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旅游的定义
旅游的定义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概念性定义,是对某一类事物本质特征的概括,是从理论抽象出发给出的,它提供一种观念性的理论框架,以确定概念的本质特征,往往是简单的、抽象的,不宜操作的;另一类是技术性定义,是为实践运用做出的定义,以便进一步明确概念性定义的内容和范畴,明确具体分类指标,使对象明细化,便于实际操作。一个概念,既给出概念性定义,也给出技术性定义,是国际上理论研究的一贯做法。
对于旅游的概念性定义,比较普遍的看法是“旅游是一种休闲活动,目的在于消遣、休息或是为了丰富其经历和文化教养”。这里将审美、消遣和自娱作为旅游活动的本质。
旅游的技术性统计定义,根据世界旅游组织和联合国统计委员会推荐,“旅游是人们为了休闲、商务和其他目的,离开他们惯常的环境,到某些地方去或在某些地方停留,但连续停留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活动”。旅游目的包括“休闲、娱乐、度假”“探亲访友”“商务、专业访问”“健康医疗”“宗教/朝拜”“其他”六大类。
(二)旅游的本质(www.xing528.com)
罗马大学讲师马里奥蒂1927年在其代表性著作《旅游经济讲义》一书中首度从经济学的角度对旅游现象做了系统的剖析与论证,他从旅游活动的形态、结构和活动要素的研究中,得出一个结论,认为旅游活动是具有经济性质的一种社会现象。德国学者蒙根·罗德认为,旅游从“狭义的理解是那些暂时离开自己的住地,为了满足生活和文化的需要,或各种各样的愿望,而作为经济和文化商品的消费者逗留在异地的人的交往”。他认为,旅游是一种社会交往活动。我国学者沈祖祥认为,本质上旅游“是一种文明所形成的生活方式,是一种文化现象,一个系统,是人类物质文化生活和精神文化生活的一个最基本的组成部分,是旅游者这一旅游主体借助旅游媒介等外部条件,通过对旅游客体的能动的活动,为实现自身某种需要而作的非定居的旅行的一个动态过程的复合体”。学者冯乃康也指出:“旅游的基本出发点、整个过程和最终效应都是以获取精神享受为指向。”因此,“旅游不是一种经济活动而是一种精神活动,一种综合性的审美活动”。我国经济学家于光远认为旅游是现代社会中居民的一种短期性的特殊生活方式,其特点是异地性、业余性和享受性,在这里特别强调了旅游是一种生活方式,并且指出了旅游的一些主要特点,即异地性、业余性、享受性。美国著名旅游人类学家纳尔逊·格雷本提出,旅游是具有“仪式”性质的行为模式与游览的结合。他认为,那些带有自我考验性质的、艰苦的旅游,如探险旅游、野外生存等,则是一种界标式的人生通过仪式,经过这种“仪式”的考验,人们会变得高兴、愉悦,并创造出一种新的精神面貌。
事实上,形成上述对旅游本质不同的看法症结在于,混淆了旅游的概念性定义和技术性定义。认为旅游本质是休闲和审美的观点,是从旅游的概念性定义出发的,而认为旅游是一种经济行为的观点,是从旅游的技术性定义出发的。本书认为,纯粹的旅游活动本质上属于休闲活动范畴,是一种出于旅游活动主体获得精神愉悦和审美体验的需要的社会性活动,但这种社会性活动客观上产生一系列经济行为和经济影响。因此,出于对这一社会性活动研究的需要,我们有必要进行技术性定义,来实现对旅游这一越来越普遍的大众行为的研究。从这个立场来讲,旅游具有一定的经济性。如果特殊说明,由于本书是对旅游经济的研究,因此本书所指定旅游即指旅游的技术性定义范畴。
在发达国家,社会发展更追求一种以人为本的发展价值观,注重人的全面进步,旅游作为一种促进人们精神愉悦、身心健康,并能从体验中增长知识的活动,已经脱离了大众旅游的层次,进入促进身体健康、人格健全的一种休憩型活动和福利,是一种社会进步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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