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产业”“比特经济”,这些都是文化产业的别称。抛开严谨与否的争论,这些称谓都揭示了文化产业的一种重要实质,即其产业主体是通过各种载体来传播和表达的精神产品,即文化商品,这与其他传统的实体产业及实体商品有着本质的区别。文化商品是文化生产经营者通过市场交换,向文化消费者提供的精神文化产品或文化娱乐服务。文化产品可能具有一定的实物形态,但即使形态是实物的,其实质内容仍是观念的。也就是说,文化产品在价值上所传递的主要是精神的东西,只是部分文化产品需要附着在一定的物质载体上,就文化商品的本质内容来说并没有发生变化,依然是精神的东西。
(一)文化产业的无限生产能力
文化产业具有的无限生产能力并非是一个绝对的概念,这只是与实体产业的生产模式相对而言。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资源的稀缺性是导致实体商品无法绝对满足市场需求的重要原因,也就是说没有足够的资源可以生产出足够的实体商品以实现按需分配的人类终极理想。但相当一部分文化产品在一定程度上并不受物质资源稀缺性问题的影响。比如书籍(这并不是指书籍本身,而是指其所承载的内容),在一本书诞生的过程中,所消耗的最重要的资源是人的智慧,而在一定程度上,这一资源是无限的,这也就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加深,书籍的生产能力将会越来越强。至于数字化及互联网性质的文化产品更是明显地具有此类性质。当然,充足的原材料供给不一定就意味着能生产出大量的有效产品,但根据经济学一般原理,相对过剩的供给势必会导致文化商品市场价值的大幅降低。我们这里所要强调的是,文化产品无论是依附于原有资源(如各类自然、人文景观等)的再生品,还是作为人类理性思维的直接产物(如小说、散文、戏剧、诗歌等),均在相当程度上摆脱了生产中所面临的资源稀缺性限制,从而在理论上有着无限生产的可能。
(二)文化产业的无限复制能力(www.xing528.com)
文化产业的无限性还体现在文化产品具有无限复制的能力。尤其是人类社会已经进入了数字时代,借助各类数字化产品,复制的手段变得相对简单,复制成本也大大降低。
即便是景观、建筑甚至音乐会、体育比赛等现场感较强且更具即时性的文化产品,也可通过各类3D设备以及声、光、电的配合在另一空间进行逼真的还原。3D电影、3D电视的独特效果使得观众进一步融入其中,感觉眼中所见似是触手可及,体会到了某种实质意义上的感同身受。当然,仅凭技术手段,也许我们永远无法达到对文化资源和文化产品100%完美复制的效果,但以此为途径使更多的受众能够更直接地体会其中的文化魅力应是我们努力的方向。
在科技的协助下,通过诸多有效载体,各类文化产品的无限复制能力—这既包括单纯的数量复制,也包括不受空间乃至时间限制的复制—达到了一个全新的高度。实体产业的发展是以产品工业化为基础的,文化产业的发展也是如此。从一定程度上说,文化产业就是使文化产品的生产与复制达到堪比乃至超越工业化生产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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