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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及渔业限制实施措施

时间:2023-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对商业渔业的限制仅包含跟国界和领海相关的区域,绝大多数国家在没有签署正式协议的情况下通常禁止外国渔船在领海内捕捞,甚至将外国渔船排除在专属经济区之外。常用的渔业限制方法包括规定渔网网孔大小,设定禁渔期、渔业区域等。在国内制定并实施这些渔业限制措施已属不易,要在国际上实施则更加困难。针对滥捕造成的渔业资源衰退及水产品供应量减少的状况,FAO对各国政府提出警告,要求进行资源量的监测。

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及渔业限制实施措施

渔业是沿岸区域生物多样性及大洋中一些物种最严重的威胁之一。目前对商业渔业的限制仅包含跟国界和领海相关的区域,绝大多数国家在没有签署正式协议的情况下通常禁止外国渔船在领海内捕捞,甚至将外国渔船排除在专属经济区之外。各国都认识到对渔业进行严格管理的必要性,磋商并缔结了公海渔业资源管理公约,但对本国专属经济区内的渔业采取限制措施的国家并不多。

滥捕的主要原因是过度的资本化(具有过剩装备的渔船太多)与渔业技术的进步。很少有国家采取限制措施。渔业资源减少与行业衰退的双重打击本已造成了商业捕鱼的危机,但这一危机被“鱼少价高”这一资本主义经济机制所淡化。

为了缓解新英格兰海域渔业资源的枯竭,政府出台了相应政策:在渔业资源恢复之前,渔民必须购买捕捞权,从而禁止非法捕鱼活动。这与先前鼓励渔民购买渔船扩大装备的举措相反。但在按照资本主义经济及市场原理运转的现代社会中,全球海洋中的拖网及金枪鱼渔船的庞大捕鱼队伍完全未受到限制,依然在滥捕,危害着海洋生物资源与海洋生态系统

在大洋中设置的巨大的漂刺网造成了严重危害,联合国大会最终也采取措施,要求暂时停止流刺网作业。然而,较小的网具至今仍在沿岸海域使用。

人类除了有巨大的渔网,还拥有对鱼群更具杀伤力的航空探测及声波探测技术。在人造卫星技术被广泛应用的今天,渔业资源的实时信息被卖给渔业公司,鱼群会被一网打尽。在海洋地质学者新发表了得意之作——海底地形图,详细标记了以往不为人知的海底山脉的情况。具有讽刺意味的是,石斑鱼、橘棘鲷、银鳕鱼等就是在这样特殊的深海地形环境中聚集产卵,因此这些生长缓慢的鱼群很容易被GPS及鱼群探测仪定位,转眼之间就被捕获。因此,我们有必要制定针对渔具、探测仪、渔船数量及大小的国际标准。在范围较小的沿岸海域,制定这样的标准可取得一定的成效。

20世纪中叶以后,发达国家及一些开发银行给予了发展中国家大笔的援助资金,促进了发展中国家渔船及装备的大型化,增加了渔业产量。然而结果如何呢?滥捕最终使渔业资源减少,海洋生态系统恶化,而捕获物多被卖到发达国家,几乎没有提高发展中国家居民蛋白质的摄入水平。乘坐小渔船、自给自足的渔民多被配备了高技术装备及大型渔船的渔业公司所排挤。我们只有扭转这一局势,才能将海鲜供给当地居民。这才是当地居民真正需要的。

为了保护渔业资源,联合国粮农组织每年以各国所提交的数据为基础,按鱼种报告渔获量的变化趋势。

虽然未参考中国统计的捕捞数据,但联合国粮农组织的报告反映了世界水产品消费的情况。联合国粮农组织的统计仅包含市场上鱼类的销售量,并未包含因混合捕捞、被丢弃到海洋中的鱼类及无脊椎动物的量,无法真正反映鱼类的消耗量。联合国粮农组织等粮食机构的目标是维持渔获量的稳定,而不是保护渔业资源生物的繁殖能力及海洋生态系统整体的生产力[5]。(www.xing528.com)

常用的渔业限制方法包括规定渔网网孔大小,设定禁渔期、渔业区域等。当然,这些限制措施应以科学为依据。从预防渔业资源枯竭的角度看,限制措施越多越好。当然现实中有失去了限制意义的荒唐例子。阿拉斯加州为防止周边海域的狭鳞庸鲽资源减少,将作业日限定为1天,但没有规定渔船数量和渔获量,造成所谓“奥林匹克式”的捕鱼。结果,每年在那一天有太多的渔船为争抢资源,终日不停地搜索与捕捞。作业结束后鱼被迅速加工与冷藏,以便在禁捕期也能销售。鲜鱼只在作业日之后的一到两周有售,之后几乎完全从市场上消失。在吸取了这样惨痛的教训之后,美国渔业资源管理开始了新的尝试。

个体可转让渔获配额(ITQ)制度就是美国的尝试之一,在国际上得到了好评。个体可转让渔获配额制度是特定的渔业组织购买在特定区域进行排他性捕捞权利的机制,这与日本渔业协同组合所具有的渔业权利——组合成员确保在排他性海域中进行渔业相似。赞成者认为这样能减少渔业压力,更安全地作业;而反对者则认为这种对海洋的部分资源拥有“所有权”的做法,是将公共的自然生态系统空间及资源的私有化。另有一种尝试是将最适渔获量(optimal yield)设定在不确定因素较大的最高持续渔获量(MSY)以下,将生态系统保护以及资源生物栖息地的保护清晰地反映到资源管理计划中。

这些尝试能否成功取决于我们能否从根本上改变目前水产资源管理制度及渔业的习惯做法[6]

日本渔业协同组合针对骏河湾的樱花虾渔业制定了独特的制度,以保护这片排他性的狭小海域中的渔业资源。这项制度统一核算渔获量的价值,即设定具有捕捞樱花虾权利的3个地区共计120艘渔船的渔获量并合计其价值,将其平均分配。其特点是以资源及渔场的合理利用为目标,采取船队作业必不可少的收入再分配方式,按照科学的方法,而不是以行政指导为依据,设定合适的渔获量,渔业行业成员达成协议后开始实施。由此这一制度能排除渔业的过度竞争,从整体上调节渔获量,将水产品价格控制在合理范围内,而且提高了人们保护渔业资源的意识。这项制度的实施也源于人类想把渔业资源留给子孙后代的愿望,以及渔业组织不断提高的地区共同体意识。渔业组织依据科学调查资料以及从预防渔业资源枯竭的角度算出可容许的渔获量,据此在留有余地的基础上设定一年的渔获量。船队每天预先确定渔场及当日的渔获目标量,在作业现场判断作业时间及收网次数,进行共同作业[7]

限制渔业的方案应包含对渔船、渔具的规定及对开渔期、渔场的规定。对于寿命较长、繁殖较慢的鱼类,必须在充分考量的基础上进行功能区划分。大型鱼类的资源量受渔业影响较大,对它们的保护也需要在渔业组织达成协议的基础上限定渔场与开渔期。准确的渔获量报告对渔业资源保护具有重要参考意义。另外,也需要促进法规建设及辅助措施的落实。

在国内制定并实施这些渔业限制措施已属不易,要在国际上实施则更加困难。在历史上水产业长期处于缺乏管理的状态。“谁先发现谁获利”“能捞多少算多少,反正是免费的资源”等观念是这种状态的根源。针对滥捕造成的渔业资源衰退及水产品供应量减少的状况,FAO对各国政府提出警告,要求进行资源量的监测。这虽然引起了人们对渔业的重视,但渔业组织达成协议是漫长的过程。为实现渔业生产的可持续与生物多样性保护这两个目标,需要国内外组织的长期合作,高效的管理方法也不可或缺[8]

各国对渔业的规定都未提及渔获物中混杂的非捕捞对象,包括鱼类、哺乳类、海鸟海龟及无脊椎动物等。另外,对于种群密度不断变化的渔获对象,物种调查及保护工作的难度增加,这些问题也完全未被纳入一般渔业管理计划。国际框架协议的达成才能有效解决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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