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社会学的一个概念,“社会控制”最早由美国社会科学家罗斯提出。美国芝加哥学派的帕克发展了这一概念的内涵,他认为一切社会问题都是社会控制的问题。[1]
就大众传播而言,传播的社会控制主要表现在下述几个方面。
一、政治控制
政治控制集中地体现在权力组织(诸如政府部门、执政党和其他拥有社会权力的组织)对各种传播方式、路径的行政或党务管理上。行政管理的手段种类繁多,诸如:给予倾向政府的传播者获取种种内幕新闻的优惠或特权,反之则作出种种限制和处罚;直接或变相地资助某一传播机构,在传播渠道和信息源方面给予方便,反之则堵塞信息渠道,征收高额保证金和知识税。最严厉的政治控制是宣布中止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出版权利,例如军事政变当局通常采用这种专制的控制手段。对于违反控制制度者,政府往往通过行政手段甚至暴力手段加以严惩。
在非常时期,例如2001年“9·11”事件后,美国政府对其直接管理的对外广播电台“美国之音”(VOA)下达禁播令,要求慎播恐怖组织领导人的言论。VOA还是广播了对恐怖组织塔利班领导人奥马尔的采访录音,不久台长和国家广播理事会主席即被撤职。新台长上任后积极配合布什政府的反恐政策,然而后来该台又出现剪辑播出有关奥马尔言论的事件,新台长上任10个月后被迫辞职。
对大众传播的政治控制是各国的通则。不管在程度上有何种差别,对大众传播的政治控制却“不约而同”。政治控制的常规方式是制定法律和颁布法规、行政规章。法律控制是一种刚性控制。目前,世界各国与传播,特别是大众传播有关的法律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表达自由和新闻自由;(2)信息公开和保护国家安全;(3)禁止淫秽与色情;(4)新闻传播活动与公民、法人的人格权(包括名誉权、隐私权等);(5)著作权;(6)新闻业的行政管理(包括报纸、期刊、广播、电视、电影、互联网新闻传播的管理);(7)广告管理;(8)传媒产业的管理。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完善,涉及传媒侵犯公民权益的新闻纠纷呈上升趋势,体现了法律控制对传播与其他社会系统之间关系的调整。
警惕通过法律的形式实行专制统治,是在谈到传播控制时需要关注的话题。以“保守国家秘密”为例,每个国家出于自身的安全和利益,都把保守国家秘密视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方面。例如:英国有《公务秘密法》,法国《刑法典》有关于泄露国家机密罪的规定,我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但是,保密的义务通常是规范应当履行保密义务的公务人员。一旦秘密流传到社会上,秘密就不再是秘密。大众传媒能够知道的事实,不能视为国家秘密,除非获得的途径非法。非公务人员的普通公民没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因为他不掌握国家的秘密,除非他窃取国家秘密。若一个国家的普通公民因为透露了并非他职务内承担保密责任,也非窃取的信息而被冠以泄露国家机密罪,这样的控制属于极权政治,会遭到国际社会的谴责。
政治控制还体现在对传播的间接操控上。政府部门因控制着社会的重要资源而成为大众传媒的重要信源,因此,操纵新闻发布会、控制消息来源就成为一种常见的政府控制新闻传媒的手段。政府通过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吹风会”这些软性调控手段,控制着较大的公共关系网络,从而控制着公务信息,无形中引导了舆论。
政治对媒体的控制、审查问题
在有的资本主义社会中,有专门的新闻出版审查制度。比如,在2003年春季美、英对伊拉克的战争中,各种新闻媒体的采访、传播活动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限制。各国记者对战争的采访,必须获得美军的许可证,而且活动范围、采访对象等,都受到严格的限制。而对战争前线的采访,当时所看到的则主要是CNN的记者做的。实际上,跟随美军前进的战地记者的视线,也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如此,关于战争进程的新闻,就掌握在了美军的手里。各国记者虽然拥有各自的传播资源,但却丧失了获取真实新闻信息的自由。比如,2003年3月20日,香港凤凰卫视两名随军记者就被逐出美军军营,并被没收采访器材。美军士兵不仅没收了他们的临时采访证、工作电脑、胶卷、录像带,而且连两人的生活用品都被细细地检查了一遍。理由是他们违反了军方新闻中心的50条规定,拍了边境铁丝网和美军军人的生活照片。据报道,美军方新闻中心对记者的采访有非常严格的限制。在要求记者签署的采访条例上,要求不准拍美军办公室、警察局、油田、工作电脑屏幕、工事。拍摄美军生活照应经对方允许、大部分采访要先取得新闻官的同意,等等。
(资料来源:陈汝东:《传播伦理学》,41~42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二、经济控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谁拥有传媒,谁就拥有话语权,有传播什么和不传播什么的权力。经济控制的关键是传媒的所有权。目前世界上对传媒所有权的控制一般分为三类。第一,公营体制,即某些传媒被认为是公共财产,例如欧洲一些国家的部分广播、电视台为公营,这类体制的代表公司是英国的BBC。公营是指社会所有,公营不等于国营。第二,商业体制,即传媒民营的体制。美国和拉美(除了古巴)国家的传媒绝大多数为民营。欧洲的平面传媒也均为民营,而电子传媒则公营、民营并存。第三,国营体制,即传媒为政府所有,政府的财政拨款为传媒的主要经济来源。苏联的传媒、我国现在党的各级机关报刊和中央政府直接管理的媒体以及发达国家极少数的对外广播电台,属于这类体制。
谁拥有大媒介?
在美国,印刷与广播新闻机构的董事会充斥着福特、通用汽车、通用电器、可口可乐、菲利普·莫利斯(Philip Moris,著名烟草公司)、ITT (国际电话电报)、IBM 及其他互相控股系统的公司代表。最大的三家网络的主要股东是大通银行、摩根家族及花旗银行。美国最大的通讯社——美联社的主要股东是华尔街的证券业者——美林集团。美国国家广播公司(NBC)则直截了当被通用电器公司拥有,这个财团经常支持保守派事业及其候选人。在1995年,哥伦比亚广播公司(CBS)被西屋电器公司以50亿美元购入,时代华纳公司准备要兼并泰德·特纳的有线新闻网(CNN)。全国两大通讯社、三大商业电视网、四大广播网就基本上瓜分完了新闻传播市场。像这样的情况又何止是在美国,一位媒介专家曾指出:“在美国,50个新闻寡头决定了几亿人获取信息的范围和质量,然而在澳大利亚,四个新闻寡头决定几千万澳洲人所能看到的新闻事实。”
(资料来源:戴元光、金冠军:《传播学通论》,142~143页。)
对传媒的经济控制,主要表现为资本控制。一些经济实力雄厚的跨国资本,看准了大众传播媒体带来的巨大利润,以资本作为杠杆操纵和掌控着大众传播。起家于澳大利亚的跨国公司新闻集团的董事长鲁伯特·默多克说:“政策由我来定,编辑可以提出建议,但最后还是我说了算。”这典型地显露出资本的强大控制力度。
广告收入是传媒的主要经济来源。基于这个缘故,在传媒传播的内容中,一些并不重要但却有利于广告商的信息可能会被有意放大。这与大众传媒的职业规范,诸如准确、客观、公正、全面等是相悖的,这是新闻传播活动中经常可以看到的悖论现象。美国学者阿尔休特指出,经济控制对传媒是有害的。传媒若为私人谋利,就会丧失自由。“在商业形式中,新闻传媒的内容反映广告商及其商业伙伴的思想观点,这些人常常本身就是新闻传媒的所有者和出版商。甚至在计划经济中,一些商业影响仍然有所表现(尽管这种影响只是通过间接的途径产生)。在利益关系形式里,新闻传媒的内容反映金融企业,或政党,或宗教团体,或追求特殊目标的其他各类组织的利益。在非正式形式中,新闻传媒的内容则以反映亲朋好友的利益为目的,他们或者直接提供资金,或者运用他们的影响来确保人们能聆听到吹笛手演奏的乐曲。”[2]
公共广播电视系统(Public Broadcasting System,PBS)黄金时段七成多的节目是全部或大部分由大石油公司赞助,以至于赢得一个外号“石油广播电视系统”(PBS=Petroleum Broadcasting System)。PBS的公共事务节目由通用电器、通用汽车、大都会人寿、百事可乐、美孚石油等大公司赞助。因为大多数的PBS纪录片是没有政治立场的。除了极少数的偶尔例外,像纪录片《战争的脸》(揭露萨尔瓦多境内美国支持的肃反暴力)、《塑造炸弹》(关于核子武器扩散)、《挖新闻》(关于伊朗军售丑闻)、《巴拿马骗局》(奥斯卡奖揭丑片,有关美国人入侵巴拿马)等,几乎都被商业电视台或公共电视台封杀,无法播出。大财团的广告商也曾在1995年逼迫美国广播公司撤下了一篇有关烟草制造商操纵尼古丁含量、让人上瘾以利销售的曝光报道。
(资料来源:戴元光、金冠军:《传播学通论》,143页。)
三、文化控制
人和社会属于特定的文化传统,文化因此形成一种规范性力量,实施着控制功能。就传播过程而言,文化是大众传播活动的“情境”性因素。传播的意义除了符号本身确定的意义之外,更多的意义来自特定情境,而作为承载意义的符号本身亦是文化的产物。因此,文化作为人类的胎记,对传播形成潜在而强大的社会控制。
文化的宽泛性导致的传播的文化控制分析也显得极为复杂。在此,仅以道德层面为例,阐述文化对传播的控制。
“从质的规定性看,所谓道德,就是人类现实生活中,由经济关系所决定,用善恶标准去评价,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来维持的一类社会现象。”[3]道德作为一种社会观念形态,具有历史发展的传承性,其融合了特定时期的文化、民族意识、社会心理等因素。而且,一个时期的整体道德风貌由该时期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或集团的意识形态所决定。
这里所谈的道德对传播的控制,不仅指上述宏观的社会道德,而且指社会道德灌注到传媒业而形成的职业道德,包括与工作相关的一般社会公德意识,诸如重视生命、尊重妇女、保护儿童、维护人权等,其中一些可以在行业内部形成自律条文的,即是行业的职业规范,它只对行业内和跨行业的个人(例如自由撰稿人)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传媒业的职业道德,远没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那样具备强制力,它需要内化为传播者的自觉意识和行为准则。媒介组织通过自律以及制定内部的奖惩措施,来维持社会道德与传媒行动之间的平衡。
传媒的职业道德和工作规范的内容,受制于不同国家的不同政治制度和文化背景,但还是具有一些共同的原则。例如,民主制国家的传媒职业道德通常包括:维护新闻自由,具有独立精神;献身正义、人道,为公众利益服务;恪守新闻报道真实、客观、公正、平衡等工作标准;为新闻来源保密;不诽谤、侮辱别人;拒绝收取馈赠以及其他各种影响客观报道的酬谢;不参与商业和广告活动。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全国记协)于1991年制定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这个准则使用的是党建术语,难以操作,需要进一步在语言上职业化,以具有可操作性。(www.xing528.com)
世界上许多国家建立了新闻评议会,作为传媒职业道德的评判机构(社会组织),它可以对违规的当事人和传媒进行行业内的裁定和惩罚。较早建立这类机构的是瑞典等欧洲国家。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各国的新闻自律组织普遍建立并得到发展。例如成立于1991年的英国报业投诉委员会,它接待并处理对任何一家英国报纸或杂志的报道内容的投诉。它成立的初衷是为了抵制通过政府管制或法律手段解决传媒道德问题的提案。报业投诉委员会的16名成员,除少数是英国报纸或杂志的编辑外,大多数是报业以外的社会知名人士和学者,这是为了保证报业投诉委员会独立于报业之外,不受后者的控制。报业投诉委员会的经费通过各家报纸、杂志募捐得来,运作上保持了很大的独立性。该会平均每年收到3000多起投诉,其中大量投诉都直接由报刊编辑以令投诉者满意的方式迅速解决。报业投诉委员会的所有批判性裁定,均在涉嫌出版物的显著位置全文发表。
单纯依靠分散的传媒各自制定自律规则,不足以遏制传媒业中的一些恶行。通过建立管理规范的新闻评议机构,能够较公正地处理新闻界与社会公众之间的摩擦及纠纷。中国的全国记协每年接受几十起涉及传媒的投诉,大多数问题得到了处理。但是,全国记协的这种协调作用在中国传媒与社会的冲突中尚显得十分微弱。
四、受众控制
受众是决定传播活动成败的关键。传播效果的好坏必须从受众的反应中进行评价,因此,受众对媒介传播活动具有较大的制约作用。这种控制是以不同形式和通过不同渠道表现出来的。
第一,受众的控制可以直接通过社会舆论来实施。报刊如果刊登了一篇有违民意的新闻、评论,立即会遭到舆论的指责和反对,这在传播史上是不乏其例的。
第二,受众的控制可以通过反馈、预馈的形式出现。反馈是指受众对信息传播的反应和传播组织由此进行的相应调节。预馈则是指受众在信息传递前对传播组织提出的要求。这也有两种:一是受众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直接表述对大众传播的各种意见、建议和批评;二是受众通过报纸订阅数、广播收听率和电视收视率显示自己对传播的意见。另外,传播组织也可以通过其他形式,如召开座谈会、咨询会等直接听取和主动征求受众的意见。
在西方,受众的态度与意见历来受到重视,受众的多寡和态度的改变会直接影响到传播媒介的各项经济收入,甚至影响其存亡。很多在受众中具有广泛影响的传媒组织拥有自己的意见调查员或受众代表。在我国,传媒也在主动接受受众控制,不少报纸辟有“读者信箱”等专栏,广播电视也有“听众之友”、“观众之友”等专题节目。
第三,各种受众团体也会对大众传播公开表述意见。例如,美国少年儿童的家长和教师自动组成专门的团体,反对电视播放暴力镜头;消费者组成协会采用各种形式反对广告的失实等。
三至十六岁的美国儿童在20世纪60年代,平均将其醒着的六分之一时间花在看电视上,而其他时间还看漫画、看电影、听广播及看报纸。
五至八岁的儿童花42%的闲暇在各种传媒上。当年龄层升至十二岁,这一比率增至51%。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儿童之间使用传媒的差异性。以六年级学童为例,非假日有的每天看电视不到十五分钟,有的则超过四小时。
——Schramm et al.,1961
(资料来源:张慧元:《大众传播理论解读》,334页,苏州,苏州大学出版社,2005。)
此外,受众的文化心理结构也会对传播活动产生一定程度的约束。比如,在公民的素质修养没有达到一定层次时,就会出现迎合低级趣味的各种报道、作品和节目,这已成为20世纪美国便士报的生财之道。而今天,炒作公众人物的隐私等内容会引起受众的极大反感,这就迫使媒介组织注意掌握报道的分寸。[4]
五、技术控制
新的传播技术的诞生和应用会对社会带来深远的影响,这种影响不仅表现为人们的交流方式和传播渠道的改变,更重要的是影响到人们的生活方式、思维方式以及价值观念。例如网络,“网络舆论对社会生活影响最大的,不是具体对于某个事件的作用,而是其对生活方式、生活理念的影响。网络与网络舆论正在改变我们的思维方式与价值观念,从而促进了社会的转型。从传媒发展的角度看,印刷时代强调文化的传承性,电视时代则彰显文化的丰富性、敏锐性,而网络时代则突出了社会成员的个性价值和成就了人们的个性发展。”[5]
传播技术对大众传播的控制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新的传播技术打破了传统的传播模式,产生了新的传播效果。例如,P2P技术便是网络传媒分权的一种技术基础,它使得作为“中心”的新闻网站的权利受到削弱。此外,RSS技术、博客技术、维客技术等,也都具有一种赋予个体权利的能力。另一方面,技术的发展也给网络传播的控制提供了新的方式和可能。网络看似是一个自由开放的空间,但是数字化技术能够确定个人身份,通过IP地址找到现实中的人。从技术上查找一个使用过网络的人,比查找在印刷传媒上发表意见的人,更轻而易举。
信息与传播技术能否推动民主政治的发展?对这类议题争论不断。持悲观态度者认为传播技术有可能使政府集中控制信息,扩大信息富者与贫者的落差;而对传播技术发展持乐观态度者则认为传播科技具有促进民主政治、展开平等对话的潜力。看来,技术可以开创一个时代,却无法造就一个理想的社会。
1995年5月,国际环球网联合会在伦敦公布了将于1996年投入使用的互联网监控软件的监控标准,它被称为“互联网络内容选择平台”,是在世界各国要求加强互联网络的管理、清除不良信息的背景下问世的。利用这种软件可剔除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限制调阅互联网上的不健康内容。该软件监控标准采用了类似影视作品的分级制,它将互联网上的信息分为性、暴力、语言和裸体镜头4个方面,每个方面的信息分0至4级,级别越高,危害越大,4级信息意味着调阅后可能导致犯罪。4个方面均为0级的信息则表示青少年可以调阅。另外,该标准还给予医学和古典文学、艺术等一种特殊的标志,表明这类信息具有很强的教育作用。同时,家长还可以设定这种软件的“过滤”标准,并设立密码,如果计算机在调阅互联网时遇到超过规定标准的信息就会拒绝显示,没有执行该软件监控标准的信息也会拒绝显示。
(资料来源:戴元光、金冠军:《传播学通论》,146页。)
[1] 陈力丹、闫伊默:《传播学纲要》,203~214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2] [美] 阿特休尔:《权力的媒介》,287页。
[3] 罗国杰等:《伦理学教程》,8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5。
[4] 戴元光、金冠军:《传播学通论》,144~145页,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7。
[5] 喻国明:《变革传媒:解析中国传媒转 问题》,322页,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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