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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经济:源头与目的地碳税

时间:2023-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碳税就属于一种排放税。碳税也是如此,征税对象的选择直接涉及二氧化碳排放前后产业链上的一系列环节和主体的利益。从二氧化碳产生的流程来看,针对源头征税优于在过程中征税。针对源头征收的碳税可依据两种方法分类。一种是把碳税分为原始碳税和最终碳税。原始碳税是当化石能源被开采或进口到某国时征税,最终碳税是当化石能源被卖给企业或家庭用于提供能量时征税。另一种是源头碳税与目的地碳税。

低碳经济:源头与目的地碳税

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工具可分为命令—控制型(Command-and-Control,CAC)和激励型(incentive-based)两类。命令—控制型政策是运用法律和制度,直接或间接地要求企业使用减排技术,通过检查、监控和罚款等标准化程序确保企业达到减排要求。激励型政策是政府制定总体目标和原则,然后给企业留下足够的追求利润的余地来激励企业采取成本有效的减排技术。经济学家大多认为,应对气候变化,基于市场的激励型工具要比传统意义上的命令—控制型手段更为有效。

激励型政策工具又分为排放税(emission taxes)和可转让排放许可证(transferable emission permits)(即排放权交易(emission trading))两种。碳税就属于一种排放税。

征税对象的确定直接涉及征税范围,征税范围的圈定又影响经济主体的收益与行为,而经济主体的行为反过来会影响到税收的实施。碳税也是如此,征税对象的选择直接涉及二氧化碳排放前后产业链上的一系列环节和主体的利益。(www.xing528.com)

从二氧化碳产生的流程来看,针对源头征税优于在过程中征税。碳税应该对化石能源为消费和生产活动的经济主体提供能量时产生的每一单位二氧化碳排放征税,如汽车驾驶、工厂操作等。但是对已产生的碳排放征税在操作上并不可行,更可行的手段是对化石能源征税。化石能源的不同使用途径并不影响化石能源碳含量与二氧化碳排放之间的比率,因此从源头征税,即依据特定化石能源的碳含量对其征收碳税是合理且有效率的。值得注意的是,化石能源在被开采前并不释放二氧化碳,因此对这种状态下的化石能源征税没有意义。

针对源头征收的碳税可依据两种方法分类。一种是把碳税分为原始碳税和最终碳税。原始碳税是当化石能源被开采或进口到某国时征税,最终碳税是当化石能源被卖给企业或家庭用于提供能量时征税。另一种是源头碳税与目的地碳税。源头碳税针对国内化石能源生产者,在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的源头以及煤的挖掘处收取,目的地碳税则针对在国内消费的碳,碳的目的地(消费地点)是这种税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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