而且,在科学上具有不确定性、预测结果偏差小的前提下,最终我们可以从价值观上进行判断[13]。(www.xing528.com)

按照上述原则,1972年的《防止倾倒废弃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伦敦倾废公约》,LC72)、1992年的《里约热内卢宣言》等关于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协议原则上逐渐得到认可。1995年,联合国粮农组织大会上通过了《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其中第7项(para 7.5.1)做了如下指示:“为了保护水生生物资源及水环境,应当将预防措施(precautionary approach)广泛应用到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管理与开发上。信息不足不应成为拖延保护及管理乃至不采取措施的理由。”在《生物多样性公约》及地区性环境相关的宣言中也都体现了这一宗旨。另外,1998年在美国威斯康星州温斯布莱德,由非政府组织(NGOs)主办的大会上,决策者、经济界精英及环保活动家认真讨论了预防原则(precautionary principle),对其应用做了如下解释:

“在产业开发过程中若发现其有可能对人类及环境带来危害,人们即使尚不清楚其因果关系,也没有科学充分证明,也应当采取预防措施。承担责任的不是普通百姓而是企业。各相关方共享情报,民主地参与项目是否继续或变更等决策判断的全过程。另外,必须讨论所有的替代方式,包括停止该项目。”[14]

预防措施是相对温和的行动准则,而预防原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国际法条文。本书对两者都以“预防原则”一词表述。预防原则强调为了防止人类活动对环境造成危害,以传统及经验上的认知等信息为基础,对该行为的影响进行调查,一旦预测到该行为可造成危害,即使在取得充分证据之前,也可限制或禁止该行为,或要求其采取改善措施。也就是说,即使科学证据不充分,如预测到将有不良影响产生,也应当立即采取预防措施。表面上这似乎是对“可容许风险”这一概念的否定,但实际上这是为尽可能保护环境所做的决断,目的是得出危害评估的判断标准。难以预测影响的人类活动应尽可能不对生态系统造成伤害,只有采用这样的预防原则作为判断标准并将其应用到危害评估中,才有可能达到保护生态系统的目的。

预防原则逐渐被美国的一些非政府环保组织采纳,并随着这些组织的活动在国际上的盛行而受到政府决策者的关注。美国商务部官员因这些活动妨碍了转基因农作物及含有生长激素的农作物出口,批评预防原则是“反科学的理念”“技术进步的阻碍”,主张国际贸易规则应遵循现行的危害评估方法。另外,有的专家站在维护渔业公平的立场,也对预防原则在海洋环境中是否适用持怀疑态度,担心预防原则将为试图独占海洋资源的沿海国家利用,降低其他国家的渔业机会。如果单从法律及政策层面看待各国围绕资源的利害关系,这种可能性确实存在。但实际上,人类活动的确给生态系统及生物多样性造成了危害,绝大多数渔业公约及对策并未改变渔业资源减少的趋势,因此我们很难对预防原则在渔业的应用持反对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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